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检索主题词: 法律援助;侵犯著作权;盗版软件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王某,男,36岁,担任某厂技术员。2020年6月,王某因工作需要使用上海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一款排版软件,便在网络平台上购买了盗版软件,使用过后发现与正版软件相差无几。后王某在未取得该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其开设的网店及个人微信对该盗版软件进行销售。期间,王某采用远程安装或者寄送加密狗的方式对该盗版软件进行复制、传播。截至案发,王某的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47209 元。
2021年10月12日,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依法抓获犯罪嫌疑人王某,并在其住处查获加密狗、账本等物。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犯罪嫌疑人王某销售的盗版软件与某公司的正版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2021年10月14 日,王某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1年11月17日,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决定对王某取保候审。2022年2月9日,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2022年7月18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指控被告人王某,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王某未委托辩护人,根据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有关规定,2022年7月22日,闵行区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为王某提供法律援助,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于当日指派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沈尧非律师为王某在审判阶段提供法律援助。
沈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与承办法官及书记员取得联系,预约2022年7月26日前往法院阅卷,在查阅卷宗材料后,第一时间会见了正处于取保候审中的被告人王某。经了解,王某因工作需要使用上海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一款排版软件,但正版软件售价昂贵,其便在某二手交易平台上搜索,发现有卖家在出售价格非常低的该款排版软件,王某在购买后发现该软件实为盗版,很有可能是由正版软件通过技术手段破解后出售获利。而后王某如法炮制,将该盗版软件挂到某二手交易平台上出售。在售卖过程中,王某回想起以前工作时曾注册过一家网店,随即将该盗版软件挂到自己店里售卖。两个平台上陆续有顾客前来咨询并购买,王某通过平台将该盗版软件加密后出售,当时王某并没有认识到这种操作属于犯罪行为。沈律师告知王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相关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等,以及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王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并售卖其计算机软件,非法经营数额高达34万余元,其行为已经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属于特别严重情节。因此,王某将依法被司法机关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沈律师告知王某,具备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的,依法也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所阅卷宗,加之与王某的谈话情况,王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经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到案后的认罪态度也十分良好,多次讯问笔录中也能显示王某对犯罪情节作出了如实供述,在公诉机关的《起诉书》中也对其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予以认定,故沈律师决定为王某作罪轻辩护。
随后,沈律师立即联系刑庭承办法官,就《起诉书》中所指控的内容、事实、涉嫌罪名及辩护意见进行了充分沟通,表示王某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等情节,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2022年8月3日,沈律师在闵行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参与了本案开庭,为王某作罪轻辩护:
1.王某在本次涉案之前表现良好,并无前科劣迹;
2.王某法律意识淡薄,本次犯下大错,完全是因为被告人对于本案一系列行为的认识不足,未意识到效仿他人在网络平台售卖盗版软件属于严重违法,方触犯本罪,相信经过本案,已经能够对其起到警示警醒作用;
3.王某被公安机关抓捕到案,但其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身罪行,系坦白,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4.王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从宽处理;
5.庭审中王某将售卖给其盗版软件的卖家线索提供给检察院,以便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处相关犯罪产业链。
最终,法庭采纳了援助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可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因本案涉及其他被告,2022年8月8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王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上海市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从集中管辖到属地管辖后,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结的首例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知识产权犯罪一直是国家打击的重点,本案通过法检合力,多点突破,依法全面打击涉知识产权犯罪,提升知识产权诉讼效率,进而提升企业后续维权的信心,威慑潜在的违法犯罪行为。
本案中,王某法律意识淡薄,对于其所犯罪名的违法性认知不足,最终犯下大错。在办案过程中,援助律师根据被告人的过往表现、本案的犯罪情节,结合被告人坦白及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为其作罪轻辩护,最终为王某争取到了法定刑期的最低刑期,即三年有期徒刑的判决结果。本案在制裁犯罪的同时,也切实贯彻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实现了刑法惩戒功能和教育功能的有机统一。
当下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渗透进民众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购买并使用盗版也是法律不允许的侵权行为,若购买后再进行包装出售更是涉嫌犯罪,通过窃取他人知识产权获取大量经济利益将使原创企业的投入得不到有效回报,严重打击原创企业的研发动力,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公民应当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意识,做到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保护自主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