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诉讼+和解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确认劳动关系;劳动报酬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徐某某于2021年4月5日入职某装饰材料公司,工作岗位为白班普工,月薪为4200元,上班时间为早上7点至下午17点,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也未为徐某某缴纳社会保险。2021年7月11日,徐某某的工作岗位调整为晚班,月薪调整为5200元。2021年8月25日,徐某某被车间主任口头通知辞退。
2021年9月7日,徐某某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某装饰材料公司:1、支付2021年4月5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拖欠的工资14048元;2、支付2021年4月5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7630元:3、支付2021年4月5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未按月发放工资的赔偿金4500元。劳动仲裁期间,徐某某提交了案外人吴某某向其发放5000元工资的记录,还提供了其在入职时与车间主任凡某某的录音等,但某装饰材料公司答辩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对徐某某的举证均予以否认,称吴某某不是其公司财务,该公司车间主任姓赵,吴某某的转账记录与公司无关。根据仲裁查明的情况,无法确认徐某某与某装饰材料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21年12月7日,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对徐某某的仲裁请求均不予支持。
徐某某对仲裁裁决不服,又起诉至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与劳动仲裁基本一致,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5日对本案予以立案。一审期间,徐某某在仲裁举证的基础上,又举证了某装饰材料公司的大量生产场景照片,对此该公司予以认可,但对于徐某某举证中(大部分仲裁期间已举证)的多数证据,仍然予以否认。另某装饰材料公司举证了一个案外公司的情况说明,凡某某系该案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案外公司租赁了被告公司的厂房。根据一审查明的情况,仅能确认案外人吴某某向徐某某发放了工资,无法确认徐某某与某装饰材料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22年7月2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徐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2年8月18日,徐某某因与某装饰材料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上诉一案,向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中心经审核,徐某某系进城务工人员,因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及支付劳动报酬申请法律援助,符合《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范围,且可以免审经济困难状况,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给予徐某某法律援助,并指派安徽润天(上海)律师事务所的王勇喜律师办理本案。
接受指派当日,援助律师接待了受援人徐某某。徐某某坚称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且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未发放,其举证了某装饰材料公司玻璃工厂的全部场景,以及载有某装饰材料公司部分员工信息的工资表,并提到在其手机内又查到一段与某装饰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某的通话录音,双方沟通了拖欠劳动报酬的情况。援助律师分析认为,原审判决确有疑问,以上证据在二审中应继续予以举证,对案外人吴某某的转账记录,若徐某某所称属实,则案外人的资金来源必然与某装饰材料公司存有关联,一审因徐某某不懂申请调取证据,未向法院申请调取银行交易流水,对此在二审中应申请调取。对于案外人凡某某的情况,援助律师注意到,凡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案外人公司的股东与某装饰材料公司的股东存在利害关系,双方股东又共同担任第三方公司的股东,这些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可能相同或系关联公司,案外公司在一审中可能存在作伪证的情况。
2022年11月15日、12月1日,本案历经二次庭审。援助律师当庭要求调取案外人吴某某的银行流水,某装饰材料公司仍答辩吴某某不是其员工。对徐某某陈述的入职过程,某装饰材料公司均予以否认。对于徐某某举证的入职过程录音,该公司则质疑徐某某的动机,徐某某解释称年纪大记不住事情才录的音。援助律师基于一审遗漏的主要事实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徐某某举证了某装饰材料公司玻璃工厂全部场景,举证工资表载有某装饰材料公司部分员工,若无例外情形,应系徐某某全面涉足某装饰材料公司车间,涵盖白班和夜班,时间跨度达数月。若某装饰材料公司所称属实,则系徐某某伪造十几份载有某装饰材料公司员工姓名的工资表,还使用盗取该公司二维码标签。徐某某没有伪造证据能力,且伪造难度、成本也远大于本案争议价值,希望法院核实双方劳动关系有无。同时,徐某某还举证了其与某装饰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某的通话录音,证明拖欠劳动报酬情况。对此,援助律师要求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对质,遭到该公司委托人的拒绝。援助律师又要求鉴定该录音是否系与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通话。庭上,法官还询问了案外人凡某某与吴某某的情况,以及某装饰材料公司的经营情况。
2023年2月22日,法院欲组织第三次庭审。法院连续组织三次庭审,可能是法官基于双方陈述、举证和辩论的矛盾之处,对一审查明事实产生了疑问。援助律师综合考虑了前两次庭审的调查与辩论情况,申请调取证据与司法鉴定的时间,以及受援人的诉讼成本后,主动联系法院,提出和解方案。经三方多次沟通,最终本案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某装饰材料公司给付徐某某1.5万元,徐某某撤回上诉。2023年2月27日,和解方案履行完毕,徐某某也撤回了上诉。
【案件点评】
本案中,某装饰材料公司是一个劳动力密集性企业,需要常年招收工人。虽然该公司人事、财务和车间等各部门都是齐全的,但实际并未按照正常程序运作,招收工人的联系电话是该公司不具名的联系人,在公司内没有实际职务,工人的入职只是到工厂干活记下名字,由公司车间主任负责考勤,次月由公司财务根据考勤情况贴出工资表,并由财务个人账户发放工资。事后员工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用人单位只要用一招“查无此人”,如本案中徐某某这样坚持诉讼的也许还能拿到工资,其他人可能就自认倒霉了。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在受援人仲裁、一审均败诉的情况下,仔细梳理证据、分析案情,在庭审中有理有据地发表代理意见,在庭审面临僵局时,以退为进,主动提出和解撤诉方案,最终为受援人争取到了1.5万元的补偿,有效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在此提醒劳动者,要注意保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据,特别是用人单位既不签订劳动合同,又不通过公司账户发放工资时,要更加留心保存用人单位管理劳动者的相关记录,否则在维权时将会陷入十分被动的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