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龙某,男,1975年出生,初中文化,其妻子任某在本市某超市从事营业员工作。2017年12月12日上午,龙某前往超市找妻子取身份证,当其走进店里时,恰巧看到妻子在收银过程中与被害人张某夫妻二人发生争执,双方争吵较为激烈,张某夫妻甚至拿超市扫描枪隔着收银台丢砸其妻子,龙某见状便快步向前,对张某右面部进行击打,被害人受伤后趴在收银台未动。警察赶到后把双方带到派出所进行调查,后经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鉴定,被害人张某右眼晶状体脱位、右眼瞳孔括约肌损伤后瞳孔显著变形,分别构成轻伤。2018年4月26日上午,龙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交代了案件经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龙某被提起公诉,后被取保候审。在案件移送法院以后,被害人张某就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以及伤残费等提出附带民事赔偿。
案件经法院受理后,由于龙某未聘请律师,根据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有关规定,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为龙某指派律师提供辩护。2018年7月24日,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的杜广宇律师承办此案。接受指派后,援助律师与承办法官取得联系,前往黄浦区人民法院阅卷。
2018年7月27日下午,援助律师与被告人龙某在律师事务所进行会谈。龙某对于起诉书指控其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罪名及指控的事实并无异议,表示案发当日看到被害人张某欲对自己妻子动手,一时冲动未控制好自己的情绪才上前对被害人头部实施击打,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以及将面临的巨额民事赔偿和刑事处罚表示后悔不已。
在会谈沟通的过程中,援助律师对案情进行了分析:2018年4月26日上午,龙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构成自首,是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同时,是否能够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张某达成和解,并得到张某出具的谅解书,也是影响法庭最终量刑的重要参考。
听了援助律师对案件的分析后,被告人龙某表示,愿意在法定赔偿范围外适当增加部分对被害人张某的赔偿,希望能够得到被害人张某的谅解,但如果被害人张某坚持之前的明显不合理的赔偿要求,自己和爱人都是来沪打工人员,恐怕无力承担。
会谈结束后,援助律师电话联系了案件的主审法官,就被告人龙某关于民事赔偿的意见与承办法官进行了沟通,希望能够在庭审前就民事赔偿组织一次调解。2018年7月31日下午,承办法官将被告人龙某及被害人张某约至黄浦法院调解室,进行民事部分调解。在调解过程中,主审法官及援助律师对被害人张某提出的民事赔偿项目进行了法律分析,告知被害人张某,即使伤残鉴定结果构成伤残等级,按照法律规定,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伤残结果的,被害人附带提起民事诉讼,法律对伤残赔偿金部分不予支持,故其提出的伤残赔偿金的请求不会得到法庭的支持,同时将龙某的认罪悔罪态度及家庭状况向被害人张某进行了介绍。最终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了调解,被告人龙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万元,被告人龙某向被害人张某作出赔礼道歉后,被害人张某出具了谅解书和赔款收据。
附带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后,黄浦法院在2018年8月6日下午就被告人龙某故意伤害案的刑事部分进行了开庭审理。援助律师根据阅卷材料及被告人龙某约谈过程中的陈述,庭前就对辩护词做了充分的准备,在庭上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
第一,2018年4月26日,被告人龙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案件发生的全部事实,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对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被告人龙某在本案中主观犯意较轻,犯罪情节也较轻。就案件的起因看,被害人张某对案件发生有一定过错,被害人张某夫妻与龙某的妻子发生争执,由于被害人张某夫妻对被告人的妻子动手在前,被告人龙某看到后一时激愤才上前对被害人张某面部击打两拳,在被害人趴在收银台后并未再继续实施殴打,从损害后果看,被害人也仅构成轻伤。
第三,被告人龙某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在法庭的主持调解下,龙某就附带民事赔偿事宜已经与被害人达成一致,并且已支付了相应的赔偿款。被害人张某对龙某的赔礼道歉表示接受,同时被害人张某也已经表示对被告人龙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在谅解书中也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龙某从轻处罚或免于刑事处罚。
综上,恳请法庭考虑被告人龙某以上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被告人龙某从宽处理,免于刑事处罚。
法庭休庭评议后最终认为,龙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确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被告人龙某系自首,在法庭的主持调解下与被害人达成了经济赔偿协议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且犯罪情节较轻,可以对其免于刑事处罚,并当庭作出了对被告人龙某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援助律师的辩护意见被完全采纳。
判决后,坐在旁听席上的龙某妻子上前,热泪盈眶地对主审法官和援助律师表达了感谢,感谢他们拯救了这个家庭,如果龙某被关进去,其和女儿都不知如何面对以后的生活。庭审后,主审法官也对被告人龙某进行了说理,告知其以后遇事不要冲动,其之所以能够免于刑事处罚,是因为援助律师积极参与并促成了双方的民事赔偿和解。
至此,一起本可能被判处实刑的案件,在援助律师的努力下,在一审法院的秉公判案下,被告人龙某得以免于刑事处罚,被害人张某也得到了应有的赔偿。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常见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在故意伤害案件中,按照法律规定,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伤残结果的,被害人附带提起民事诉讼,法律对伤残赔偿金部分不予支持,这与传统的民事侵权类案件有所不同。
被害人往往缺乏对法律的认知或者基于被告人想要谅解书等其他情形的考虑,提出较高的赔偿要求。援助律师在参与本案附带民事部分的调解中,对被害人张某就民事赔偿范围进行法律释明,同时根据被告人龙某的家庭经济状况,告知其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这是最终促成本案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的关键。
而作为实施加害行为的被告人,往往会认为自己已经受到了刑事处罚,民事部分可以免于赔偿。律师通过对龙某解释相关的法律规定,使龙某明白,判决其承担刑事责任并不必然免除其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律师在庭审中积极辩护,为龙某争取到重新开始的机会,使他能够回归家庭承担起家庭责任。
律师相信,本案对龙某及张某的教育意义都是巨大的。作为一名法律援助律师,应促使法律在每个案件中得到公平、公正的实施,在维护被告人正当权益的同时,也应使被害人的民事权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得到充分保障,确保案结事了,充分化解社会矛盾,这也是法律援助的意义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