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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杨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2-10-25 分类:法律援助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检索主题词: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假离婚;房屋交易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杨某原系房产中介,与妻子离异后独自在沪抚养未成年的女儿。据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4月,姜某向章某(另案处理)购买其位于上海市某区的房产,因房屋交易税费过高,姜某找到从事房产中介的何某、金某(另案处理)以及杨某寻求避税方法。杨某提出房屋买卖双方以夫妻变更财产过户并找他人制作章某和姜某女儿的假离婚证,被告人何某、金某在姜某和杨某之间协调沟通办理假离婚证事宜、传递办证所需材料。

2019年5月,杨某、何某、姜某使用伪造的假离婚证欺骗房屋登记机关,将上述房产过户至姜某女儿名下从而偷逃税款。杨某、何某、金某共同收取姜某好处费人民币125万元。2020年11月18日、12月7日、2021年3月4日,姜某、何某、杨某分别接到电话通知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三人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根据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有关规定,因本案被告人之一杨某没有委托辩护人,2022年9月9日,上海市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接受闵行区人民法院的通知,指派上海环绮律师事务所龚甜甜律师担任杨某在一审阶段的辩护人。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前往法院查阅复制了卷宗材料,在仔细研究分析案情后,援助律师先与取保候审的杨某通过电话进行了初步沟通,之后又当面听取了其对案件的想法以及对相关证据的意见,讨论确定了辩护方案。经了解,杨某因独自在沪抚养女儿,经济压力较大,便听从了房地产交易中心原工作人员马某(另案处理)的违法建议,通过帮姜某女儿与章某办理假离婚证的方式逃税,并从中获取“快钱”报酬。在杨某的思路里,花500元办个假证,如果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的工作人员看出离婚证有假就不会办理过户,那把材料撤回就好,也不会构成什么严重后果;如果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没有看出来,那么登记材料存档后,买卖双方不提也不会有人再来追究。抱着这种贪财与侥幸的心理,杨某根据马某介绍,通过他人为姜某和章某办理了假离婚证并起草了一份假离婚协议,后又协助其二人办理了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事后,杨某拿到好处费89万元,扣除转交给金某、马某等人的费用外,杨某实际获利47万元。之后,因章某的债权人苏某发现章某名下的房屋已被转移给姜某,申请法院调查令,调取过户档案资料时发现了杨某等人伪造的离婚证,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杨某原以为,假证被识别后撤销过户或者补税即可,自己只是花500元替人买了个假证,假证也不是自己亲手做的,自己只是受人所托作为中间人办了事,不应该承担太大责任,并没有意识到伪造民政部门签发证件行为的严重违法性。

针对杨某的困惑,援助律师在会见过程中为其详细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以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中关于共同犯罪、犯罪集团及主犯等相关法律规定,同时还释明了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权威、正常的社会关系与经济交易秩序,最终帮助他人造成了国家税款流失的严重后果。杨某在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后充分认识到了自身行为的严重性,并表示忏悔及认罪认罚。同时,援助律师还为杨某详细整理了辩护思路,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杨某想要获得从轻处罚、得以继续抚养未成年女儿的最有效途径就是尽力退赃。

杨某起初顾虑家庭经济本不宽裕,认为判处实刑蹲监狱自己吃点苦之后就可以不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还听其朋友说“就算退了钱也还可能被判处实刑,可能还要蹲监狱”,害怕“退了白退”,故其在公安侦查与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均未退赃。援助律师在开庭前三次通过面谈、电话方式劝解杨某,退赃首先体现的是真诚的悔罪态度,做错了事就肯定要承担责任,即使从亲友处借钱也应积极弥补自己犯下的罪过;其次,在法庭审理前不退赃,失去了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机会不说,也不会因为之后被判决重刑、实刑就免除了退赃的责任,被告人服刑后,法院仍会持续追赃,被告人的个人征信也会一直存在污点,除非这辈子无力偿还、甘作一辈子的失信被执行人,否则晚退不如早退。终于,在正式开庭的前一天,受援人退还了24万元的赃款,并表示后续有钱会继续退赃。

2022年9月26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就杨某等3名被告人是否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3名被告人的地位、作用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援助律师向闵行区人民法院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杨某系初犯偶犯,因一时贪念和侥幸心理实施了本案犯罪。但杨某经传唤主动到案,并第一时间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属自首,且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对杨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杨某退出了24万元现金赃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故可以减轻处罚。

3.被告人杨某家中有老父母需要其照顾,还因与妻子离婚需独自抚养尚在学龄的孩子,杨某现已经充分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错误并表示不会再犯,希望法庭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对其适用缓刑,使之早日回归家庭尽到赡养和抚养的责任。

2022年9月26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杨某等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一张,用于房产过户偷逃税款,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且属共同犯罪。但杨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判处杨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案件点评】

中介机构为交易双方提供交易机会、完善交易流程、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本是一件无可厚非的事,但若相关从业人员逾越法律红线,企图通过“办假证”的方式偷逃税费,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案中,杨某在最初并没有意识到其行为的严重性,直到援助律师对相关法律进行阐明之后,其才幡然醒悟,最终在援助律师的屡次劝说教育下退赃悔罪,争取到了缓刑的宽大处理。在办案过程中,援助律师即针对受援人的具体犯罪情节等进行了有效辩护,又支持了法院的审理,也对其他犯罪人员积极赔偿被害方起到了积极的指引与示范作用,达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本案对公众具有较强的警示教育作用,房屋交易者及相关从业者应引以为戒,不论在任何场合均不应伪造或纵容他人伪造国家证件,否则面临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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