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检索主题词:刑事;盗窃;认罪认罚;共同犯罪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柳某,无固定职业,在上海以打零工为生。2022年1月2日,柳某与朋友骆某经事先预谋共同至被害人田某经营的首饰店内,窃得放置在店铺柜台内价值人民币699元的红色手串一条,柳某还单独窃得放置在店铺柜台内价值人民币475.6元的14K金镀金戒指一枚。2022年1月7日,柳某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并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2年1月29日,经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2022年3月23日,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柳某涉嫌盗窃罪移送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柳某因家庭经济困难未委托辩护人,根据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有关规定,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依法通知上海市青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柳某提供法律援助。2022年6月8日,上海市青浦区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凤为柳某在审判阶段提供法律援助。
接到指派后,援助律师第一时间与承办法官电话沟通,并立即向青浦区人民法院申请阅卷,在查阅卷宗材料后,援助律师预约申请远程会见受援人。在青浦区法律援助中心远程会见室内,援助律师向受援人柳某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并就起诉书指控的内容、事实、涉嫌罪名及辩护意见进行了沟通。据了解,2022年1月2日,柳某刚结束上一段刑事处罚服刑来到上海投奔朋友骆某,当日两人一同前往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古镇景区游玩,期间柳某和骆某走散了,重新碰面后骆某拿出刚刚窃得的白色珠子手串向受援人柳某炫耀,柳某随即面露羡慕向骆某表示自己也想要一条一样的,两人合意寻找目标再次实施盗窃。进入另一家首饰店后,两人佯装挑选商品,骆某在柜台拿起一根红色珠子的手串,向柳某询问这条是否可以,柳某边点头边说好看,骆某就趁店员不注意直接将红色手串窃走,柳某自己在戒指柜台前偷拿了一个戒指,两人离开首饰店后,骆某把红色手串交给柳某,而柳某觉得自己窃得的戒指在阳光下很普通,便直接丢弃在路边。
柳某向援助律师辩解,那条红色手串并非其本人动手偷窃,而是骆某独自去偷来作为礼物赠送于他,只能算是骆某作案的金额。援助律师向柳某详细解释了《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相关规定,重点指出在共同犯罪中,刑事责任的承担应遵循“部分行为,全体责任”原则,即使柳某没有亲自动手,也应当对两人窃取的手串和戒指承担责任,另外针对柳某以为自己盗窃金额很小就不算犯罪等误解,援助律师都一一作出专业的解释和纠正,同时劝诫受援人日后好好学习本领找份固定工作才是正确的生存方式,最后柳某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他向律师保证这将是自己最后一次偷盗行为,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承担所有法律后果。
为了帮助受援人争取从宽处理,援助律师积极与承办法官沟通辩护意见,最终承办法官在庭前会议时决定对柳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由援助律师见证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2年6月22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在线庭审,援助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为柳某作罪轻辩护:
1.被告人柳某来自农村,其在上海没有固定的住所和职业,经济比较困难,且其文化程度较低,本案的发生系因法律意识淡薄所致,柳某的主观恶性不大。
2. 被告人柳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当庭表述了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也同意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按照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3.本案涉案物品价值不高,且已发还被害人,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本案在审理完毕后,当庭进行了宣判,法庭采纳了援助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柳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案件点评】
本案受援人在一年前就因盗窃罪被刑事处罚,然而其并未吸取教训,自以为非本人实施或金额较小的盗窃行为就可以侥幸不触犯法律,最终再度落得锒铛入狱的结果。该结果归根结底系法律意识淡薄导致的,援助律师在接受指派后,不仅仅是用专业知识为受援人提供有效的刑事辩护,还通过释法说理向受援人普法,使其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严重后果,自愿认罪认罚,并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引导其改掉过去不良的习惯和思想,为其今后改过自新、重新做人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勿以恶小而为之,小额盗窃同样涉嫌犯罪,望大家引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