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劳动仲裁
检索主题词:劳动争议;怀孕;加班费;法律援助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3日,自黑龙江来沪务工的王某某经面试进入一家装修公司,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1个月,工作内容为前台接待引导。王某某入职后几乎天天工作十个小时,每周轮休1天,法定节假日也要上班,但公司从不发放加班费。2021年8月6日,王某某经医院检查已怀孕一月有余,公司得知王某某怀孕后频繁更换其岗位,从前台接待引导转至行政部门担任客户经理,再换至电话销售、市场开发等,同时增加其工作量,希望王某某知难而退主动辞职。2021年10月24日,王某某因无法完成工作业绩,加之忍受不了公司的种种刁难而主动提交了离职申请。然而,公司并未就此作罢,以未完成工作交接为由拒绝结算王某某最后1月的工资。
怀着身孕的王某某辞职后没有其他经济来源,在上海举目无亲,无奈之下于2022年1月7日来到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中心经过审核认为,王某某经济困难,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遂作出给予王某某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于2022年1月10日依法指派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萍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陈律师接受指派后,当天便联系了王某某,并约好第二天面谈进一步了解案件情况。此时,王某某已向仲裁院提交了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最后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入职以来的加班费,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陈律师仔细查阅了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认为本案有以下几个风险点:
1.公司与王某某口头约定试用期每月工资5000元,转正后每月6000元。劳动合同上写着“基本工资为双方约定的金额”,如果公司否认与王某某口头约定的工资金额,那么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2.按照银行流水,王某某转正后每月拿到的劳动报酬均超过6000元,王某某说超出部分是提成,但公司可能会说是加班费,如何证明超出部分不是加班费?
3.王某某虽有考勤记录,但是没有原件,庭审时无原件核对,则无法成为定案依据,加班时间无法确认。
4.王某某怀孕后虽然遭受公司不公待遇,但没有保留任何证据,反而是王某某自己以无法完成工作任务为由主动提出离职申请,该情况可能导致王某某无法获得经济补偿金。
陈律师的观点得到了王某某的理解和认可。接着,陈律师认真细致地帮助王某某整理出勤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考勤打卡记录等证据材料,准确核算每一个工作日的延长工作时间、每一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加班时间及费用,准备庭审时的发问提纲、辩论要点及王某某仲裁请求的法律依据。
2022年2月7日,本案开庭审理。庭审时,公司方果然提出:第一,公司坚持无论在试用期还是转正后王某某的基本工资为5000元从未改变。第二,公司称王某某每月高出基本工资部分就是加班费。第三,公司认为王某某只担任过前台、销售等岗位,无法取得公司考勤记录,对王某某的出勤记录不认可。第四,王某某系因不能完成工作任务而主动提出离职,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于工资标准,陈律师先让王某某陈述基本事实。王某某当庭陈述,在职期间公司从未发放工资单,跟公司约定试用期工资每月5000元,5月份转正后每月工资6000元。公司前台接待客户,为客户提供服务是有小部分提成的,后来转岗至销售也是有提成的,每月收到高于基本工资那部分就是提成所得。上述情况均有银行对账单加以佐证,银行转账记录显示王某某5月至9月的月工资均高于6000元。陈律师当庭要求公司出具工资明细,在公司提供的工资明细中没有显示支付过王某某加班工资的情形。作为用人单位,公司就工资计算方式应承担举证责任。故仲裁院采信了王某某的陈述和陈律师的意见,确认王某某试用期每月工资5000元,转正后每月工资6000元。2021年10月1日至10月24日期间的工资按照每月6000元标准核算。
关于加班费,王某某虽向仲裁院提供了考勤记录,但是无法提供合法来源,且均为打印件,没有原件核实,因此王某某在职期间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缺乏依据。公司既然不认可王某某提供的打卡记录,又说公司有考勤制度,陈律师当庭要求公司提供王某某每月的考勤记录。在仲裁员的施压下,公司提交了王某某的考勤记录,周末加班和节假日加班与王某某提供的基本一致,可以证明王某某有周末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行为,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已经支付了加班费,故仲裁院认为公司应当支付王某某加班费。
关于经济补偿金,因王某某自己提交了离职申请,且理由是无法完成工作任务,故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缺乏事实依据,未能得到支持。
确定了王某某每月基本工资,以及公司未支付加班费用,陈律师按照王某某的考勤,统计了6个多月的周末和节假日加班费用,最终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1.公司支付王某某2021年10月1日至10月24日的工资人民币3678.16元;2.公司支付王某某2021年4月3日至2021年9月30日休息日的加班工资人民币12433元;3.公司支付王某某2021年4月4日、2021年5月1日、2021年6月14日半天、2021年10月1日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加班工资共计人民币2482.76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女职工怀孕后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典型案件。用人单位得知女职工怀孕后,想方设法利用更换岗位、增加工作量等手段迫使其自动离职,受援人终因承受不了重压而被迫辞职,但因其法律意识的欠缺,未能收集保存好重要的证据,且在离职时未书写有效的离职理由,使自己在维权过程中陷于被动,案件败诉的风险急剧增加。援助律师通过对案件的深入了解和细心研究,充分做好庭前准备,在开庭时结合法律熟练运用庭审技巧,最终为王某某争取到了近2万元的工资补偿,有效维护了王某某的合法权益。
女职工的“三期”包括孕期、产期、哺乳期,对于“三期”女职工,法律是予以特殊保护的。作为用人单位,不能只顾及企业利益最大化,而无视劳动者的承受能力,尤其是“三期”女职工,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不能随意增加工作量、降低工资待遇等。作为女职工,应当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如果用人单位故意刁难迫使离职的,应当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如把用人单位不良行为写入离职申请中,否则在后期维权过程中会出现缺乏有力证据难以获得支持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