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诉讼+调解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劳动纠纷;社保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马某于2018年7月进入上海某餐饮公司从事炉灶主管工作,每月工资8000元,2020年10月起,工资上调至每月8500元,工资一直是由公司股东的个人账户转账至马某的银行卡内。2020年11月,经同事提醒,马某发现公司一直未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在向公司主张未果后,马某以上海某餐饮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于2020年12月17日书面向其所在门店的店长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至2020年11月30日。2021年1月6日,马某以其实际工作的上海某餐饮公司分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过程中,被申请人拿出了一份马某与广州某餐饮公司签订的期限为2018年7月25日至2021年7月24日的劳动合同。马某辩称其对此毫不知情,其签署劳动合同时,公司方是空白的,且经核查,广州某餐饮公司已于2019年2月25日核准注销。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综合相关事实和证据,认定马某在2018年7月25日至2019年2月25日期间与广州某餐饮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认定马某自2019年2月26日起,与上海某餐饮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认定马某与上海某餐饮公司分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马某的仲裁请求。
收到仲裁裁决后,马某不知所措,于是拨打12348热线电话寻求法律帮助。12348热线值班律师在解答马某的法律咨询后,引导其至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因马某系外地农民工且其请求的事项符合上海市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中“因劳动用工纠纷,主张权利的”情况,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当日批准其法律援助申请,现场为其办理了法律援助手续,并指派上海市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陈磊律师承办此案。
接受指派后,陈磊律师及时约见马某,通过与马某交流、查看其相关证据材料,了解案件详细情况。围绕马某的仲裁请求,结合相关的证据材料,陈律师帮马某详细分析案情:
1.关于案件管辖:上海某餐饮公司注册在静安区,故在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存在法律障碍;
2.关于拖欠工资:马某虽未与上海某餐饮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确认2019年2月26日之后上海某餐饮公司与马某存在劳动关系,结合仲裁笔录、马某银行工资流水、上海某餐饮公司在2020年10月起将马某的工资从每月8000元调整为每月8500元的调薪申请表等证据,可以确认马某工资标准及被拖欠工资的事实;
3.关于加班工资:上海某餐饮公司采用钉钉考勤,但马某离职后已经不能登录钉钉考勤系统,仅保留一张在职时登录考勤系统反应加班时长的截图,证明力上有所欠缺;
4.关于经济补偿金:马某2018年7月25日至2019年2月25日期间与广州某餐饮公司建立劳动关系,2019年2月26日之后与上海某餐饮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两者系不同的法人,所以存在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是否可以连续计算的问题。后通过调查,陈律师发现广州某餐饮公司与上海某餐饮公司的股东实际上是一致的,而马某一直在上海某餐饮公司旗下各门店工作,故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可以从2018年7月开始主张。
随后,陈律师帮助马某准备相关材料,向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2021年3月23日,案件开庭审理。庭审中,陈律师结合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及仲裁庭审笔录、劳动合同、银行流水、调薪申请表、相关公司的工商注册信息等证据材料,从马某工资的标准、本案举证责任、拖欠工资的数额、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等方面发表代理意见:马某因被申请人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金离职,被申请人应依法支付马某被拖欠的工资、加班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因广州某餐饮公司与上海某餐饮公司股东相同,经济补偿金年限应从2018年7月开始计算。
为了能尽快拿到被拖欠的工资,马某希望能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最终,双方在仲裁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上海某餐饮公司当场向马某支付拖欠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等共计人民币22000元。
2021年3月25日,马某将一面写有“履行法律援助职责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锦旗送到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感谢中心及陈磊律师对他的无私帮助。
【案例点评】
劳动合同是作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认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虽然法律将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确认为用人单位,但劳动者在实际用工过程中,也应积极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在签订过程中仔细确认劳动合同的内容,才能在争议发生时,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本案中,马某若能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用人单位填好所有内容再签署的话,在之后的维权中就可以少走些弯路。
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也应按照法律规定,任何违法的用工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