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民事;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86岁高龄的朱某某系聋哑人,农业户口,没有结过婚,也没有子女,是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某村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名下有承包田1亩。2008年,该村村民委员会与朱某某签订了农村五保户供养协议,但其并未领取由民政部门颁发的《农村五保供养证书》,现系上海市特困人员。2019年6月初,因崇明区建设公路拓宽,其所在的村民小组部分土地被征用,并获得安置人员名额2名。2019年6月15日,村民小组召开关于“确定建设公路拓宽征地人员”代表会议,村民小组全体户代表参加会议,会议对安置人员名额进行竞拍,拍卖所得款项共计人民币26.6万元,同时确定分配方案,将拍卖款中的50%按承包土地确权人数平分,另50%按现有农业户口人数平分,因五保户由国家供养,不享受分配权利,该方案由参会人员过半数签字同意。根据会议决议,朱某某既没有获得按承包土地确权人数分配的补偿费用,也没有获得按农业户口人数分配的补偿费用。2019年9月10日,朱某某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委托其外甥来到崇明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因朱某某为残疾人、老年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且家庭经济困难,中心通过残疾人维权绿色通道,当日受理、当日审批,并于当日指派了上海市海通律师事务所张贤能律师为朱某某提供法律援助。
接到指派后,援助律师及时会见了朱某某,在了解案情后,收集审查土地承包权证、建设公路拓宽征地安置人员确认书、上一年度土地确权明细、上一年度农业户口明细等证据材料,分析认为村民小组认定朱某某为五保户缺乏依据,村民小组通过决议剥夺朱某某征地补偿款分配权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援助律师经与朱某某充分协商,确定诉讼请求为:撤销被告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某村第十一村民小组于2019年6月15日就征地补偿款项形成的分配方案中排除原告朱某某享受权利的部分决议,并告知朱某某,存在可能无法推翻村民小组决议的诉讼风险。
法院受理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村民组长辩称,首先,朱某某与村委会签订过五保户供养协议,其已由国家供养,不应再享受村集体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份额;其次,经过村民代表会议,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程序形成的决议应为有效。
针对村民组长的说法,援助律师当即指出:第一,朱某某虽然与村委会签订过五保户供养协议,但没有领取过由民政部门颁发的《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五保户,实际属于上海市特困人员;第二,无论朱某某属于五保户,还是上海市特困人员,其作为被告村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没有改变。因此,被告方以所谓的“民主议定”程序剥夺朱某某征地补偿分配待遇的做法是违法的;第三,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应当均等,而不能以年龄、性别、家庭经济条件等为由差别对待。被告村民小组滥用了民主议事程序,损害了原告朱某某的征地补偿款分配权。
但是村民组长不认可援助律师意见,坚持不愿协商解决纠纷,在正式开庭时,被告村民小组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支持原告朱某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村民组长仍不配合原告方重新召开村民会议解决朱某某的征地补偿待遇。结合实际情况,援助律师考虑到重新召开村民会议难度较高,如果采用让众多已经获得分配的村民退出补偿款的执行方式也可能会引发新的矛盾。经与村委会多次协商,确定了从被告村民小组后续年度的土地流转收益中,扣取朱某某应得的征地补偿款的解决方案。事后,朱某某委托外甥到崇明区法律援助中心赠送锦旗表示感谢。
【案件点评】
本案反映出了在农村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即多数村民利用形式上的民主程序剥夺少数人的合法权益。我们经常会看到出嫁女、再婚女、上门女婿等被村民会议决定不享有承包田、土地流转费、征地补偿款等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该规定只是规定了村民小组会议的形式要件,并不表示只要通过这样一种形式作出的决定,就一定是合法有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被告系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财产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本案中,原告朱某某作为被告村民小组成员,有权平等地参与征地利益的分配,被告以原告系五保户为由,剥夺其征地利益分配的权利,实际是滥用了民主议定程序。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积极会见受援人,充分收集证据、全面分析案情,有理有据地指出村民小组滥用民主议事程序,损害朱某某征地补偿款分配权的事实,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在推翻村民小组的决议后,为了确保补偿款能够执行到位,援助律师又和村委会多次协商,确定了从被告村民小组后续年度的土地流转收益中扣取朱某某应得的征地补偿款的执行方案,切实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