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检索主题词: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从犯;认罪认罚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下旬起,苏某在上海市宝山区招揽赌客,通过提供网络“百家乐”会员账号给赌客的方式进行投注参赌,并通过返水方式从中渔利。期间,丁某某、陈某及沈某某明知苏某开设赌场,仍由丁某某负责提供场地并招揽赌客;陈某负责记录赌博输赢账目并操盘;沈某某负责为赌客开机登陆赌博网站并帮助操盘。至案发,涉案账号洗码量累计人民币4350余万元。2021年11月18日,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民警抓获上述人员及赌客黄某等人(均已被行政处罚),同日,沈某某及其他同案犯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上述四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21年12月17日,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因沈某某经济困难,未委托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宝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沈某某提供法律援助。2022年6月9日,宝山区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汪子琳律师为沈某某在审判阶段提供法律援助。由于受上海疫情影响,当时该案件处于中止审理的状态,汪律师在接到指派时案件还未恢复审理。
接到指派后,汪律师立即与承办法官和书记员联系,预约阅卷。在查阅卷宗材料后,汪律师第一时间与取保候审的沈某某取得联系并进行了会见,了解相关案件事实。据了解,2021年8月初,沈某某应好友即同案犯丁某某的要求,前往丁某某租下的门面房内帮忙打杂,丁某某向沈某某每月支付固定工资。同年9月,同案犯苏某伙同丁某某在出租屋内开设百家乐赌场,沈某某出于帮朋友打打杂的心态,便参与在内,但其并未参与分成,对赌场盈利情况也不过问,仅拿固定工资。因法律意识的缺乏,沈某某虽然知道同案犯的行为及自己帮忙的行为有所不当,但并未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更不知道自己帮忙打下手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涉嫌犯罪。汪律师告知沈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结合苏某开设赌场的行为、情节及涉案账号洗码量等情况,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因此对于主犯苏某而言,量刑可能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沈某某在本案中为赌客开机登陆赌博网站并帮助操盘,实质上为苏某开设、运营赌场提供了帮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将被认定为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此外,根据法律规定,若具备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结合所阅卷宗及与沈某某的谈话情况可以得知,沈某某已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到案后的认罪态度也十分良好,几次笔录中也能显示其对犯罪情节的供述十分详细,在检察院提交的《起诉书》中也对其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做了明确阐述。
2022年7月13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恢复对本案的审理工作,汪律师第一时间与承办法官、书记员电话沟通,就起诉书中指控的内容、事实、涉嫌罪名及辩护意见进行了沟通。
为切实履行司法职能,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将疫情对审判工作的影响降到最低,且考虑到本案四名犯罪嫌疑人均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宝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线下开庭。接到出庭通知书后,汪律师立即与沈某某确认开庭时间,告知其法院审理案件的流程、庭审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被告人的法定权利义务以及诉讼辩护的法律风险。
2022年7月18日,本案开庭审理,汪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为沈某某作罪轻辩护:
1.被告人沈某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苏某系本案的主犯,沈某某只拿固定工资,并未参与分成等实际运营工作,仅在打杂的同时为赌客开机登陆网站,偶有操盘行为,其涉案程度较浅,涉案金额较少,应当认定其从犯的地位,从轻处罚。
2.被告人沈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沈某某系被侦查机关抓捕到案,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办案,几次笔录中的供述基本一致,认罪态度良好,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沈某某系因法律意识淡薄才会犯罪,其主观恶意不大,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
4.被告人沈某某没有前科劣迹,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犯罪前其一贯表现良好,再犯的可能性小,教育挽救的可能性较高。案发后沈某某的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有强烈的悔罪表现,并在取保候审期间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未对社会造成不良后果。
5.被告人沈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当庭表述了其对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也同意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按照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6.被告人沈某某家庭情况特别困难,家中父母年事已高,还有一个未成年的子女需要抚养,其是家庭的唯一收入来源,希望法庭可以综合沈某某本人及其家庭的实际情况,酌情从宽处理。
庭后,汪律师与本案书记员联系,了解到法院依法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对沈某某进行调查评估,沈某某系上海本市户口,缓刑阶段的社区矫正将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司法所进行安排。汪律师与沈某某再次联系,告知如果法院宣判缓刑,之后的缓刑考验期至关重要,必须严格要求自己,遵纪守法,不再犯错,同时及时缴纳罚金。
2022年7月28日,汪律师收到法院邮寄的判决书,法庭采纳了汪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了沈某某的从犯地位,也认定了其具有坦白及认罪认罚等可以从轻从宽的情节,判决被告人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件点评】
随着网络时代的发展,开设赌场已不再仅限于线下场所,越来越多的犯罪分子采用线上模式进行网络赌博,但无论是线下还是线上,也无论采用何种模式,都是赌博行为。赌博这一行为本身就已违法,参与其中的任何一个人均构成违法,赌客参与赌博即便没有触犯刑法,但也是违法行为。本案中的所有赌客因赌博的违法行为均受到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而开设赌场的人无论抱以何种目的,均构成刑事犯罪。此外,为开设赌场的人提供便利、提供帮助的人,即便不参与运营、不参与分成,但只要为这一犯罪行为提供了帮助,就是犯罪团伙的一份子。本案中,沈某某就是抱着帮忙的心态参与其中,等意识到自己也构成犯罪的时候,已经为时晚矣。在办案过程中,援助律师根据被告人的从犯地位、坦白情节、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和悔罪表现等为其作罪轻辩护,最终为沈某某争取到了缓刑的判决,有效维护了沈某某的司法人权,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