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仲裁+调解
检索主题词:工伤赔偿;农民工;调解
二、 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本案受援人刘某某,男,1982年出生,重庆市南川区合溪镇某村村民。2020年9月,刘某某来沪务工,通过上海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派遣至奉贤区某工地工作。同年11月23日,刘某某在工地上作业时被倒下的钢管砸伤,造成其头、颈、胸部及左肩处受伤,住院行颈椎融合植骨内固定术3节段。后经申请认定为工伤,通过劳动能力鉴定为因工致残八级。因所在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合同约定工资发放标准与实际存在差异,导致双方在解决工伤赔偿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2021年11月17日,刘某某来到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进行法律咨询,同时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核,中心认为刘某某系外地农民工,家庭经济困难,因工伤受到人身损害主张权利,符合《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情形,故决定给予其法律援助,并指派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刘群律师承办本案。
援助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与刘某某取得联系约见面谈。在交谈中律师了解到,劳务公司与刘某某约定工资为400元一天,按实际工作天数计算,工作期间刘某某实际月平均工资为8000余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公司未缴纳员工社会保险,工资系由施工单位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支付部分,剩余部分由劳务公司通过其他账户支付。刘某某在工地受伤后随即住院治疗、定期复查,治疗期间由劳务公司派专人照顾并支付治疗费用,病历本、发票等均由劳务公司保管。治疗期间,刘某某开具病假证明至2021年4月8日。事发后,劳务公司通过工程项目参保申请工伤认定,2021年10月25日,刘某某被鉴定为因工致残八级。2021年11月9日,劳务公司通知刘某某一同前往社保局办理工伤赔偿手续,同时劳务公司以办理工伤赔偿需要补签劳动合同等材料为由,将事先准备好的劳动合同、辞职信让其签字,其中补签的劳动合同中对于工资约定为4000元每月,180元每日。后社保局向刘某某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劳务公司拒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交通费等。刘某某将劳务公司提交社保局办理工伤赔偿的书面材料复印件向援助律师出示,证明其所述事实的真实性。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刘某某表示其因头部颈椎受伤,不能久坐久站,加之在沪无固定住所,又无收入支撑基本生活,需回重庆老家进行休养,希望全权委托援助律师承办案件,援助律师按照受援人意愿授权委托了本案。
2021年11月22日,援助律师将申请仲裁所需材料收集整理完毕并提交至闵行区劳动仲裁委古美街道劳动争议联合调解中心。
2021年 12月20日,本案进行调解,然而劳务公司态度强硬,始终不肯做出让步,坚持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资支付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援助律师据理力争,无奈本次调解失败。
次日,援助律师再次来到古美街道劳动争议联合调解中心,与中心工作人员当面沟通,确认案件信息录入仲裁委系统,并于当天正式提交立案。
2022年1月25日,本案开庭审理。庭审前,双方就赔偿金额存在较大差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庭审中,援助律师发表了以下代理意见: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受援人刘某某因工致残八级,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上年度全市月平均工资10338元*9个月进行支付。
2.刘某某因工受伤治疗和康复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原薪资福利待遇按月发放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受援人因头颈部受伤后手术治疗,受伤部位较为特殊,恢复难度较大,对其基本生活功能存在重大影响,其受伤至今都无法完全正常生活,也无法参加工作,因此,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至伤残等级鉴定结论评定作出之日。
3.停工留薪工资计算标准问题。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停工留薪期间工资按原薪资福利待遇计算,申请人工作期间实际月平均工资为8666元,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实际薪资计算并发放。
2022年1月27日,闵行区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差额3042元;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11月24日至2021年4月8日期间的停工留薪工资差额6603.45元;3.对于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刘某某收到裁决书后当即表示不服,希望继续委托援助律师提供代理诉讼服务。
2022年1月29日,援助律师与远在重庆的受援人刘某某进行了电话沟通,同时准备好代为申请法律援助以及诉讼的相关材料,为诉讼做好充分准备。
2022年2月9日,援助律师在网上进行代为申请法律援助,并联系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领取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同时将诉讼材料提交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进行立案。
2022年2月21日,用人单位主动联系刘某某,希望本案可以协商解决,受援人将情况告知援助律师,表示希望由律师出面与公司进行对接洽谈。
2022年2月23日,援助律师与用人单位授权委托工作人员进行电话沟通,对刘某某主张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事宜进行了初步协商。援助律师在协商中表示:一是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有明确规定的计算标准,用人单位应当足额支付;二是停工留薪期薪资按规定应以员工实际原有薪资计算,用人单位为申请工伤补签的劳动合同并未实际执行,不能用未实际执行的薪资作为发放标准,且受援人受伤后用人单位未发放过工资,按照刘某某实际薪资计算,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应有10万余元;三是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的意外险,理赔款应当是直接给被保险人的,用人单位无权要求保险公司直接将理赔款支付给公司,否则属于侵权行为,刘某某有权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日,援助律师与用人单位初步达成了一致意见。
2022年2月25日,援助律师在律所约见用人单位的授权委托人,将协商结果落实到书面协议中,主要内容包括:1.用人单位应补足仲裁裁决所确定的差额9645.45元;2.用人单位同意在此基础上再增加100354.55元补偿给刘某某,合计11万元整,扣除用人单位委托其他员工支付的2万元后,用人单位还需支付9万元整;3.双方签署协议后生效,不存在其他任何争议与纠纷。
当日,用人单位将9万元转账至刘某某银行账户,款到后援助律师代为签署协议和收款说明,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受援人。刘某某对案件处理结果非常满意,对援助律师工作表示认可,并向法律援助中心寄送了锦旗表示感谢。
2022年2月28日,援助律师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同年7月1日(因疫情延迟)闵行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本案正式终结。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农民工工伤赔偿案件。援助律师在了解到受援人身体状况和生活条件存在困难的情况后,不仅提供了委托代理和代为申请法律援助等便民服务,更是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尽心尽责,以当事人实际利益出发,积极与用人单位沟通协商,提出有针对性的代理意见,在仲裁仅支持受援人部分请求的情况下,依法以理说服用人单位,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最终落实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彻底解决双方劳动争议问题,有效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