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女士来电咨询称其之前遭遇交通事故,对方全责。黄女士腿部受伤,恢复慢,持续就医复诊,并开具了590天的病假。黄女士和肇事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提起诉讼索赔,经过鉴定,鉴定机构给予了500天的休息期,但不构成伤残。最后一审法院依据鉴定结果支持了500天的误工损失,计算基数法院酌定为5000元/月。黄女士收到判决后,觉得不服,黄女士是从事家政行业的,伤情恢复后在从事家政工作时依然会感觉疼痛,却没有达到伤残标准,黄女士对于误工损失的计算基础和天数也不认可。故黄女士来电咨询,该如何应对。
平台律师告知,黄女士,对于交通事故案件中对于是否构成伤残、伤残等级评定、医疗期护理期营养期也是需要司法鉴定确定。若对于鉴定结果不服,可以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或者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对于误工损失的额计算基数,法官可以结合伤者从事的行业、工作情况行使自由裁量权酌情确定。黄女士若对于一审判决结果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向二审法院提出自己的诉求,由二审法院进行审理。需要注意的是,黄女士要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否则一审判决就生效了。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八十一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案例提示
依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人身损害类案件审理中,司法鉴定是重要的环节,是确定人体受伤害程度并确定赔偿标准的重要依据。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在诉讼中,若对于司法鉴定结论不服,要及时提出反对意见,并进一步举证、质证,为自己争取更有利的裁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