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8日13时许,彭某骑自行车通过上海市松江区某“T型”路口时,与何某驾驶的中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彭某当即被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为弥漫性轴索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经手术后,彭某又相继转往上海某康复医院、太仓某康复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药费三十余万元,但仍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因该路口无交通信号灯控制、无监控设施,2020年6月22日,松江交警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经鉴定,客车车头中部与自行车左后侧发生碰撞,彭某的交通行为方式符合骑跨行状态。因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成因与事发时彭某骑自行车如何通过路口有关,虽经多方调查,但事实无法查清。期间,家属分别找到肇事车辆车主罗某、肇事司机何某和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罗某仅承担了医疗费13500元,保险公司支付了8万元。为给彭某治病,家属四处举债,肇事车主、司机和保险公司均不愿继续承担任何费用。
2021年1月初,彭某家属无奈致电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属于《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事项范围,且彭某符合经济困难标准,中心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彭某家属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携带的相关材料。2021年1月26日,彭某父亲来到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核实代理权限以及案件材料后,当即给予彭某法律援助,并依法指派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杨永伟律师办理本案。
杨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会见了彭某父亲,并前往交警队调取了肇事车辆的相关信息。2021年2月9日,杨律师根据会见情况和调取的材料草拟了《民事起诉状》,将车主、司机、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向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了鉴定申请,申请对受援人的精神伤残程度、民事行为能力、肢体伤残程度及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进行鉴定,同时帮助受援人向法院递交了缓缴诉讼费的申请,获得了法院批准。
2021年6月4日,司法鉴定机构认定彭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现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已构成一级伤残;可酌情给予精神科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至本次评残日前一日止;目前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为完全护理依赖;目前对处理本次交通事故理赔事宜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杨律师收到《鉴定意见书》后,在得到受援人家属认可该鉴定结论的同时向其详细讲解各项费用的法律规定,根据家属意见,杨律师帮助其变更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受援人医疗费401261.1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40元(20元/天*452天)、营养费18080元(40元/天*452天)、护理费1055608.93元(246048.93元+40478元/年*20年)、交通费3681元、误工费190000元(12000元/月*15月+12000元/月÷30天*25天)、住宿费20940元、残疾赔偿金1444640元(72232元/年*20年)、残疾辅助器具费10713.4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鉴定费10165元、财产损失10207元,合计3224336.47元;2.请求判令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优先赔付(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付);3.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2021年8月9日,松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在对方仅同意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赔偿责任并且对主张费用标准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杨律师当庭进行抗辩:
1.原告已完成自行车转向,无需避让客车。
根据证据中的病历记载以及《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调查所得事实,原告被客车撞飞约8米且自行车受撞击点在左后侧,由此可知,客车在通过路口时行驶速度极快。因自行车本身行驶速度慢,在转向时速度更为降低,故不存在与客车并排行驶时突然转向被撞击的可能性。所以,原告启动转向时离客车的距离应较远,在路口被碰撞时原告应已完成了转向。且从客车撞击位置可知,自行车缓慢转向的整个过程,是完全暴露在客车司机视线范围内的,并非客车司机的盲区。
2.在无交通信号灯的“T型”路口,原告可骑行自行车进入路口一次性左转。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本案发生在无交通信号灯控制、无监控设施的“T型”路口,交通状况比交叉路口更为简单,因此原告无需下车推行,可骑行自行车进入路口一次性左转。结合原告在启动转向时离客车距离较远的论述,自行车无需避让。客车在体积和速度上的危险程度明显高于自行车,客车一方应当负有较高的安全注意义务,更应注意瞭望,谨慎驾驶,将车速控制在有突发情况时能立刻紧急制动避免事故发生的范围内。
3.对于具体赔偿费用,原告主张合理合法。
关于误工费,原告提供了《劳动合同》及工资发放清单,足以证明原告受伤前的误工损失;看护垫、成人尿不湿、轮椅等物品均是原告的必须品;关于住宿费,原告受伤后,白天需要两名护理人员全天候护理,晚上仅能由一人陪护,另一人则需住旅店,产生住宿费是必然的;关于交通费,原告家属为处理原告事宜多次往返奔波,期间产生的交通费理应由被告承担。
综上,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无法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的,应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无任何过错,所以应当由三被告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对于赔偿费用,原告主张合理合法。
松江区人民法院支持了杨律师大部分诉讼请求,于2021年9月24日出具判决书,认定受援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可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对于超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酌定由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合计2371956.36元。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受援人122000元(已支付80000元,尚需偿付4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受援人1000000元;被告罗某赔偿受援人1249956.36元,因罗某已实际支付13500元,故尚需赔偿1236456.36元。
一审判决后,肇事车主罗某对于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其应只承担60%的责任,同时认为法院对护理费中护理期的时间判定较长,且对误工费也存在异议。杨律师接到对方上诉状后,及时联系了受援人家属,安抚家属并告知其可以继续向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2021年10月27日,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案件后,继续将该案指派给杨永伟律师办理。后因肇事车主未缴纳上诉费,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裁定,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待一审判决生效后,杨律师又帮助受援人家属草拟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协助受援人家属进行网上立案。目前,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100余万元赔偿款已经执行到位,肇事车主的赔偿款仍在执行过程中。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造成严重人身损害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援助律师在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会见受援人家属并对案件进行调查。因交警部门无法查明事故事实,故并未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双方对责任比例分歧较大,对方仅认可同等责任。在援助律师的争取下,法院最终判决认定超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对方承担80%的责任,肇事车主和保险公司一起承担200余万元的费用,受援人的各种费用请求也基本得到了支持。在案件判决后,在被告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情况下,援助律师又帮助受援人家属申请强制执行,有效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