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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对老年人许某某抚恤金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0-11-23 分类:法律援助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和解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老年人;抚恤金;和解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许某某出生于1938年,今年已82岁高龄,家住江苏乡下,儿子在上海上班。35年前,其在原上海南市区某菜场工作的丈夫朱某某因工作需要驾车前往浙江省某县提运货物途中,为避让骑车人(肇事者)不幸重伤身亡。为了圆满处理好朱某某去世善后工作,并考虑到许某某家庭实际困难,菜场经与许某某协商一致,双方于1985年10月签署了《关于车祸因工死亡事故协议书》,协议约定:菜场考虑到朱妻许某某体弱多病,不能参加劳动的实际情况,按照死亡待遇(注:当时法规政策)第一条供养直系亲属的规定,同意许某某按朱某某本人工资的25%享受抚恤金,并考虑到物价因素,经双方商量同意,菜场每月发放抚恤金30元给许某某至终老。此后,菜场依照协议每月向许某某履行抚恤金的发放义务。

2001年,因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调整变化,许某某与菜场重新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协议约定:许某某的遗属费(即抚恤金),按照上海市劳动局有关规定的政策继续享受至终老,由菜场每月按时发放。根据上海市劳动局的有关政策规定,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支付有最低标准,且金额每年4月会进行一次调整提高。2018年6月以前,菜场每月通过邮政汇款方式向许某某发放抚恤金。从2018年6月起,菜场改变支付方式,每月通过银行转账向许某某邮储银行账号发放抚恤金,极大地方便了家住江苏的许某某对抚恤金的收领。

2020年7月15日,许某某突然收到一份来自上海的邮件,菜场通知许某某:从2020年8月起遗属生活补助(抚恤金)由本人或委托家属到单位领取现金,不再通过银行汇款。并告知许某某自2020年7月起,抚恤金由原1440元/月调整为1542元/月。

菜场要求以后每月要去上海领取抚恤金,收到通知的许某某非常着急,自己远在江苏,每月都靠着这笔抚恤金生活,虽然儿子在上海工作,但其身体不好,工作也忙,单位离得又远,每月都去现场领取实在是有诸多不便。焦急的许某某马上联系了儿子,儿子一时也束手无策,便先到乡下老家把许某某接到了上海,暂时把老太太的心安定下来。

儿子到处帮许某某打听抚恤金一事,听说上海抚恤金有所提高,已不是1542元这一标准后,许某某又开始担心菜场少发了她的抚恤金。最终经亲戚朋友介绍,2020年7月28日,许某某在儿子的陪同下,来到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因许某某家庭经济困难且提交了经济状况证明表,申请事项为“请求发给抚恤金的”,符合经济困难和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标准,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核,决定给予许某某法律援助,并指派了上海和基律师事务所的陈丰亮律师承办此案。

陈律师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立刻电话联系了许某某,并于7月30日与许某某见面。交谈中,陈律师耐心安慰许某某,劝其不用着急。在了解整个案件事实及相关情况后,陈律师一方面告知许某某积极准备收集菜场发放抚恤金的依据及每月发放金额的相关材料,另一方面立即着手收集、查找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几年以来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政策文件。

陈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公司是否按照上海政策标准发放许某某抚恤金,二是公司单方面调整发放方式是否合适。

陈律师经过对许某某提供的抚恤金发放相关材料和政策文件的核对发现,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菜场每月只向许某某发放抚恤金1440元,而上海市政策规定的每月最低抚恤金标准为1550元,两者差额为110元,一年就是1320元。2020年7月菜场发放给许某某的抚恤金为1542元,而上海市政策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每月最低抚恤金标准提高为1652元,两者差额也为110元。由此计算,菜场少发许某某抚恤金合计1430元。

鉴于此案争议金额不大,双方若能协商有利于更快地化解纠纷、维护许某某的合法权益。律师耐心为许某某解释了相关情况,建议先与菜场沟通协商,若无法协商一致,再走法院起诉等法律程序。许某某接受了律师建议,于2020年8月4日在律师帮助下向菜场方面发出一份《律师函》,要求菜场补发抚恤金1430元,并要求菜场自2020年7月1日起按照上海市政策规定,提高许某某抚恤金标准至每月1652元,同时要求菜场依约每月按照以前银行汇款的方式发放抚恤金。

菜场收到《律师函》后,同意协商解决。2020年8月11日,双方及律师相约到菜场办公室进行沟通协商。菜场工作人员详细向许某某及家属说明了公司搬迁、人事财务兼并等相关情况及实际支付困难,最终,经过律师、受援人方及单位负责人沟通协商,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菜场自2020年7月1日起按照上海市政策规定,提高许某某抚恤金标准至每月1652元;菜场一次性补足许某某少发的抚恤金1430元;自2020年8月起许某某每月抚恤金由家属或朋友代领。和解协议当场生效,菜场当场补发许某某抚恤金1430元并提前预支许某某8月份抚恤金1652元,合计一次性支付许某某3082元。在陈律师的帮助下,许某某的抚恤金纠纷在半个月内顺利化解,为感谢陈律师,许某某及家属特意向律师赠送锦旗“厚德重法 专业敬业”。

【案件点评】

本案是值班律师充分发挥法律帮助职能,让检察机关从起诉转变为不予起诉的典型案件。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12条关于值班律师的职责规定,值班律师应当为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下列法律帮助:...(四)对检察院认定的罪名、量刑建议提出意见;(五)就案件处理,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出意见。本案中,值班律师在丁某某认罪认罚的见证过程中,认真听取了丁某某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在承办检察官提出对丁某某拘役一个月并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时,值班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向检察官口头提出是否可以对丁某某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同时,丁某某拒绝检测这一情节,值班律师关注到卷宗材料中并无丁某某拒绝酒精检测时具体情形的记录,结合丁某某的陈述,认为丁某某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抗拒检查的情形承办检察官听取值班律师意见,依法向公安机核实有关情况,并组织召开听证会,最终作出对丁某某不予起诉的决定。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见证,及时向检察官提出法律意见,促使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有效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较好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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