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12348上海法网

上海市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李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2-09-30 分类:法律援助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检索主题词:合同诈骗;认罪认罚;不起诉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186月至8月在上海某文化公司担任业务员,在职期间在公司安排下伙同他人以代为鉴定、展览、销售客户的藏品为由,骗取被害人财物。经查,李某任职期间共与2人签订委托销售合同,共收取服务费4万元,收到涉案公司发放的工资5853元。2021年6月23日,民警将李某拘传至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同日,考虑到李某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李某取保候审。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在收到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移送起诉的材料后,即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李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如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指派律师提供辩护。2022年7月20日,李某至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核,中心认为李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于当日向其作出了准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指派了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的张瑜律师为李某提供法律援助。

接到指派后,张律师立即预约阅卷,在查阅卷宗材料后,会见李某了解相关事实。据了解,2018年6月,李某入职上海某文化公司,岗位为业务员,上班地点在上海市杨浦区。入职后,李某未受培训,直接上岗。该公司领导黄某把客户的电话和微信给李某,让她用化名联系这些客户,询问是否有藏品要出售,如果客户有出售藏品的意向,李某就告诉客户把藏品带到公司来,再详谈怎么合作出售客户的藏品。李某一共约过两个客户来公司签订艺术品展览及委托协议,客户来到公司之后,由李某先行接待,再把客户带到小房间,由黄某跟客户谈合作,李某陪同。客户带来的藏品价格都是客户自己或者黄某定的,鉴定藏品真伪的人也是黄某,但两名被害人的艺术品展览及委托协议是李某和他们签的。两名被害人付款后,公司告知李某无须再与这二人联系后续事宜。工作了两个多月后,李某决定离职,并注销了当初用来联系客户的手机号。2018年8月,其中一名被害人联系不上该公司,去了该公司办公场所后发现已经关门,且李某的电话也一直无人接听,遂报警。因法律意识的缺乏,李某虽然知道自己的行为有所不当,但并未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更不知该行为会触犯刑法,涉嫌犯罪。

张律师告知李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本案中李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涉案金额为人民币4万元,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处罚。但根据《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如李某有坦白、从犯等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如能退赔、获得被害人谅解等,可以进一步从宽处罚。在完成相关法律咨询后,张律师再次与李某确认其到案经过以及到案后的供述情况,判断其是否具有坦白、从犯等法定从轻、减轻量刑的情节。最后,李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尽管家庭经济困难,仍愿意尽力筹款,以弥补被害人的损失。

随后,张律师即与承办检察官取得联系,提出李某具有坦白、从犯等情节,希望对其减轻处罚的律师意见,并表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希望检察机关对其进一步从宽处理。最后,亦向承办检察官反映李某有退赔意向,希望检察机关在量刑上作出考量。经过张律师的多次沟通,检察机关同意对李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表示如果李某能在审查起诉阶段退赔赃款,检察机关会对李某的量刑上进一步从宽。

在与检察机关沟通后,张律师立即联系了李某,就退赔事宜与其进一步沟通。张律师告诉李某,在主犯目前无法退赔的情况下,如果李某能够退赔她所签订的这两个合同相关的全部金额,取得被害人谅解,可能可以为其争取到不起诉,李某表示同意。随后,张律师联系了两名被害人,向他们转达李某的歉意,并表明了李某的退赔意向。经与两名被害人多次沟通,他们最终愿意接受李某的道歉和退赔款,并愿意配合出具《谅解书》。最终,李某退赔共计4万元给两名被害人并获得谅解。之后,张律师将被害人出具的收到退赔款的《收条》和《谅解书》一起交到了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处,并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以下辩护意见:

1. 犯罪嫌疑人李某有坦白情节。李某到案后能够主动交代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 犯罪嫌疑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某系公司员工,从事的本案犯罪行为是在公司领导的授意下完成的,并非犯罪的引起者、预谋者。

3. 犯罪嫌疑人李某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辩别是非能力较差,一味服从上级指挥,对自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识有限,主观恶意不大。

4. 被告人李某没有前科劣迹,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犯罪前其一贯表现良好,再犯的可能性小,教育挽救的可能性较高。案发后李某的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并在取保候审期间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未对社会造成不良后果。

5. 李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当庭表述了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按照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6. 犯罪嫌疑人李某主动退赔违法所得,积极弥补了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烈日炎炎,经过张律师一个多月的努力,终于为李某的案件争取到了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好消息。2022年8月22日,张律师和李某一起在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参加了李某涉嫌合同诈骗案的不起诉决定宣告。检察机关最终认定: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退赔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因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同时,检察院当场对李某进行了法治教育。决定宣告后,李某喜极而泣,一再向张律师表达谢意,同时也向上海市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真诚致谢。

案件点评

犯罪分子将名下公司包装成很专业、有实力的拍卖公司,组织人员顶着鉴定师的头衔给收藏者鉴定藏品,无论收藏品的真伪与价值高低都会谎称对方的收藏品能拍出高价,让受害人被从天而降的“大馅饼”砸得失去了冷静思考的能力,爽快地支付服务费、鉴定费等各种费用。而实际上,所谓的“拍卖公司”不会开展任何展览、拍卖工作,最后以藏品流拍或未销售为借口推卸责任。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一味服从上级安排,以为自己的行为只是工作,殊不知已助纣为虐,触碰了法律的底线。本案援助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坦白、从犯等法定量刑情节以及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酌定量刑情节为其作罪轻辩护,最终为李某争取到了不起诉决定。同时,经援助律师联系退赔事宜,使得被害人的损失能够得到弥补,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切勿轻信陌生人,更要谨慎辨别虚拟网络中的各类信息。市民需要对藏品进行鉴定时,应该寻找正规途径,到专业的文物鉴定机构去鉴定,切勿抱着“一夜暴富”的想法到不正规平台进行“古董”鉴定交易。

您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有导致网站部分功能不可用,建议升级更换浏览器访问。 升级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