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刑事;开设赌场;从犯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姚某和柯某系朋友,2020年6月,柯某想在上海租一套房屋供自己和男朋友吴某二人居住,因考虑到外地人租房手续比较麻烦,便拜托姚某用其上海人的身份帮忙租赁房屋,并雇佣其在房屋中负责打扫卫生、做饭等日常工作。此后,柯某因母亲生病需要照顾未能返沪,吴某便独自在此居住,并通过赌博网站的会员账号,招揽多人在此进行百家乐网络赌博,通过赌博网站的码量提成后从中获利。姚某明知吴某的上述行为,仍继续在此工作。
2020年8月,吴某以高额报酬分别雇佣刘某某、龚某某(两人均另案处理)负责替赌客操盘上分并结算输赢。2020年9月3日,民警接报后至该出租屋内,发现有多人正以“网上百家乐”方式赌博。民警遂将在场的吴某,姚某等人抓获归案,并将参赌人员和随身钱款及查获的赌资人民币40000余元、作案工具一并带走处理。
因姚某没有委托律师为其辩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相关规定,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依法通知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姚某提供辩护。2020年12月3日,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上海市锦港律师事务所马涛律师担任姚某的辩护人。
律师在详细查阅案卷后,于2020年12月8日会见了受援人姚某。姚某对自己租房供吴某、柯某居住,后该房屋被吴某用于开设赌场,其在赌场内从事打扫卫生、为吴某及吴某雇佣的人烧饭等事实均供认不讳。在之前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姚某已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具结书中对姚某认定为主犯、如实供述,建议量刑为拘役5个月。赌场老板吴某认定的情节与姚某一致。
根据吴某、姚某、刘某、龚某的讯问笔录,律师认为被告人姚某在本案中的作用微乎其微,犯罪情节较轻,应当属于从犯,不应被认定为主犯,审查起诉阶段的认罪认罚及量刑建议存在情节认定不清,量刑失衡的情况。
会见中,律师将关于本案的基本意见告知了姚某。姚某对起诉书将其与老板吴某列为共同主犯并量刑一致,心理上难以接受,认为自己不是主犯,量刑过重,希望律师帮助她。律师告知其曾签署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的前提就是对犯罪事实和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均认可。姚某表示,因当时的值班律师告知其,若不适用认罪认罚,人民法院将根据本案的事实来判罚,可能会产生其他后果,姚某对自己未来不敢预期,出现了反复,衡量再三,最终选择同意适用认罪认罚。
虽然姚某选择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但这实属无奈之举。作为辩护人,律师将这一切看在眼里,不能视而不见,因此,律师决定依法行使独立辩护。而本案原定于2020年12月11日开庭,时间紧迫。
2020年12月9日,律师联系主审法官,就被告人姚某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以及主观恶性等与主审法官进行了沟通,同时提出检察院在具结书中的认定欠妥。主审法官认真听取了律师的意见后表示,等其详细阅看本案卷宗材料后再行沟通。当晚19时许,主审法官致电律师,电话中肯定了律师的意见,表示其也倾向于被告人姚某不应作为主犯处理,至多为从犯,其会先将被告人姚某取保候审,12月11日的开庭取消。
取保候审需要保证人,因姚某无法提供家属的联系方式,12月10日,律师亲自走访姚某所居住的居委会,了解其家属的情况。根据居委会反馈,姚某的丈夫系残疾人,瘫痪在床多年,目前其居住地已被动迁。根据居委会提供的联系方式,也无法联系到家属。律师将情况反馈给法院后,法官表示为确保姚某到时能出庭受审,先不予释放,待开完庭后再行释放,开庭日期定为2020年12月16日。
2020年12月16日本案一审开庭,黄浦区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支持公诉。控辩双方对事实均无异议,但对被告人姚某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存在较大分歧。检察院发表公诉意见,坚持认为姚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对此,律师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姚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运营场所系吴某的女朋友柯某拜托姚某租赁的,目的是为了柯某与吴某居住。但因疫情影响,柯某滞留在湖北老家照顾老人,没有回上海,后被吴某擅自用作开设赌场。这在吴某、姚某以及柯某的笔录中可相互应证。即姚某没有与吴某共谋将租赁的房屋用于开设赌场,不具有主观上的共同犯罪故意。但是,作为房屋的承租人,姚某有义务阻止吴某在该场所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但其在知晓吴某将涉案场所用于开设赌场后并未阻止,还继续在里面工作,这才使其构成犯罪。如果房屋不是姚某租赁的,则姚某根本不构成犯罪。2.姚某在赌场内仅仅从事打扫卫生、烧饭等工作,对赌场的运营没有起到任何实质作用,属于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主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的人,本案是开设赌场罪,主犯应当是对赌场的开设和运营起到主要作用的人。纵观本案,赌场的开设、运营均是吴某一人操作,后吴某雇佣刘某、龚某为赌客上分、“结和”,姚某从未牵涉其中,在赌场内仅是从事打扫、烧饭等后勤工作。这在吴某、刘某、龚某的笔录中得到相互应证,即姚某的工作内容只对赌博场所起到保持生活保障的作用,与赌场的开设和运营没有任何直接关系。据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姚某不构成主犯,应当认定为从犯,根据刑法第27条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姚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本案案件事实,符合刑法第67条第3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案卷材料记载,被告人姚某于2020年9月3日被抓获以后,即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完整的犯罪事实。我国刑法第67条第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据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姚某符合上述规定,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罚。
三、被告人姚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依法可酌情从宽处罚。被告人姚某在犯本案前没有前科劣迹,本次犯罪属于初犯、偶犯。本次构成犯罪,是因为其法治观念淡薄,以为不是她开的赌场,就与其无关,且涉案房屋仅是借她名义租赁,她不是实际的使用人,从而放任吴某在该场所内开设赌场,且姚某被抓获后主动认罪悔罪,足以说明其犯罪的主观恶性不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6、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19、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姚某属于从犯,具有如实供述、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等情节,应当对其从轻、从宽处罚。
庭审后,法院合议庭进行了现场评议并当场作出判决,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姚某为从犯,判处拘役3个月15天,于2020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
【案件点评】
本案有一定的办案难度,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按照目前的规定,适用了认罪认罚程序,法院一般不会推翻检察院的认罪认罚量刑建议。本案律师在阅卷、会见后,认为被告人应当属于从犯,审查起诉阶段的认罪认罚存在情节认定不清,量刑失衡的情况。尽管被告人最后选择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但律师出于对被告人负责的态度,决定依法行使独立辩护。最终在律师的努力下,法院完全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的定性重新做出认定,并减轻量刑处罚,让被告人次日释放,依法保障了被告人的司法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