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诉讼+调解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老年人;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20日上午,上海市崇明区某村委会组织并免费接送80多岁的黄某某等200余名村民前往崇明区某镇卫生院体检。上午9时许,黄某某体检结束,在镇卫生院门外等候上车时,被其他众多村民挤倒致伤。带队村干部当即将黄某某送至镇卫生院拍片检查,发现黄某某左股骨颈骨折,又由村干部送至新华医院崇明分院治疗,后因伤情严重,经村干部帮助联系后,转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徐汇分院住院手术治疗。出院后,黄某某不能独立行走,生活无法自理。事后,黄某某与村委会未能协商一致解决赔偿事宜。
2021年5月8日,黄某某来到崇明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黄某某系老年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且家庭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崇明区法律援助中心当场受理案件,通过老年人维权绿色通道,当日审核通过并指派上海市海通律师事务所张贤能律师为黄某某提供法律援助。
2021年5月9日,援助律师专程上门会见了黄某某。据老人陈述,2021年1月20日上午,其结束体检在卫生院门口等待村委会安排的返程车辆时,被门口聚集的人群挤倒摔伤致骨折,后辗转多家医院住院治疗,直至2021年3月2日方治疗结束,目前伤情已经基本稳定,但仍然行走困难,生活不能自理。事发后,某村委会以赔偿资金没有支出渠道为由,至今未支付过医药费和其他赔偿,其原本依靠低保维持的生活因支付治疗费用而变得更加困难,希望援助律师帮助其分析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及金额,并通过诉讼向村委主张相应赔偿。在审查受援人提供的关于事故发生的情况证明、出院小结、医药费发票、医疗器械发票等相关证据后,援助律师于2021年5月10日代理老人提出起诉,要求某村委会赔偿医疗费27637.95元、医疗器械费173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元、交通住宿费2366元。同时代老人申请司法鉴定,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待司法鉴定后确定。
2021年10月9日,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结果显示,黄某某左下肢外伤至左股骨颈骨折行人工关节置换术,构成人体损伤九级残疾,伤后休息150-180日,营养90日,护理150-180日。援助律师遂将黄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明确为要求某村委会赔偿护理费11320元、营养费3600元、残疾赔偿金7223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1950元,所有金额合计人民币131094.95元。
2021年12月15日,本案开庭审理。诉讼过程中,被告某村委会认为,其仅组织村民参加免费体检,不是适格的被告,同时其系无偿为村民提供服务,没有赔偿责任。对此,援助律师提出代理意见:
1.某村委会是该村村民参加体检活动的组织者,符合本案的被告主体资格。某镇卫生院是对于本镇范围内老人体检活动的医疗实施单位,具体的组织工作由村委会实施,从宣传发动,到安排车辆接送,以及安排志愿者现场维护秩序,都由村委会安排,故某村委会是适格被告。
2.被告村委会对于原告黄某某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尽管被告村委会组织村民体检是一次免费的公益活动,但被告村委会作为该活动的组织者,仍然负有对于参加体检活动的村民、特别是高龄老年村民人身安全的保障义务。本次事故的发生,是在乘车过程中,被告安排的志愿者没有维护好乘车秩序,人员拥挤所致。因此,被告应当对原告黄某某因摔伤所产生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黄某某自身无过错。在体检结束后,原告黄某某已经先于其他村民在卫生院门外等候返程车辆,在接送车到来时,其被后边奔涌来的村民挤倒。这样的情形,完全出乎黄某某本人意料,其自身并无过错。
4.原告黄某某主张的赔偿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赔偿范围。
2021年12月23日,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采纳援助律师意见并达成协议,由某村委会赔偿黄某某医疗费、医疗器械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住宿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人民币9万元,有效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案件。受援人黄某某是一位书写自己名字都存在困难的80多岁老年人,在立案前,黄某某及家人就赔偿问题多次与某村委会沟通协调未果,维权面临困难。援助律师在接受指派后,多次与受援人沟通案情,收集查看证据材料,为受援人分析赔偿项目及金额,代其提起诉讼并申请司法鉴定,庭审中针对答辩意见,提出了有理有据的代理意见。最终,在援助律师的努力下,通过诉讼加调解的方式,有效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涉及较多的群众性活动。尽管村民委员会是免费为村民提供多种形式的服务,但在组织群体性活动过程中,如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并不能因为是免费服务而免除法律责任。特别是在当下,农村社会以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居多,村民委员会在组织群体性活动的过程中,需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杜绝意外事故的发生。同时,作为老年人,在日常生活中也要不断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避免遭受不必要的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