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12348上海法网

上海市奉贤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未成年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2-10-25 分类:法律援助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件类型: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检索主题词:未成年人;网络游戏;诈骗;法律援助

二、案例正文

【案情简介】

受援人陈某某,未成年人。某日,陈某某在玩网络游戏时认识了被害人朱某某,朱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得知陈某某有购买游戏皮肤的渠道,便找陈某某购买一款游戏皮肤。陈某某答应帮助朱某某购买,并报价12700元。朱某某同意后分三次将钱款打给陈某某,但陈某某收到钱后并没有帮助朱某某购买游戏皮肤,而是将钱款用于自己消费。朱某某因未收到游戏皮肤,不断向陈某某催要,陈某某无力偿还,为躲避催要便在微信上将朱某某删除。后朱某某报警,警方找到陈某某并依法将其取保候审。

因陈某某系未成年人,且未委托辩护人,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8月11日依法通知奉贤区法律援助中心对陈某某提供法律援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奉贤区法律援助中心于当日依法指派办案经验丰富、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彭咏梅律师承办此案。

彭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前往检察院调阅案件卷宗,了解案件事实,后联系受援人陈某某预约会见。因陈某某被取保候审在陕西老家,无法赶来上海,双方约定于8月14日进行视频会见。视频会见中,彭律师向陈某某家属告知受奉贤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其辩护人,受援人及家属表示同意。之后,彭律师向陈某某了解案件事实并为其进行法律咨询。陈某某表示,其刚开始确实是想帮助朱某某购买游戏皮肤,但收到朱某某钱的时候,正好碰上自己的生日,就用这钱过了生日,之后游戏皮肤又涨价了,就买不起了。后来朱某某一直催问游戏皮肤的事,其无法应对,就把朱某某删除了好友。陈某某还表示,其本想等凑够钱就还给朱某某,但朱某某已经报警了。陈某某接到警方的电话后,在母亲陪同下主动前往派出所配合调查,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并在母亲的帮助下向朱某某退赔了2万元,得到了朱某某的谅解,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十分后悔。彭律师在耐心听取陈某某的陈述后,明确告知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涉嫌诈骗罪。同时彭律师也肯定了陈某某的认罪态度,认为其在接到警方的电话后能够主动前往派出所配合调查,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可以认定为自首,是法定从轻情节;其积极退赔的表现,也有利于从宽处罚。最后,彭律师还对受援人陈某某进行普法教育,告知其什么是犯罪,犯罪将给人生带来什么影响,如何走好人生之路等等,陈某某耐心倾听,诚恳接受。

2021年8月24日彭律师根据阅卷和会见情况,向办案检察机关出具了以下法律意见:

1.犯罪嫌疑人某某在案发时未满18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在接到办案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前往派出所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案情,应当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3.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母亲帮助下已经向被害人退赔了2万元且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的损失已经挽回并得到赔偿,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4.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之前无违法乱纪行为,此次属于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彭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是未成年人,具有自首已对受害者退赔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初犯等情节建议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021年10月12日彭律师带陈某某前往检察院,参与检察院对受援人作出附条件不予起诉听证并发表上述法律意见。检察院决定对陈某某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六个月。彭律师告知陈某某考验期间应注意事项并劝诫其今后工作生活中知法守法。2022年4月12日考验期满,检察院对陈某某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案件终于尘埃落定,但彭律师的工作并没有结束。她电话联系了陈某某,详细解释了“不起诉”的含义及相关注意事项,并告诫陈某某不能因为本案件不予起诉而心存侥幸,再去触犯法律;同时针对陈某某因此次犯罪,变得有些意志消沉,彭律师对其进行了劝解,认为其还年轻,具有很强的可塑性,犯了错误不要灰心,建议其平时要加强法律学习,通过学法、知法、懂法、用法,走好人生的道路。

【案件点评】

本案中,陈某某法律意识淡薄,为了获取金钱,在交易中未能做到有诚信、有担当,故而涉案。陈某某系未成年人,其犯罪动机简单,犯罪行为具有很大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所以主观恶性不深。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特定的年龄群体,思想可塑性大,既有容易接受教育改造、悔过自新的一面,也有容易受到外界影响致使再犯的一面。因此,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彭律师把重点放在教育感化上,一方面告诫陈某某其行为已经触犯法律,促使其能够认识犯罪,诚恳地认罪、悔罪;另一方面帮助陈某某树立正确的三观,劝解陈某某尽快放下思想包袱,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运用法律走好人生之路,对陈某某起到了教育、感化、挽救的良好效果。

您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有导致网站部分功能不可用,建议升级更换浏览器访问。 升级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