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诉讼+调解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医疗损害赔偿;无民事行为能力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16日,黄某甲在上海市某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期间,在洗澡时不慎滑倒,造成左手尺骨鹰嘴骨折。上海市某精神卫生中心电话通知黄某乙(黄某甲的监护人),告知其黄某甲在医院洗澡时摔倒,但没有骨折。当天黄某乙去看望黄某甲时,发现黄某甲左手掌肿紫。后上海市某精神卫生中心又来电说发现黄某甲系骨折,黄某乙遂带黄某甲至医院就诊,医生给黄某甲上了石膏,上臂和下臂成直角。10月21日,黄某乙再次带黄某甲去医院就诊,另一名医生为其重新打了石膏。11月23日,黄某甲复诊时,X光片显示骨折未愈合。12月16日,黄某甲又去另一家医院做了CT,显示骨折仍未愈合,医生建议必要时手术。在此期间,黄某乙一直在与上海市某精神卫生中心协商赔偿事宜,但上海市某精神卫生中心只愿赔偿几千元钱,双方无法达成和解,黄某乙遂至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代表黄某甲申请法律援助。
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对黄某甲的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其申请的事项符合上海市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中“因医患纠纷,请求赔偿的”情形,且黄某甲家庭经济困难,故决定予以受理,并指派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蔡志伟律师承办。
承办律师接受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后,立即约见了受援人的监护人黄某乙,了解案件的基本事实。在为受援人起草起诉状,并经黄某乙签字确认后,承办律师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前调解阶段,被告人上海市某精神卫生中心坚持自身无责,拒绝调解,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遂通知于2018年6月13日开庭。开庭过程中,受援人在律师的指导下向法院提交了医疗损害鉴定申请和三期鉴定申请。
2018年9月,上海市长宁医学会出具了《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明确:1.本例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2.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防跌倒措施落实欠完善的医疗过错,与患者住院期间跌倒致左尺骨鹰嘴骨折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而医方漏诊3天的医疗过错,不影响患者的后续手术治疗;3.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患者黄某甲的人身医疗损害等级三级戊等,对应十级伤残;4.本例医疗过错的责任程度为次要责任。
2019年1月,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被鉴定人黄某甲左尺骨鹰嘴骨折损伤后需休息420-45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
2019年2月25日,本案第二次开庭,承办律师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本案原告黄某甲在上海市某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期间,因被告在诊疗过程中防跌倒措施欠缺而导致原告摔伤,被告作为医方理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上海市长宁医学会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明确载明,本案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防跌倒措施落实欠完善的医疗过错,与患者住院期间跌倒致左尺骨鹰嘴骨折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应承担次要责任。同时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也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被鉴定人黄某甲左尺骨鹰嘴骨折损伤后需休息420-45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综上,本案的事实及法律关系非常清楚明确,被告理应依法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过律师的据理力争,上海市某精神卫生中心终于有所退让,最终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被告上海市某精神卫生中心于2019年3月10日前支付原告黄某甲37500元”。案件结束后,受援人一再表示对法援中心的感谢之情。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被告未能履行医疗合同所规定的合同义务而引起的医疗纠纷案件,争议焦点在于受援人在被告处所洗澡摔倒,被告是否存在过错。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受援人是因为患有精神疾病而在被告处住院的,受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被告应当采取足够的措施,确保受援人在住院期间的人身安全。在庭审过程中,被告认为其不存在过错,且态度强硬,受援人在承办律师的指导下申请了医疗损害鉴定和三期鉴定,鉴定的结果支持了受援人的主张。在调解过程中,承办律师根据法律规定将赔偿的数额逐项计算出来,提醒法官和被告哪些地方漏算少算,积极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历时一年多,几经周折,最终取得了较为圆满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