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检索主题词:刑事辩护;诈骗;婚恋咨询;法律援助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程某,1979年出生,籍贯山东,高中毕业后便在工厂里打工谋生,2020年辞职并待业在家。同年5月,程某通过网上招聘进入某咨询公司担任咨询师岗位,工作内容为对接客户,为客户提供在线情感咨询,薪资标准为底薪加提成,提成按业务量提取。入职第一天,公司将工作手机和电脑交给程某,并为其预先注册好了微信号,微信名称为“情感导师-某某”,微信头像上个人介绍包括“高级私人心理顾问、高级情感咨询师、私人情感顾问、实战派婚恋修复专家、女性心理深度分析师”等。部门负责人李某还将一本“打单话术”给到程某,告知其在之后的工作中需按照话术对客户进行引导,让其学习话术并熟练运用,同时多与同事交流工作内容,熟悉业务。
入职一周后,程某已大致熟悉工作内容。公司客服部通过网络发布广告吸引有情感问题的潜在客户,并引流至分析部,由分析部同事与客户建立联系,针对其所面临的情感问题提供解决方案。如客户同意则会订立合同(公司内部称为“一卖”),合同周期为30天左右,收费大致在两千至五千元不等。之后,分析部会将客户推送给服务部,由特定咨询师也就是程某等人为客户提供“情感咨询服务”。而所谓的服务过程也就是与客户在线聊天,倾听客户叙述其情感经历、教导客户如何发信息挽回等。聊天过程中,咨询师会根据客户不同的情感状况,引导客户延长服务期限或购买升级服务,包括三方介入、技术加持等,以提高情感挽回概率(公司内部称为“二卖”“三卖”)。如“二卖”成功则会另行向客户收取两千到八千元的服务费用。咨询师的底薪为3500元,业务提成分为两大块,一块是按“一卖”金额的6-8%提成、一块是按“二卖”金额的8-12%提成。咨询师的工资与“二卖”成功与否直接挂钩。
在将近一年的时间内,程某接触了近200名客户,程某也和其他同事一样,在与客户聊天过程中推销升级服务或延长服务期限。至于所谓的升级服务,大家都清楚公司并没有实际去开展,只是以此为由让客户交纳更多的费用。没过多久,客户投诉越来越多,程某只能采取安抚的方式,但也无济于事。越来越多的客户要求退款,程某感到难以应付。
2021年上半年,客户纷纷意识到自己被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6月2日,程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传唤,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到案后,程某如实交代了自己的诈骗经过。
2021年11月9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对程某等人犯诈骗罪一案提起公诉。因被告人程某未委托辩护人,根据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有关规定,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依法通知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为程某指派律师提供辩护。2021年11月17日,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上海市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晓怡承办本案。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查阅了本案卷宗,并通过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的远程会见系统会见了程某。会见期间,程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据其陈述,在求职时,其看到这家公司是正常注册经营的,因为自身对情感咨询这块也比较感兴趣,感觉这份工作很合适,便投递了简历。刚入职拿到“打单话术”时,程某也有过迟疑,但看之前的同事都是这样操作的,其便解除了疑虑。其实程某也知道,单纯陪客户聊天并不能帮助客户挽回感情,所谓的升级服务,公司不会去施行,只是诱使客户交更多的钱。但是“二卖”越多,可以拿到的提成也越多,在利益面前其迷失了自我。援助律师告诉程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程某的涉案金额为13万余元,已经达到了数额巨大,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考虑到本案系共同犯罪,程某作为员工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作用,应属从犯,可以减轻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陈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悔罪态度良好,对受害人进行退赔进而积极弥补自己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还可以进一步从轻处罚。程某表示其已经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已向办案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十分后悔,虽然家庭经济十分拮据,其也希望能够尽量弥补自己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失。程某让律师代为向其家属转达,能否在家庭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地代其退赃,以弥补自己所造成的危害结果。
会见结束后,援助律师向程某家属表达了其想退赃的想法。程某丈夫表示,目前家中经济来源只有他的务工收入,还要负担程某母亲的医疗费以及日常开销,之前的积蓄已基本用完,十分窘迫,但他仍然会尽力支持程某,即便是向亲戚朋友借钱,也要在能够筹集到的资金范围内最大限度配合程某退赃。最终,程某家属筹集到了4万元,并进行了退赃。
2021年12月8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公开审理,援助律师当庭发表辩护意见:1.被告人程某作为某咨询公司的普通员工,主要是听从公司或上级安排实施违法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建议减轻处罚。2.被告人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从宽情节,且被告人同意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3.在开庭审理前,被告人程某委托其家属在家庭条件允许范围内最大限度对违法所得进行了部分退赃,可体现其悔罪态度良好,建议从轻处罚。4.被告人家庭情况特殊,其母亲年逾七十且患有癌症,治疗需要花费大额的医疗费,其子即将面临中考,也处于成长的关键阶段。故提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到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家庭的现实状况,对其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采纳了援助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案件点评】
本案中,程某求职期间误入所谓的情感咨询机构,被招录后也未进行过系统的专业培训,而是以老员工带新员工的形式熟悉公司业务及“话术”流程。程某被包装成“情感导师”“ 高级私人心理顾问”“高级情感咨询师”等身份对接被害人,以陪被害人聊天的方式获取被害人信任,并以升级服务、延长服务期限方能提高挽回感情概率为由,不断引导被害人继续交纳更多费用,从中获取提成。在一年的工作时间里,程某对接了近200名被害人,曾经承诺的高概率挽回感情,程某无力实现。面对被害人越来越多的投诉,不断升级的质问,无力招架的程某这才幡然醒悟,但早已为时晚矣,其行为已触碰法律的底线,并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办案过程中,援助律师充分考虑到程某的悔罪态度及家庭现实情况,帮助程某向家属传达其退赔意愿,令家属在条件允许范围内代程某进行了退赃;在庭审时,援助律师从程某系从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情节为其作罪轻辩护,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有效维护了程某的司法人权。
同时,本案也再次警醒大众,如遭遇情感挫折,不可轻信所谓的“情感挽回机构”,应保持理性,提高防范意识。不可“病急乱投医”,掉入情感挽回的陷阱,以免遭受二次伤害。一旦发现此类骗局,请保留相关证据并第一时间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