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诉讼+调解
检索主题词:疫情;海外务工;劳动合同;调解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受援人张某从西安老家来上海打工,2018年1月入职上海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称“物流公司”),入职后即被派往非洲喀麦隆从事汽车维修工作。在海外工作期间,按照惯例公司每月发放工资总额的30%-40%,待张某每半年回国后,公司再将剩余工资一次性结算发放。2019年10月,张某再次被派往非洲喀麦隆工作,不料2020年初突发新冠疫情,张某无法按计划回国。直到2021年1月,在海外工作长达近一年半后,张某终于回国并进行隔离。
隔离结束后,本以为可以领到剩余工资的张某却收到物流公司发出的《劳动关系终止告知函》,通知其因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但却对张某从2019年10月23日出国至2021年1月19日回国后并结束医学隔离期间未发的剩余工资只字不提。张某收到告知函后,多次尝试和物流公司沟通,但公司拒绝给予任何答复。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某向上海市虹口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核认为,张某的情况符合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中“因劳动用工纠纷,主张权利的”情形,且因其系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可以免予审查家庭经济状况,故决定给予其法律援助,并指派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孙培芳律师代理该案。
在仲裁阶段的庭审过程中,公司直接否认了与张某之间的劳动关系,认为自己系代海外公司招聘,张某系为海外公司工作,受海外公司管理,同时公司提供了与张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上面记载的工资金额仅为4500元,故认为其不存在任何欠付工资的情况。最终劳动仲裁委虽确认张某与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仅以劳动合同载明的工资为基础,认为物流公司已支付了全部工资,并以劳动合同载明的工资为基数确定了到期不续签合同的相关经济补偿。
张某不服裁决,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该阶段仍由虹口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孙培芳律师进行代理。
在本案一审阶段,援助律师根据仲裁阶段物流公司的表述、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及劳动仲裁的裁决结果,再次对案件进行全面分析:一是在张某作为劳动者完全弱势,且无法进一步提供证据的情况下,根据现有证据如何证明张某的实际工资金额;二是如何证明公司确实存在欠付工资的情形。
为了让法官了解张某特殊的工资发放方式,律师根据张某工资的全部银行明细制作了表格,并对相关数据进行分析。通过列表的方式,体现张某工资的发放规律及金额,其中的工资支付时间和金额与张某出入境工作时间均可以完全吻合,以此形成张某工资以特殊方式分期支付的证据。
庭审中,援助律师摆事实、讲道理,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
1.关于拖欠工资金额。原告的工作地点是在非洲喀麦隆,根据原告的工资银行明细可看出,被告先发放工资的30%至40%,剩余部分系待原告回国后再一次性补发。从表中可以看出工资的发放规律及金额,支付金额和支付时间与回国时间均能完全吻合,劳动合同上载明的工资与实际不符。在全球疫情肆虐的特殊时期,原告在非洲冒着生命危险为被告工作,但被告作为公司,对员工极其冷漠,甚至连起码的按时发放工资都做不到,反而是千方百计地克扣工资,在长达一年半的时间内,只发放30%的工资,这个行为显然违法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补发。
2.关于经济补偿。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中明确:“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张某1月5日回国,1月19日隔离期结束,且公司的通知也是在1月29日签发,因此公司应支付3.5个月标准的经济补偿。另外,根据银行明细可以计算出张某的工资为每月2万元,因此计算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应以应得的月收入2万元为基础。同时,援助律师还提出,应对原告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加班工资以及年终奖一并予以补发。
最终,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物流公司一次性支付受援人张某人民币12万元,本案得以圆满解决。受援人张某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特向虹口区法律援助中心送来锦旗表示感谢。
【案件点评】
2020年是全球新冠疫情肆虐的特殊时期,本案是发生在特殊时期的劳动争议,疫情的暴发打乱了人们生活和工作的节奏,而对本案受援人张某而言,在疫情暴发时,由于各种原因仍在海外无法及时回国,又是在卫生医疗条件相对较差的非洲工作,可以说是冒着生命危险在为公司卖命。他既要独自面对国外疫情的恐惧,又无法回家照顾家人,工资也只能拿到一小部分,处境极其艰难。而当张某历经千辛万苦回到祖国的时候,不仅要面对失业,甚至连自己应得的剩余部分工资也无法拿到。
本案中的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一方面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不按实际发放情况填写工资金额,另一方面,对于工资变动也没有任何书面文件予以确认,在此情况下,劳动者对于自己实际工资金额的证据,确实存在举证困难。为了帮助张某能尽早拿到款项,同时考虑到疫情对公司造成的实际影响,本案双方最终以调解的方式定分止争,及时维护了张某的合法权益,并为其投入新的工作解决了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