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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孙某某涉嫌诈骗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10-02 分类:法律援助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检索主题词:刑事;诈骗;法律援助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孙某某经朋友介绍到宝山某教育培训机构从事业务员工作。2020年1月,公司负责人告知孙某某,因其工作能力突出,业绩出色,决定提拔其为电话销售组组长,并增加提成收入。孙某某觉得工资收入可以得到大幅提高,随即表示同意,但在随后的工作中,孙某某推销的产品转变为交易软件。2020年5月,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以涉嫌诈骗罪对孙某某采取强制措施。

孙某某的父母都在老家,因经济条件困难无法聘请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孙某某向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将该申请转交至宝山区法律援助中心,中心经审核,认为孙某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并依法指派了上海市永盈律师事务所代瑞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接受指派后,援助律师第一时间联系孙某某的家人了解情况,阅看了案卷材料,并及时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听取其对案发经过的陈述。孙某某表示,因其初中毕业后便开始四处打工,文化水平较低,法律常识不足,其只是负责电话推销,不明白为什么会构成犯罪。援助律师解释道,孙某某所入职的公司并没有从事期货业务的资格,其推销的产品实际是含有期货交易软件的软件包,客户通过此软件进行交易的资金进入的并非公司账户而是私人账户,而且整个交易过程采用的是虚假交易的方式赚取客户手续费及本金,其盈利方式与正规期货公司完全不同,全然将公司盈利建立在客户的亏损上面。虽然孙某某仅负责软件推销工作,但亦属于整个违法犯罪活动中的一环,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构成诈骗罪,且犯罪数额巨大,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考虑到孙某某的实际情况,援助律师决定为其作罪轻辩护。

针对案卷材料和孙某某的供述,援助律师立足事实,在开庭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在犯罪过程中,孙某某起到的是辅助、次要的作用,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孙某某在公安机关的几次讯问中能够主动配合办案机关,主动坦白自己的案件事实,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口供稳定,且在数次讯问中都能够保持连贯性,说明孙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应当认定其具有坦白情节。

3.孙某某属于初犯、偶犯。在这次案件发生之前,孙某某遵纪守法,没有犯罪记录,因其缺乏法律常识,法律意识淡薄,才导致此次犯罪,且此次犯罪行为属于初犯、偶犯,其未养成犯罪习气,可改造性大,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4.孙某某主观恶性不大,考虑到其年纪尚轻,已经认识到自身错误,且其家庭经济困难,家中还有年迈父母、年幼子女需要其照顾,望法院从轻判决,使其早日回归社会。

最后,宝山区人民法院全部采纳了援助律师的辩护意见,以诈骗罪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案件点评】

随着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不法分子的作案手段不断“升级换代”,并且表现出高科技化、专业化、隐蔽化等特点,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互联网虚构金融交易平台进行诈骗的案件。孙某某是学历较低的外出务工者,法律意识淡薄和急于挣钱心理是导致其走向犯罪道路的根源。孙某某虽然存在文化水平低、家庭负担沉重等问题,但并不能成为其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借口。因此,援助律师将工作重点放在提出合理化的量刑建议上,指出被告人具有法定减轻情节,建议法庭充分考虑其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程度及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对被告人减轻判决,最终被法庭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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