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调解
检索主题词:未成年人;抚养费;婚外生育;法律援助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陈某和沈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2016年离婚,在婚内生育了小伟,小童。2016年,陈某以购房、债务等事由欺骗妻子沈某办理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中载明“两婚生子小伟,小童由沈某抚养,陈某不支付抚养费”,对此,沈某始终认为二人是“假离婚”,并未当真。在“离婚”后的初期,陈某还不时与“前妻”沈某共同生活,并支付一定的生活费,但沈某再次意外怀孕,两人就是否生育发生了分歧,沈某拒绝流产,陈某便逐渐与其减少了往来。2019年3月,小瑶出生,陈某拒绝到医院配合办理出生证明。
自2019年4月起,沈某一人抚养三个孩子,幸好有小孩外婆的帮助,才能勉强维系。期间,沈某曾多次与陈某联系,要求支付三个孩子的抚养费,但陈某均处于失联状态或以无支付能力未由拒绝。在艰难维持了一年多以后,沈某无奈找到虹口区法律援助中心,希望通过法律途径为三个孩子争取权益。
2021年1月25日,中心审核后认为该项事由符合“请求给付抚养费”的法律援助范围,且申请人经街道社会救助部门给予认定为经济困难人群,中心决定给予沈某法律援助,并于当日指派了具有丰富办案经验且耐心细致的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沈伊鸣律师代理此案。
接受指派后,援助律师立即与沈某取得联系,进一步了解相关事实并沟通诉请,得知沈某平时需要照顾孩子,不便离家太久,援助律师便两次主动来到受援人家附近与其会面,尽最大可能为其提供便利。
面谈时,援助律师向沈某告知了本案存在的风险和争议。其一,经登记的离婚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中关于男方陈某不支付抚养费的约定,是否可以变更?其二,关于抚养费的标准。法律规定抚养费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当地生活水平以及另一方的负担能力予以确定,鉴于本案中有三名子女,如另一方能力有限,则支付给每名子女的抚养费会有一定的折扣。其三,是关于小瑶亲子关系的争议,据现有证据,仅有记载了母亲栏信息的出生证明,尚不足以证明父亲就是陈某,在陈某不认可的情况下,后续需要进行亲子关系的鉴定。
该案还有一个问题摆在眼前,即使法院判决陈某承担一定数额的抚养费,在执行方面也存在很大障碍,反而会影响沈某目前正在领取的社会最低保障金。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援助律师陪同沈某走访了社区街道,经工作人员告知,另一方每月支付的抚养费无论是否实际支付,都需要在保障金中扣除,但如果是一次性支付的话,就不影响足额发放保障金。这为解决问题指明了方向,援助律师决定为沈某争取达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调解。2021年2月2日,援助律师向法院提交了立案材料。
2021年2月20日,该案进行诉前调解。调解中,陈某表示其因身体疾病处于失业状态已有一年了,不久前刚申请领取社会最低保障金,没有能力支付抚养费,并出示了失业证明和病史资料。同时,也对其与小瑶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持有异议。双方因此并未谈妥。
本案于2021年4月22日开庭审理,援助律师发表了以下代理意见:
1.被告理应负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根据在案证据,原告小伟和小童系被告陈某与沈某之间的婚生子。陈某与沈某于2016年12月15日离婚,虽离婚协议约定被告无需支付抚养费,但原告母亲沈某于2017年6月失业后,至今没有经济来源,已造成了原告的生存权利没有保障。根据《婚姻法》规定,被告理应负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2.关于抚养费的标准。根据法律规定,抚养费应结合一方的收入能力、子女的实际需要和当地生活水平予以确定。虽然被告目前待业,但只是暂时的情况,并不代表被告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仅以待业作为减少支付抚养费的理由。在此情况下,可酌情参考所在地的生活水平或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认定抚养费的依据。
法官对援助律师的代理意见表示认可,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关于婚生子女小伟和小童抚养费的调解协议,陈某同意于2026年5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小伟抚养费54000元,于2027年4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小童抚养费73800元。
2021年4月26日,援助律师陪同双方当事人前往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得出结论陈某和小瑶确系父女。
2021年5月27日,本案第二次开庭审理,援助律师发表代理意见,认为小瑶虽非陈某与沈某的婚生子女,但经鉴定,陈某确系小瑶的生父,其作为父亲的义务也是不可推脱的,根据《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被告理应负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最终,双方当庭达成了关于小瑶抚养费的调解协议,陈某同意于2026年4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小瑶抚养费86850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特殊的追索抚养费案件,援助律师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通过关注受援人的客观困难和实际需要,侧重于主动积极以最有利于受援人的方式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最终达成了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调解方案。该方案不仅能保证沈某每月足额领取社会最低保障金,也能约束陈某承担法定的抚养义务,督促、鼓励其早日养好身体,重新投入社会,担负起父亲的责任,避免了法院强判以后造成双方当事人“雪上加霜”的情况。
本案折射出了近年来较为普遍的“假离婚”的社会问题。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本就不存在“假离婚”的概念,一旦登记离婚,双方在法律上就解除了夫妻关系,经登记的离婚协议也随之对双方发生法律效力。如若随意签署相关离婚协议,对双方都会产生不利后果,若涉及到子女抚养问题,则对子女也会造成不利影响。婚姻非儿戏,离婚需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