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调解
检索主题词:交通事故;退役军人;残疾人;法律援助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已经接近90高龄的冯某是一名残疾退役军人,无配偶和子女。2021年5月17日,冯某因要去接种新冠疫苗而骑电瓶车出门,路上与毛某所驾驶的另一辆电瓶车相撞,经交警现场认定,此次交通事故毛某负全责。事故发生后,由于多年部队生活经历留下的身体底子,冯某感觉并无大碍,于是在交警的调解下,毛某当场赔付了冯某200元,双方各自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确认,冯某也并未至医院查看伤情。
两天后,冯某感觉每次平躺下来后肋骨处均会感觉疼痛,于是便至附近的医院就诊,经检查发现其左侧有三根肋骨存在骨折的情况,医生结合其伤情建议予以保守治疗。
发现骨折之后,冯某认为前期与对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当予以调整,于是致电毛某希望其在原先调解金额的基础上对自己后续产生的医药费进行赔偿,但毛某认为双方已经达成了调解协议且其已经完成了200元赔偿款的支付,其自身也是来上海打工干零活的,经济比较拮据,不愿意再支付其他费用。双方几次协商未果之后,毛某便拒绝与冯某沟通,不再接听冯某电话。
冯某无奈之下自行带着材料来到法院,法院工作人员耐心接待后,告知其可以待治疗终结之后再行起诉。根据法院的指引,冯某于2021年6月22日联系了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希望法援中心对其提供帮助。
基于冯某年事已高且身体有伤,2021年6月23日,法援中心安排工作人员主动上门了解情况。经审核,冯某属于军人军属,申请的事项符合“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权利的”情况,且属于优抚对象,可以免予审查其家庭经济状况。中心于2021年6月23日作出了给予冯某法律援助的决定,并指派了上海正义永道律师事务所唐阳峰律师代理本案。
接受指派后,唐律师多次上门至冯某处沟通案情,由于冯某当时仍处于伤情恢复阶段,治疗费用尚未完全明确,唐律师耐心劝导冯某先安心养伤,待治疗费用最终确认之后再行起诉,将更有利于案件的处理,其后冯某即安心养伤。
待冯某养伤完毕且治疗费用全部明确后,唐律师经过分析研判,认为本案更适合通过调解的方式处理,主要理由如下:
1.经统计,冯某此次交通事故所发生的全部治疗费用仅有几百元,即便对方被判决承担全部治疗费,金额也相对不高。
2.冯某经医生诊断为3根肋骨骨折,愈合程度较好,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构成伤残需要肋骨骨折6根以上,或者肋骨骨折4根以上并后遗2处畸形愈合。因此可以判断冯某的伤情难以被认定为存在伤残。
3.冯某年事已高,早已享受退休待遇,不存在误工费等相关费用,其也并未住院治疗,因此住院伙食补助等费用也难以主张。冯某所能主张的费用除了治疗费之外,应当还有少部分的营养费及护理费,但结合其病情该部分费用也不高。
4.冯某与毛某前期已经达成了调解协议,对方也完成了调解款的支付,后续诉讼过程中该协议难以被绕开,且冯某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两天才到医院进行诊疗,对方完全可以主张交通事故与冯某的伤情存在因果关系不明的情况,诉讼存在一定风险。
基于上述分析,且冯某也向唐律师说明其只是想问对方要个说法,甚至向唐律师表示反正也没多少钱,自己身体也不错,要么就算了。为了切实维护冯某的合法权益,同时考虑到节约司法资源、避免诉讼风险,唐律师决定代表冯某再与毛某进行协商调解。毛某一开始虽然也有比较大的排斥心理,并多次挂断唐律师电话,但后来经过唐律师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向其说明冯某的受伤情况以及关爱残疾军人的意义,在多次沟通后,毛某最终答应在原先调解款的基础上再增加1000元作为对冯某的补偿。最终,在唐律师的见证下,冯某与毛某于2022年1月15日再次达成了调解协议,冯某也收到了毛某后续支付的1000元补偿款。
【案例点评】
对于程度较轻的交通事故案件,尤其是已经享受退休待遇的老年人,如不存在伤残的情况,相应的交通事故赔偿款金额不会太高。对于冯某这样的残疾退役军人,其向对方主张赔偿款更多的是为了要一个说法,而非出于经济目的的考虑。因此,援助律师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更多地是考虑在正式向法院起诉前多做些居间协调工作,尽力将案件消弭于诉讼之前,对于定分止争、促进社会和谐以及节约司法资源均起到了积极作用。
退役军人是这个社会的光荣群体,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持续加大对军人军属的法律服务保障力度,不断增强军人军属的获得感、幸福感、荣誉感。“让军人成为全社会最尊崇的职业”,是法律援助能够献给他们最庄重的军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