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污染环境;从犯;缓刑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19年2月,佟某某取得某鱼塘回填工程,交由王某某(本案受援人)与许某某具体实施。佟某某指示许某某、王某某采用毛垃圾与建筑渣土混合倾倒的方式填埋鱼塘,因倾倒毛垃圾车次较多,佟某某与许某某、王某某约定扣除施工机械等费用后,按照倾倒车次50元/辆与二人进行结算。
2019年2月底至同年3月上旬,佟某某伙同王某某、许某某联系工程车辆、租赁钢板,至某鱼塘边小河浜处用建筑渣土及毛垃圾(生活垃圾为主,混有部分建筑垃圾)开设便道,继而用毛垃圾及工程渣土分层交替填埋鱼塘。填埋完第一个鱼塘后,因毛垃圾利润更高,佟某某指示多用毛垃圾,将第二个鱼塘先用毛垃圾填满后再覆土。期间王某某联系98车次工程渣土、48车次毛垃圾;许某某联系207车次工程渣土、212车次毛垃圾至涉案鱼塘回填。渣土每车次收取卸点费300至400元,毛垃圾每车次收取卸点费人民币800至900元,许某某、王某某在扣除工程车辆相关费用后,每车次抽取50元,其他非法所得均交予佟某某。
2019年7月中央环保督查期间,佟某某伙同王某某、许某某等人污染环境的行为被依法查处,对涉案现场地块进行开挖后,发现两个已回填鱼塘内从表层至深层混杂着大量未经分拣和处理的生活垃圾并伴有大量建筑垃圾,周围水体散发恶臭。
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析认为涉案填埋垃圾以生活垃圾为主,含塑料制品、泡沫、木屑、破布等杂物,含有机质,有腐臭味。涉案地块因填埋生活垃圾,造成环境严重污染,致使地下水及地表积水中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化学需氧量等特征污染物检测数据均远超基线水平。涉案地块环境损害与垃圾填埋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已清运填埋垃圾3706立方米,支出116万余元;尚存填埋垃圾5070立方米待清运,未来垃圾清运仍须支出150万余元。应急监测支出19万余元。
2020年5月,佟某某、许某某被抓获。2020年11月,王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与此同时,承诺不使用垃圾进行回填涉案鱼塘的塘主东某某,负责居中联络东某某与佟某某、购买物资协调村民不阻止施工的章某某,也均被抓获、起诉。
2021年3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对王某某等人提起公诉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上海市铁路运输法院审理期间,因王某某没有委托辩护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相关规定,上海市铁路运输法院依法通知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王某某提供辩护。2021年3月23日,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安徽润天(上海)律师事务所的王勇喜律师作为王某某的一审辩护律师。
援助律师在详细查阅案卷后,于2021年3月25日会见了受援人王某某,王某某对其污染环境的行为供认不讳。根据起诉书的指控,认定王某某系从犯,援助律师认为王某某属于犯罪情节明显较轻的从犯。王某某系听令他人指挥在现场填埋垃圾,因而导致污染环境,填埋垃圾的方法系由他人传授,如何填埋系由他人决定,且仅在填埋垃圾、渣土的过程中收取每车50元的抽成,获利不多,故王某某起到的是次要辅助作用,犯罪情节与其他同案犯相比明显较轻。
援助律师发现,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王某某已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具结书中对王某某系从犯、自首等情节均作出了认定,对起诉后的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但唯独对未来退回违法所得、赔偿环境损害后的量刑(包括适用缓刑),没有说明。
根据王某某的犯罪地位作用及违法所得收益,援助律师认为,公诉机关对于王某某的量刑建议仍有进一步从宽的空间。会见中,援助律师将本案的辩护方向与王某某进行了沟通,征得了王某某的同意。王某某将其父亲的电话给了援助律师,希望律师能够劝说其父亲代为退回违法所得、赔偿环境损害。王某某表示,即使最终不能适用缓刑,也要积极退赔环境损害,争取从宽处理。
之后,援助律师约见了王某某的父亲,将会见情况与其沟通,并表示希望其能够准备钱款帮助王某某退赔环境损失,得到了王某某父亲的支持。
本案于2021年4月7日、5月26日经历两次庭审。第一次庭审阶段,援助律师围绕王某某的从犯地位、作用,对各被告人进行了充分发问,在法庭上再次确认了王某某的从犯地位,也重申了王某某的自首情节。第二次庭审阶段,公诉人、援助律师围绕举证、质证,进行了两轮辩护。
被告人、援助律师以及控方对案件事实均无异议,仅对量刑有不同意见。援助律师积极为王某某作罪轻辩护,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
1.王某某系从犯,且属于犯罪情节明显较轻的从犯。王某某系听令他人指挥在现场填埋垃圾,填埋垃圾的方法系由他人传授,如何填埋系由他人决定,仅起次要辅助作用。
2.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其系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且供述稳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3.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4.王某某愿意联系其家人退回违法所得,退赔环境污染损失。
综上,援助律师提出缓刑或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农历新年前服刑结束)的量刑意见,法庭询问了公益诉讼原告的意见,公益诉讼原告要求全额退赔。
庭后,律师多次联系王某某父亲,希望其代为退赔环境损害相关费用。2021年5月28日,王某某父亲代缴18万元至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指定账户,并告知律师希望为王某某争取缓刑。
2021年6月7日,接到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对王某某社区矫正可行性评估的通知后,律师明确告知家属积极配合提供王某某适合矫正评估的材料。经多次沟通,2021年7月12日,王某某父亲再次代缴2.6万元至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指定账户。
2021年7月13日,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宣判,合议庭采纳了援助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认罪、退赔、从犯等情节,判决王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王某某及其父亲对援助律师的专业辩护表达了感谢。
【案件点评】
刑事案件虽然结束,但环境污染并未结束,地表水、地下水的污染仍然在持续。王某某在本案中填埋垃圾、渣土,每车仅收取50元的抽成,国家却需要花上百万的财力去修复这些被污染、被损害的生态环境。
习近平总书记说过:“我们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而且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近年来,我们越来越意识到良好的生态环境对人民生活的重要性。刑法修正案(八)也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将构成要件中的犯罪结果由“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即只要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无论是否属于污染事故,都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此举大大增强了对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今后,还需要进一步加大普法宣传,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