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劳动纠纷
办理方式:诉讼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工伤赔偿;劳动仲裁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1日,王某应聘到上海某公司从事消防管道安装工作。双方口头约定王某的工资为每天225元;2018年10月之后变更为每天240元。该公司通过法人代表的个人账户在每月25日左右向王某发放上一个月工资的一部分(2000元左右),并于农历春节前向王某发放整年工资中余下的部分。期间,该公司一直没有与王某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
2018年8月9日下午,王某在某园区地下室换阀门的过程中手腕摔伤。经上海市周浦医院治疗,诊断为:右桡骨远端撕脱性骨折,TFCC损伤,软组织损伤,骨挫伤;右腕部外伤;放射诊断为:右腕三角骨、钩状骨及尺桡骨远端挫伤。
王某受伤后,该公司既没有为其申请工伤认定,也没有为其支付医疗费用,反而要求其带伤工作。王某带伤工作导致其伤情加重,2018年12月22日,王某应医生要求入院手术治疗。在王某治疗期间,该公司停止发放工资,并否认与王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拒不支付工伤赔偿金。
2018年12月26日,王某向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自2015年3月1日至2018年12月26日期间与该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19年2月13日仲裁裁决认定:王某与某公司自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起诉。王某因经济困难,向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依法受理了王某的法律援助申请,经审核,王某申请的事项符合上海市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中“因劳动用工纠纷,主张权利的”情况,且王某家庭经济困难,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给予王某法律援助,现场为其办理了法律援助手续,并指派了上海市袁圆律师事务所陈建华律师承办此案。
接受指派后,陈律师及时约见了受援人王某,查看相关证据材料,了解案件详细情况,分析研究诉讼策略。本案的事实比较清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王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因王某与该公司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事后该公司又否认其与王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在认定工伤之前,应先确定王某与该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庭审中,陈律师发表了以下几点代理意见:1. 王某提供的与其一起工作的员工证言、考勤表等证据,可以证明王某系在该公司长期工作,并接受公司的管理;2. 通过王某与公司管理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事发当日王某系接受该公司的指派,到某园区地下室从事消防管道安装工作,并在工作中受伤的事实;3. 王某提供的个人银行工资流水,可以证明该单位通过其法定代表人个人银行账户每月向王某支付工资,王某每月从该公司领取劳动报酬。综上,应认定王某与该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静安区人民法院采信了陈律师的代理意见,于2019年8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公司与王某自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后又撤回了上诉。
在法院判决生效后,王某向上海市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20年2月20日,上海市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2020年5月27日,静安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鉴定意见,确定王某为十级伤残。
拿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王某再次向静安区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决定再次给予王某法律援助,并指派上海市袁圆律师事务所陈建华律师继续承办此案。
接受指派后,陈建华律师帮助王某一起调查梳理医疗费用发票、出院小结、银行流水、《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一审判决书等证据材料。准备充分后,陈律师为王某拟写了《劳动仲裁申请书》,向静安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工伤医疗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交通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共计30余万元。
仲裁庭审中,陈建华律师摆事实、讲道理,发表了以下代理意见:1. 根据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书,可以认定王某与该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 根据上海市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可以确认王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应依法享受工伤待遇;3. 因该公司没有为王某缴纳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应由该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王某支付工伤待遇;4. 该公司辞退王某的行为,构成违法解约,应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本案中,王某的维权周期已超过两年,生活难以为继。为了能尽快拿到赔偿款,王某同意降低诉求,愿意调解结案。在静安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王某与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公司向王某一次性支付工伤赔偿金等共计16万元。
调解书生效后,该公司迟迟没有向王某支付赔偿金。陈律师又帮助王某向静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法官的帮助下,2020年12月20日,王某终于拿到了16万元的赔偿款。
12月22日,王某将一面写有“司法公正 为民服务”的锦旗送到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感谢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和陈律师对他的无私帮助。
【案件点评】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本案中,王某因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使得工伤事故发生后的维权难度非常大。该公司明知王某系其员工,为了逃避工伤赔偿责任而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拒不配合办理工伤认定;在劳动仲裁已经确认双方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滥用司法程序,反复起诉、上诉;在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况下,仍拒绝支付赔偿款。使得王某不得不多次提起仲裁、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维权周期长达两年多。
援助律师接手案件之后,帮助王某收集、梳理工资银行流水、证人证言、考勤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指出王某与该公司之间虽然没有劳动合同,但实际上长期在公司工作,接受该公司管理,每月从该公司领取劳动报酬,双方应是劳动关系,并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在该公司拒不执行仲裁调解协议时,又及时帮助王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最终有效维护了王某的合法权益。
以本案为鉴,笔者也希望劳动者能增强法治意识,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并注意保管好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等相关证据,在自身合法权益受侵害时,能够及时到法律援助机构寻求帮助,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