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检索主题词: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认罪认罚;法律援助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受援人丁某是一名来自深圳某网络科技公司的计算机工程师,日常从事计算机编程、技术维护等工作。据公诉机关指控,自2017年1月,深圳某网络科技公司负责人李某(本案同案犯)经与研发部总监张某(本案同案犯)等人商谋,在公司未经营任何共享单车实体业务的情况下,与公司服务器组组长胡某(本案同案犯)在手机安卓端、IOS端设计并上架“全能车”、“全能车PRO”APP项目,以对外宣称能打开市场上所有品牌单车为噱头,吸引大量用户注册并交纳押金及支付使用费。其中,丁某(本案受援人)作为服务器组成员,在胡某的带领下建立品牌单车月卡、季卡用户卡池,建设接入端口,其他人再将“全能车”客户端发送的车辆和用户信息重新编写数据发送至品牌单车服务器,导致“哈啰单车”、“摩拜出行”、“青桔单车”等品牌单车计算机信息系统“用户识别”功能无法正常运行,错将“全能车”用户认为是正常的品牌单车月卡、季卡用户而向其发送开锁指令。深圳某网络科技公司通过前述非法许可使用被害单位车辆,从中谋取利润,截至案发,该公司发展注册用户共计476万余人,完成订单总数约3.48亿条,非法获利达9320万余元。
根据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有关规定,因本案犯罪嫌疑人之一丁某没有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1日,上海市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接受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通知为丁某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上海环绮律师事务所龚甜甜律师担任丁某一审阶段的辩护人。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前往闵行区人民法院查阅复制了卷宗材料。在仔细研究分析案情后,援助律师先与在外地取保候审的丁某在电话中进行了初步沟通,丁某返沪后又当面听取了其对案件的想法以及对相关证据的意见,讨论确定了辩护方案。援助律师得知,丁某对在涉案公司所实施的建立品牌单车月卡、季卡用户卡池,建设接入端口,帮助“全能车”APP实现非法许可他人使用被害单位车辆的基本事实已经做了如实供述,但并不清楚自己的行为会构成犯罪,更不知晓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具体法律规定。丁某认为,公司通过购买其他品牌单车的会员卡,再转售给自己会员使用是一种商业经营行为,此前并未意识到自己利用信息技术破解他人网络服务程序属于违法犯罪。
针对丁某存在的困惑,援助律师在会见过程中为其详细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中关于共同犯罪、犯罪集团及主犯等相关法律规定,同时释明了由于其行为导致品牌单车计算机信息系统“用户识别”功能无法正常运行,违背被害单位意志许可他人使用车辆,导致被害单位运营成本增加、利润减少等损失严重的后果。丁某在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后充分认识到了触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危害性,表示忏悔且认罪认罚。
2020年11月11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就丁某等6名被告人是否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否系情节特别严重,以及6名被告人的地位、作用等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辩论。庭审中综合本案案情,援助律师结合受援人丁某的实际情况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交辩护意见:
1.根据被告人丁某同案其他人员的供述和对其所作的《讯问笔录》反映,涉案程序并非丁某创意研发、掌控,被告人丁某仅是一般技术维护员工,负责解决程序运行中的技术问题,每月按约领取固定工资,其所起的是次要性、辅助性作用,属从犯,社会危害性相较于主犯小,应当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2.对于本案涉及的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等相关新型犯罪,被告人丁某因法律知识欠缺,虽感觉有些不妥但未充分认识到其刑事违法性,在懵懂中协助他人实施了犯罪,主观恶性较其他明知是犯罪而仍知法犯法的人来说要小,可以从轻处罚。
3.根据公安机关对被告人丁某所做的《讯问笔录》反映,被告人丁某到案后第一时间便对其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事实进行了如实且完整的供述,且前后多次供述均一致,认罪态度好。
4.被告人丁某是家庭的经济支柱,尚有三岁的幼女需其抚养,其已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错误并表示不会再犯,希望法庭酌情考虑对其适用缓刑。
2020年12月24日,闵行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宣判。合议庭认为,被告单位深圳某网络科技公司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的数据进行增加的操作,违法所得共计9320万余元,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且属单位犯罪。被告人李某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丁某等5人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悔罪表现等,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判处丁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至此,这起社会影响较广的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新型犯罪案件一审判决落定。本案开庭及宣判当天,均有多人参与庭审旁听,相关媒体在现场进行了拍摄采访。
【案件点评】
“共享单车”本是环保、便民的商业项目,却被社会上某些科技公司利用抓包、破解等计算机技术影响了正常运营。本案中受援人丁某虽能认识到其破解他人信息数据系统的非正当性,但在最初并未意识到其行为已经超越了一般民事市场竞争范畴,直到援助律师对相关法律进行阐明之后,才深刻意识到其刑事违法性。援助律师的及时介入,不仅使被告充分认识到自身错误,真心认罪悔罪,又为其进行了有效辩护,争取到缓刑的判决,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本案对公众具有较强的警示教育作用,希望相关从业者可以引以为戒,普通公民也能够了解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新型犯罪的相关法律知识,警惕和辨识那些企图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自己,远离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