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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李某劳动争议提供法律援助案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2-02-28 分类:法律援助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调解

检索主题词:劳动争议;违法解除;法律援助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自陕西来沪务工的李某在上海市徐汇区的一家日料店从事切菜、配菜工作,入职以来,李某一直勤勤恳恳,认真工作。2021年3月15日,日料店突然称李某所切的菜品不符合规格,要扣发李某的工资,李某不服,向老板讨说法,却被直接予以开除。2021年3月25日,愤愤不平的李某来到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经了解,李某家庭经济困难,刚从老家陕西来沪打工,与日料店解除劳动合同后,不仅工资未结清,没有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目前也未找到工作,没有固定收入来源,李某与日料店之间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故此案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和范围。中心当场决定给予李某法律援助,并指派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萍承办该案。

陈律师接受指派后,当天便与李某取得联系,约定于次日进行面谈,进一步了解案件情况,并办理正式委托手续。会见中,李某自述在网上投简历找工作,被日料店老板看中并顺利通过面试。然而入职时,日料店却让李某与江西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说是要由江西某人力资源公司把李某派遣到日料店工作。当时李某一心想赶紧找到一份工作,尽快在上海立足,根本没有在意跟谁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内容也没有细看,甚至签订后的劳动合同也被江西某人力资源公司带走了,李某自己都没有提出要求保留一份。李某在日料店工作一个多月之后,突然被日料店老板告知,因其切配菜不符合规定,造成店里的食材损失较大,需要扣除李某工资450元。李某不服,当即便在店里跟老板起了争执,最后被同事劝走。而日料店老板并未就此罢休,他以李某的不良言行影响了店内正常的经营秩序,造成日料店极大的负面影响为由,通知江西某人力资源公司做出辞退李某的决定。不久,李某就收到江西某人力资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李某来上海找到的第一份工作就这样没了,更令人沮丧的是,其在职时的工资都未结清,这严重影响了李某的日常生活。

陈律师在与李某的交谈中,了解到李某进入日料店后直接上岗,没有培训也没有师傅带教指导。老板所说的配菜切得不规范,是指李某切的鹅肝厚薄不均、有碎屑,故要李某承担店里食材的损耗。李某觉得自己很委屈,他没有接触或食用过鹅肝,也没人教他鹅肝应该怎么切,切多少厚度或多少分量适宜,之后一时冲动跟老板争辩了几句,怎么就被辞退了呢?事后,老板对他避而不见,电话也被拉黑了。

了解案情后,陈律师着手准备申请劳动仲裁的材料。2021年4月2日,陈律师和李某一起前往徐汇区劳动仲裁院申请仲裁。因李某手里没有劳动合同,社保中心也没有日料店为李某缴金的记录,银行对账单显示上个月的工资也是由江西某人力资源公司发放的,故仲裁院立案窗口要求李某补充证据材料。但是,此时再收集补充证据材料难度较大,如无法及时补证,那么李某就面临着要去江西申请劳动仲裁的窘境,这样的维权成本对于原本就经济拮据的李某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陈律师当即决定与日料店老板进行电话沟通,希望能够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拨通日料店老板的电话后,陈律师首先说明自己是为李某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老板并未直接挂断电话,这让陈律师信心倍增,抓住机会进一步与老板沟通。陈律师问老板,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的江西某人力资源公司是否跟日料店签订了派遣协议?该公司有无派遣资质?老板默不作声。陈律师继续从专业角度分析案情:一是李某网上的简历是投给日料店的,也是日料店人员对李某进行的面试,李某虽然跟江西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实际工作场所是日料店,从事的也是日料店的切配菜工作,如果派遣单位不合法合规,那么李某进入诉讼程序后,日料店不可能置身事外,有很大可能被列为共同被告。二是餐饮店应有正常的食材损耗,而且李某进店后未经培训直接上岗,所谓的食材耗损却要求员工自己承担,员工对处罚有异议,申辩时并没有过激行为,日料店就草率做出辞退决定,这些做法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一旦进入诉讼程序,日料店承担责任的风险很大。……日料店老板一直默默地听着陈律师的分析,在通话结束前,老板终于表态愿意接受第三方主持调解来解决此事。2021年4月9日,陈律师再次来到徐汇区劳动仲裁院的立案窗口,要求将该案先交由调解委员会调解。

2021年4月12日,调解员约定双方当事人在劳动仲裁院进行调解。李某、陈律师、日料店老板,以及江西某人力资源公司也派员前来参加调解。

调解中,陈律师提出:

1.日料店因食材损耗对李某进行处罚的行为不合法。《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了用工单位应履行的义务,包括“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告知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等等。李某进店工作后,日料店既没有安排师傅带教,又没有对其进行培训,店内也无切菜配菜的工作要求或具体标准。李某仅工作一月余,日料店就以李某切菜配菜不符合规定导致食材损失而扣罚其劳动所得,这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餐饮店食材损耗在所难免,正常的损耗应当由日料店承担。

2.江西某人力资源公司、日料店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合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四十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等情况。李某无论是切菜配菜不符合规定要求,还是因为扣罚劳动报酬与老板发生争执,都不属于用人单位可以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单方面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行为,除了结清应付的工资之外,还应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陈律师的专业解读和释法说理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可,最终双方在调解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江西某人力资源公司一次性支付李某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合计8280元,再无其他争议。

【案件点评】

当前,劳务派遣用工比较普遍,即劳务派遣单位雇佣但不使用,用工单位使用但不雇佣。这种方式是企业用工的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本案的当事人李某与江西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实际被派遣至日料店工作。日料店作为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用工责任和义务,但其并未对李某进行岗前培训和指导,又以工作不规范为由扣除李某劳动所得,继而将其开除,开除后又不结清李某在职期间的工资,这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援助律师由此入手,以法为据,促使用人单位和李某达成调解协议,使李某拿回了应得的工资和补偿,有力维护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在此,我们希望劳动者要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和维权意识,在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条款,尤其是工作时间、地点、劳动报酬等。签订后自己应妥善保管一份劳动合同,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劳动合同是最直接、最有力的证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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