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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洪某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提供法律援助案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0-05-20 分类:法律援助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诉讼+调解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交通事故;追加被告;法院调解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洪某某,安徽来沪务工人员,201867日凌晨5时许,洪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至长寿路西康路口附近时,遇到同样来自安徽的外来务工人员陈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两车相撞致使洪某某倒地受伤住院治疗达数日,产生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损失。案发后经过普陀分局交巡警支队交通事故认定,陈某应当对该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双方当事人及家属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事宜多次进行协商,终因陈某出尔反尔而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之后,陈某采取不接电话等方式消极回避,加上陈某系外省来沪务工人员,在上海没有固定的住处,行踪不定,致使洪某某难以索赔,双方之间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就此产生。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181212洪某某向上海市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中心审核后,认为洪某某经济困难,且其涉案类型属于上海市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中“因交通事故受到人身损害,主张权利的”情况,故决定给予洪某某法律援助,并指派上海市朝华律师事务所贾庆律师作为本案的法律援助律师。

贾律师接受指派后,多次约见洪某某及其家属谈话了解案情,认真听取其对案件发生前后经过的陈述以及对案件处理的要求。经过分析梳理,贾律师认为本起交通事故案件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虽然陈某企图用消极回避的方法逃避赔偿,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贾律师耐心细致地为洪某某梳理案件的脉络,鉴于争议双方已经过多次调解未成的现实,建议洪某某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起诉,洪某某表示同意。

贾律师认真仔细地对证据材料进行筛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洪某某的相关诉请,于20181224日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案件的发展并没有预期的那么顺利,第一次开庭被告陈某就没有到庭,法官拨打其手机也提示关机联系不上,法院按被告陈某的户籍地址送达的法律文件也是无人签收,案件审理至此似乎无法正常继续下去,此时如果按照通常的做法,采用张贴公告送达法律文件,然后由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倒也是可以正常结案的,但是,在找不到被执行人的情况下,法院判决可能面临着无法执行的尴尬。

法院判决书可能变成一纸空文,怎么办?案件的突破口在哪里?贾律师再次约见了受援人洪某某及其家属,希望能够从谈话中获取更多的案情经过和细节。在这次谈话中,洪某某无意之中说起被告陈某好像是“盒马鲜生”送外卖的,因为洪某某回忆起事发当时陈某穿的是一件印有“盒马鲜生”字样的制服。顺着这条线索,贾律师联系到了“盒马鲜生”的人事部门,要求公司配合查找被告陈某的相关线索。经过公司人事部门的确认,陈某确系“盒马鲜生”的员工,但是公司表示,陈某已于近日辞职离开,不知去向。虽然这次沟通仍然无法获取陈某的行踪,但贾律师掌握到一个关键的细节:只要是“盒马鲜生”送外卖的员工,公司都会统一配备专用助动车,而且公司还为这些专用助动车都购买了保险。

案件至此峰回路转,根据“盒马鲜生”公司提供的有关保险公司的信息材料,贾律师马上向法院递交申请,要求追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为本案被告,经过法院审核允许后,本案进行了第二次的开庭审理。庭审中,承办律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有义务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代被保险人赔偿原告的损失。理由如下: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0条之规定,保险公司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直接向赔偿权利人赔偿保险金。3.保险公司赔偿给赔偿权利人的保险金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而不能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因为第三者责任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而本案中被保险人对原告的赔偿责任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执行。

在之后的几次庭审中,尽管被告陈某一如既往地缺席,但是保险公司表示愿意在其保险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赔偿原告洪某某各项损失,并由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

时隔不久,洪某某的银行账户如数收到了保险公司转来的赔偿款。至此,本案历时近半年,在交通事故肇事人缺席的情况下,圆满处理完毕,作为法律援助受援人的洪某某获得了应有的赔偿

【案件点评】

本案系一起因交通事故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与其他法律援助案件类似,本案中的受援人也是属于典型的社会弱势群体。承办律师在被告人失联的情况下,细心挖掘线索,厘清法律关系,明确法律责任主体,通过一个微小的线索顺藤摸瓜找到肇事助动车的承保公司,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由保险公司在其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成功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过程中,承办律师应认真倾听受援人陈述,并善于提问,有些证据线索就是从受援人认为无关紧要甚至完全无用的细节中挖掘出来的。这些微小的迹象和不明显的线索,在经过认真分析和细致调查后,最终可能成为支撑案件诉讼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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