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检索主题词:刑事案件;法律援助;骗取贷款;缓刑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14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经侦支队获悉,陈某某于2012年10月向民生银行提供虚假材料及购销合同,骗取民生银行300万贷款后逃逸,至今未还,造成银行重大损失。经民警排摸核查、确认案件事实,2015年9月6日,此案以涉嫌骗取贷款罪立案。2017年10月13日,陈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1月2日,陈某某被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6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陈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移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8年11月28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陈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因陈某某没有委托辩护人,2018年11月29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陈某某提供辩护,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娜玉为陈某某提供法律援助。
王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前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查阅案卷,了解案件情况。通过阅卷,王律师得知民生银行已于2016年6月将陈某某该笔贷款的债权转让给其他公司,现该笔债权与民生银行无关,同时发现虽然陈某某是主动投案,但在首次供述时其未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而且在此案立案前民生银行就陈某某拖欠贷款一事曾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过民事诉讼,但陈某某未出庭应诉。
为了进一步了解案件情况,王律师电话约见陈某某。在会谈中,双方就指派情况、起诉书内容、本案事实及辩护意见进行了沟通。王律师向陈某某告知法院审理案件的流程、所享受的法定权利义务以及诉讼辩护的风险并且引导教育陈某某认识自己行为的错误。随后王律师要求陈某某将自己涉嫌骗取贷款一案的情况如实进行陈述。陈某某称,2012年自己还在做钢材贸易生意,因资金周转困难才想到银行贷款。虽然是外乡商人,但在松江有一个老乡商会,可以商会和商会会长的信誉作为担保帮助老乡商人向银行贷款,之后陈某某就利用这个渠道,通过提供虚假合同的方式,向民生银行贷款300万元,期限2年。对于为何自首却不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陈某某回答,其父亲因此事跳河自杀,其心理承受过大压力,遂去公安机关自首,但又担心会被重判,因此没有主动交代虚假合同的事。在交谈中王律师还了解到陈某某当年未出庭应诉是因为在外做生意。现在陈某某已不做钢材贸易生意,为了生计,目前在做保洁员。
因本案立案时间较长,案情较为复杂,王律师再次约见陈某某,针对起诉书中“将贷款挪作他用”的字眼及还款情况做深度了解。陈某某称300万元的贷款中,60万元支付了银行保证金、30万元支付了担保保证金、12万元左右支付了担保费、20万元左右支付了银行利息,帮朋友联保还贷了100万元左右,又借款给朋友40万元,剩下的做了投资。2018年检察院起诉后,陈某某主动还款8万元。
2018年12月28日,本案在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王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为陈某某作罪轻和缓刑的辩护,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动到案,虽然没有认定为自首情节,但因考虑其本人具有悔罪的态度和表现,依据我国刑法第67条第三款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此,依法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2.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一是被告人主观恶性程度较轻。如起诉书中所述,陈某某本人是做钢材贸易的商人,因为资金短缺,向银行提供了虚假合同,贷款300万元。虽然陈某某采用了违法手段骗取贷款,但是其中约三分之一是支付银行和担保机构的保证金和担保费用,三分之一是替联保的其他债务人偿还债务,最后一部分才是用在自己的资金周转上。因此,该笔贷款并不是用在陈某某的生活开支上,也没有非法使用。希望法庭能够考虑此节。二是截至本案审理阶段,被告人已向银行归还了1233513.16元。该笔债务现在虽已被其他公司购买,但其本人愿意继续向购买该银行债务的债权人继续支付剩余的款项。三是被告人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被告人在今天的庭审中能够当庭认罪,说明其知罪、悔罪的态度较好。四是被告人家中比较困难,家里有两个孩子,均在学校读书,妻子无业,被告人为了偿还债务和补贴家用,目前在老家做保洁员。
综上,希望法庭能够给予被告人陈某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使其靠自己的努力偿还债务。
法庭当庭进行宣判:被告人陈某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陈某某继续退出违法所得。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被告人利用虚假合同骗取银行贷款的案件。被告人陈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维持正常的钢材商贸往来,铤而走险,骗取银行贷款,最终无法偿还,以致触犯了刑法。本案中的法律援助律师根据被告人的坦白情节、主观恶性、悔罪表现和偿还能力依法为其做了罪轻辩护,最终得到了法庭的全部支持,有效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司法人权。
如今,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消费观念也发生了较大转变,从“花自己的钱”变为“花将来的钱”、“花银行的钱”,向银行贷款已是一件非常普遍的事,各个银行也顺势推出了一些手续便捷、放贷快速的产品。于是,有些人在遇到资金周转问题时,就将主意打到了这些便捷的贷款产品上,不仅忽略了自身的偿还能力,甚至采用一些非法的手段来提高贷款获批的可能性,最终付出了惨痛的代价。本案也是对大众一个警醒,个人财务状况发生问题时,使用贷款不仅要合理更要合法,违法必将付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