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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对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3-05-12 分类:法律援助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寻衅滋事;不起诉;刑事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赵某某与许某某是某建设公司的土方车驾驶员,二人同住在集体宿舍中,素日并无矛盾。2022年8月7日,赵某某认为自己与其他车辆相撞产生的交通事故是因许某某对其跟车过紧导致。2022年8月12日,被违章扣分、罚款的赵某某心怀怒气,于当晚醉酒后回到宿舍开始对许某某破口大骂。住在隔壁的许某某听到叫骂声后至赵某某房间,二人之间爆发激烈肢体冲突。期间,赵某某拿起一把菜刀冲许某某挥舞,许某某见状后随手拿起门口一把约12厘米的生锈铁器向赵某某戳刺并致伤,随后许某某又回到宿舍持菜刀向赵某某挥砍。赵某某的同住人彭某某在拉架过程中欲夺刀,被赵某某挥舞的菜刀致伤,赵某某的弟弟在拉架过程中被许某某所持的生锈铁器和菜刀先后致伤。案发后,工友报警。经司法鉴定,赵某某、赵某某的弟弟和彭某某三人的伤势均构成轻微伤。同年8月30日,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和许某某均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取保候审。

因赵某某未委托辩护人,根据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有关规定,2023 316日,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依法通知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为赵某某提供法律援助,普陀区法援中心于收到通知当日依法指派上海豪珈律师事务所曹蕾律师承办本案。

接受指派后,曹律师当即与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取得联系并申请阅卷。经阅卷,曹律师发现本案发生在宿舍内,没有监控录像,但是根据卷宗材料中犯罪嫌疑人的多份讯问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鉴定意见书等一系列证据材料,可以看出案发时虽然场面较为混乱,但是证据之间可以互相印证,足以还原当时两名犯罪嫌疑人发生肢体冲突的过程。虽然案情并不复杂,但作为一起寻衅滋事案件,两名犯罪嫌疑人均有持刀的事实,且同时造成了三人轻微伤,本案的犯罪情节和后果并不轻微。

2023年3月17日,曹律师在律所会见了受援人赵某某,会见中曹律师详细询问了案发经过。赵某某表示当天自己因违章的事憋了一肚子火,所以喝了不少酒,在脑子并不清醒的状态下引发了冲突,后面其拿刀主要是为了壮胆,想吓唬对方,却未料到误伤到了拉架的工友。过程中,其自己也被许某某致伤,但是案发当晚,赵某某和许某某就陪同受害工友及时去医院就诊,第二天双方已就此事互相道歉并一起吃饭。曹律师耐心倾听了受援人的陈述,明确告知赵某某,根据《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仍然要承担刑事责任,喝酒并不构成从轻或者减轻刑事处罚的要件。本案中赵某某与许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并存在“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二人都有持械行为并造成三人轻微伤的后果,可以构成法律上“情节恶劣”的标准。因此,公诉机关对两名犯罪嫌疑人以“寻衅滋事罪”定性并没有错误,即使赵某某本人也因此受伤,但该伤害是在犯罪过程中形成,并不能使其从嫌疑人的身份转变为被害人。不过,根据嫌疑人对于案发细节的描述,可以看出两名犯罪嫌疑人之间的矛盾已经化解,并对自己一时冲动的行为表示后悔。赵某某听完律师分析后悔不当初,当即表示从此戒酒,绝对不再冲动行事。

之后,在征得犯罪嫌疑人及家属的同意后,曹律师多次代表赵某某与被害人彭某某进行沟通,最终确定了赔偿方案。2023年3月18日上午,赵某某再次向被害人道歉并在律所当场进行了赔偿,被害人彭某某向赵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当日下午,曹律师就本案的罪名、事实、证据、程序等向公诉机关提交了书面法律意见:

1.案发当晚工友报警时,赵某某就在现场,他明知民警会赶来仍等在原地,之后配合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到案后其对于案发经过做出了如实供述,没有虚构和隐瞒,符合《刑法》第67条第1款关于自首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本案的犯罪情节和主观恶性均相对较小。首先,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与同案犯许某某系同事关系,之前并无积怨,双方是因琐事发生争执,并非有预谋的犯罪。其次,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案发前喝了半瓶高度白酒和一瓶黄酒,当晚的醉酒状态是引发案件的一部分因素,应当予以考量。再次,结合证人的描述,案发时赵某某持刀在空中挥舞,并未直接向许某某刺去,可见其持刀的动作更多是用于恐吓和震慑。

3.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的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并能深刻反省自己的犯罪行为,多次向被害人和曹律师表达了自己的悔罪意愿。而且案发后,赵某某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获得了谅解。

4.尽管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并非初犯,曾在2009年6月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但是该前科至今已逾十年,赵某某在案发前早有稳定工作,表现良好。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的犯罪行为可以被认定为情节轻微,建议公诉机关对赵某某相对不起诉。

2023年3月20日,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就援助律师提出的相对不起诉召开了听证会。两名犯罪嫌疑人及辩护人、被害人、检察官、听证员等均出席了听证会。在听证会中,曹律师表示从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的犯罪情节和主观恶性,案发后的到案经过和退赔谅解,以及与被害人之间系多年同事并无积怨的人际关系等一系列法定及酌定可以从轻量刑的情节,可以看出本案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犯罪嫌疑人再犯的可能性较小,应当与一般的寻衅滋事案件有所区别。在听证会上,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对被害人当面诚恳致歉并宣读了悔过书,被害人也向公诉机关表示希望对两名犯罪嫌疑人给予宽大处理。最终,公诉机关参考了犯罪嫌疑人、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同意对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和许某某不起诉。

2023年4月13日,犯罪嫌疑人在曹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日,公诉机关对赵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点评】   

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实施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损害结果,从而构成的犯罪本案系同事之间的矛盾引发的纠纷,案发时犯罪嫌疑人将之前的误解积压于心,在酒精的作用下突然爆发。尽管两名犯罪嫌疑人都有持刀的行为,但这与陌生人之间的挑衅和殴打行为存在明显的区别。曹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该案后,抓住了本案中在事实方面的各项细节,充分发挥辩护作用,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手段、对象、危害后果、动机、目的等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年龄、一贯表现等因素出发,建议公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相对不起诉”的具体适用,在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能够给予不起诉决定,最终得到了公诉机关的支持,这无疑对受援人及其家庭都是最为有利的结果。

在刑事案件中,加大在公安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中法律援助律师的辩护职能,最大程度地发挥《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法律适用条件,不再让受援人经过法院审判程序而获得到一个有罪判决,既节约了司法资源,也能更好地起到教育和挽救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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