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检索主题词: 法律援助;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缓刑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受援人张某某,男,37岁,2022年4月至7月间,张某某在明知陈某出售的短视频平台加密算法可用于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情况下,仍与陈某约定分成,并通过网络代为向他人出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6300元,其中张某某个人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3900元,案发后,张某某已全额主动退赃。
2022年8月11日,张某某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取保候审,2023年2月2日,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以张某某涉嫌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移送至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3年2月6日,上海市环绮律师事务所徐锦杰律师在律所接待咨询中得知,张某某系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经济困难,文化程度不高,妻子无业,5岁的女儿因病需要花费大额医药费,其在案发前打零工月收入6000元左右,为给生病的女儿筹集医药费才做出违法的事情。在了解了张某某的诉求后,援助律师立即代张某某向上海市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因张某某未委托辩护人,根据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有关规定,2023年2月7日,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核认为张某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遂指派上海环绮律师事务所徐锦杰律师为张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供法律援助,后续继续为张某某在审判阶段提供法律援助。
援助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与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案管中心取得联系,于2月7日即前往检察院阅卷,在查阅卷宗材料后,第一时间会见了正处于取保候审中的被告人张某某。经了解,2022年4月,张某某经朋友介绍,了解到做短视频平台点赞任务可以赚钱,于是在网上购买了可以非法获取短视频平台后台数据的算法供自己使用,后张某某主动找到卖家陈某提出帮其一起推广售卖该算法,双方谈好价格三七分成。援助律师告知张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张某某伙同陈某出售短视频平台加密算法的行为已触犯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且属于共同犯罪。对于张某某来说,依法将会被司法机关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援助律师告知张某某,其具备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的,依法也可从宽处理。
2023年2月10日,张某某在援助律师的陪同和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援助律师同时向承办检察官提出了张某某到案后的认罪态度十分良好,多次讯问笔录中也能显示张某某对犯罪情节作出了如实供述,希望检察院考虑其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从宽处理。最后,检察官采纳了援助律师的建议,认可了张某某坦白和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做出了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的量刑建议。
随后,本案进入审判阶段,援助律师立即联系刑庭承办法官,就《起诉书》中所指控的内容、事实、涉嫌罪名及辩护意见进行了沟通,建议法院对张某某从轻处罚。
2023年3月16日,本案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胡春健出庭支持公诉。庭审中,援助律师为张某某作罪轻辩护:
1.张某某在本次涉案之前表现良好,并无前科劣迹,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
2.张某某主观恶性较小,其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之所以铤而走险,是为了女儿治病所需,其到案后已经第一时间退赔所有违法所得,希望能对其从轻处理。
3.张某某虽系被公安机关抓捕到案,但其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身罪行,系坦白,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4.张某某到案后自始至终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从宽处理。
最终,法院采纳了援助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可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当庭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某某犯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件点评】
随着城市数字化和网络大数据的高度发展,网络数据安全愈发得到重视,可以说数据安全就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基石,但任何事物都有它的两面性,保障数据安全既依赖于先进技术架设起来的“防火墙”,同时还要防止技术滥用带来的“反噬”。目前,有许多不法分子利用自身所学专业知识,编写网络爬虫软件,以此避开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措施,从而获取超出普通账户的权限,以达到精准、便捷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目的,该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且侵害了网络用户的个人数据和信息。本案中,张某某法律意识淡薄,对于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的违法性认知不足,最终误入歧途。在办案过程中,援助律师根据张某某的过往表现、本案的犯罪情节,结合被告人坦白及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为其作罪轻辩护,最终为张某某争取到了适用缓刑的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