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劳动仲裁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工亡;未缴纳社保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本案申请人赵某,系李某妻子。李某于2020年9月1日入职某物业服务公司,担任保安一职。2021年4月9日,李某在工作中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2021年5月24日,李某的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因某物业服务公司未为李某缴纳社保,且该公司表示要有法律文书后才可理赔,故赵某于2021年5月27日前往居住地附近的金山工业区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要求某物业公司支付工亡费用。工作人员第一时间接收了赵某的申请材料,转交至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
因工伤案件属于法律援助范围,又符合免予经济状况审查条件,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收到材料后立即受理并指派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葛怡忆律师代理本案。
法援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与赵某联系,了解案件情况并告知其需要的材料及办理流程,之后约赵某来律所面谈。通过与赵某的当面沟通,律师详细了解了事发经过。
2021年4月9日4时左右,李某于工作时间在工作岗位上感觉不舒服,就打电话给当班同事,要求帮忙送他去医院。同事接到电话后,联系其他同事一起,开车将李某送到了医院,当天5时38分,医院宣告李某抢救无效死亡。2021年5月24日,经上海市金山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认定,李某系工伤。李某所在单位某物业服务公司未给李某缴纳过社保,事故发生后,该单位给赵某转账了35万元,备注为一次性补助金、丧葬费、家属抚恤金,之后就不愿再支付任何费用。同时,律师了解到李某父母尚健在,其有子女三人,除一女儿已成年外,其余两人均未成年。本次与赵某会面前,赵某已取得了李某父母及三位子女的授权,委托赵某全权处理李某工亡一案。
了解案情后,律师指导赵某积极取证,尤其是亲属关系证明、二老的无主要生活来源证明、银行流水等证据。准备就绪后,于2021年6月10日向金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全额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
2021年7月13日,金山区劳动仲裁委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律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李某在工作期间发生伤害事故且已经上海市金山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其有权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五十八条及第六十一条规定,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费用。本案中,因某物业服务公司未为李某缴纳社保,故相应的费用都应由某服务公司承担。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按202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834元为标准计算,共计876680元;丧葬补助金按2020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共计62028元。因李某还有两个未成年的孩子,父母也无劳动能力、依靠李某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故这四人均应为李某的供养亲属范围,由于李某的本人工资低于其生前月社保缴费基数,故应以当时社保缴费基数的余额平均数5603元计算,计算至8月合计四人的抚恤金为22412元。
考虑到因赵某家庭困难,三个孩子即将开学又是一笔不小的费用,律师多次与劳动仲裁委进行沟通,希望加快仲裁进程,以及多次与某物业服务公司沟通,希望能先行赔付已确定的款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
2021年8月10日,金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由某物业服务公司支付赵某等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共计95万余元。
【案件点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本案李某已取得了相关部门的工伤认定,有权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如用人单位未缴纳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费用。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因工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了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丧葬补助金标准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从业人员生前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抚恤金之和不得高于因工死亡人员生前本人工资。
最后提示用人单位必须要规范用工,及时为员工足额缴纳社保。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若没有缴纳社保,除了像本案一样在发生工伤事故时要承担巨额的赔偿款外,还有可能面临行政罚款、员工离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