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12348上海法网

上海市宝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农民工章某劳动争议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2-07-22 分类:法律援助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仲裁

检索主题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法律援助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章某,20岁,家住安徽省郎溪县,和父母一家都属于农村户口,高中毕业后一直在家种地,后经其叔叔介绍,于2021523日前往上海一家公司上班,在某建筑公司仓库从事搬运工作,工作内容为搬运整理仓库的器械物件等重体力活。2021525日,在搬运重物时,章某右手腕不慎受伤。2021529日,章某疼痛难忍,前往医院就医,被诊断为右手腕损伤。2021720日,章某被公司高管告知,不再被任用,让其在家养伤。章某对此有异议,认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希望申请工伤鉴定,但其手上没有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不确定。与公司协商未果后,章某于20211015日向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诉讼请求是确认其与上海某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021118日,章某向宝山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了解,章某系进城务工人员,其申请的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件事项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中心工作人员认为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当场受理了章某的法律援助申请,并指派上海丰启耘律师事务所杨毅琼律师承办该案。

杨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联系章某进行面谈并详细沟通案情。经了解,虽然章某申请仲裁的事项为确认劳动关系,但其最终目的是为了申请工伤鉴定。杨律师根据现有证据,明确本案两项疑点:第一,章某工作地点虽是某建筑公司仓库,其也在某建筑公司工作人员的微信群中,但其提供的考勤表和工资收款记录均与某建筑公司无关,而是涉及另一家劳务公司,但章某却坚称从未与该劳务公司的人员有过接触,完全不知还有这家公司的存在。第二,章某表示曾经签订过一份材料,但不清楚是否为劳动合同,也未看清抬头,某建筑公司与某劳务公司到底是什么关系,是否存在劳务合作关系,也缺乏相关的证据。

开庭前,援助律师制定庭审方案、重新梳理证据并向劳动仲裁补充了其与某建筑公司员工的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书证。本次劳动仲裁的另一个重要目的是取证,通过此次审理,厘清两家公司的关系,争取能获得关键证据。

20211125日,本案在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在庭审中,律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1.从章某举证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其本人的确在某建筑公司工作群中,且确实是受命于某建筑公司的经理主管;2.章某工作地点是某建筑公司仓库,虽工作考勤表上的抬头是某劳务公司,但考勤表上没有章某的签字,其本人并不知情;3.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判断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主要看三点,一是双方是否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二是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三是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目前除工资支付是由某劳务公司转帐外,其余两点均与某建筑公司吻合。若某建筑公司抗辩章某非其员工,至少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某劳务公司的关系,便于劳动者后续维权。

庭审中,某建筑公司虽一直矢口否认与章某存在劳动关系,但最终同意向劳动仲裁委提供其与某劳务公司的《建筑劳务合同》。庭审后,仲裁员向杨律师表示根据现有证据并不能支持申请人的诉求,希望申请人向适格主体重新主张。

杨律师随即与章某沟通,现已可取得两家公司签订的《建筑劳务合同》,为我方申请与某劳务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打下了基础,本案可以选择撤诉,以最快速度另行申请劳动仲裁。

章某听取了律师的建议,本案撤诉。之后,杨律师一方面向劳动仲裁委调取了两家公司的《建筑劳务合同》及庭审笔录,以此证明章某实际上是与某劳务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属于劳务外包;另一方面为章某代为提出与某劳务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一案的法律援助申请,在宝山区法律援助中心重新指派后,杨律师代章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确认章某与某劳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请求该单位支付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被申请人可能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结合劳动者实际工作不满六个月的情况,经济补偿金为半个月工资即2250元,违法解除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即2250*2=4500元。

202217日,宝山区劳动仲裁委组织双方调解,某劳务公司拒绝提供劳动合同,援助律师随即提出,若公司不能实事求是提供劳动合同,则我方将增加请求,追究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最终某劳务公司拿出章某签字的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顺利确认,但就单位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双方仍存在较大分歧,就此最终未能调解成功。

2022117日,本案再次开庭审理,庭审中双方围绕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展开激烈辩论,某劳务公司指出章某存在旷工行为,援助律师向仲裁庭出示了章某与上级的聊天记录,证明章某系因手腕受伤请病假并非旷工,另提供通话记录证明在2021720日公司高管曾给章某打电话,虽无通话录音,但通话内容确系让章某不用再去上班,合理推断属于无正当理由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庭审中双方相持不下,庭审后仲裁员再次组织调解,表示章某所提供的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尚不够充分,且确实存在没有提供病假单就缺勤的情况,若章某愿意调解,仲裁员以协商解除为由,想办法让劳务公司支付补偿金。援助律师耐心劝说并告知章某,首先,本案申请的第一项诉讼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已经得到确认,有了明确的劳动关系,其之后可以按照程序申请工伤认定;其次,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我方对于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基础举证确有不足,如果单位愿意支付高于一倍的补偿金且能立即支付,即是章某权益最优化的方案。

在援助律师的努力下,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劳务公司在确认2021523日至2021720日与章某存在劳动关系的同时,同意在两日内向章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3000元。

【案件点评】

在建筑行业,建筑公司与劳务公司进行劳务外包合作已司空见惯,但对于劳动者来说,往往一头雾水,搞不清自己究竟是与谁建立了劳动关系,在提供劳动的过程中,一旦发生争议,很难找到适格的主体,确定明确的被告,这也是本案具有代表性之处。

本案的难点就在于,在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何取证,最终让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受援人一开始自以为的工作单位,却并非是其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单位,因此在维权路上走了弯路,作为相对弱势的劳动者,在取证上困难重重。援助律师在充分了解案情、告知诉讼风险并理解受援人意愿后,巧妙地通过第一次劳动仲裁的机会,获得了本案原本缺失的证据,为第二次申请确认劳动关系找到适格主体奠定了基础,对于证据上有瑕疵的请求事项,援助律师给予受援人充分释明,进退有度,最终有效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您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有导致网站部分功能不可用,建议升级更换浏览器访问。 升级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