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件类型: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检索主题词:未成年人;网络游戏;诈骗;法律援助
二、案例正文
【案情简介】
受援人陈某某,未成年人。某日,陈某某在玩网络游戏时认识了被害人朱某某,朱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得知陈某某有购买游戏皮肤的渠道,便找陈某某购买一款游戏皮肤。陈某某答应帮助朱某某购买,并报价12700元。朱某某同意后分三次将钱款打给陈某某,但陈某某收到钱后并没有帮助朱某某购买游戏皮肤,而是将钱款用于自己消费。朱某某因未收到游戏皮肤,不断向陈某某催要,陈某某无力偿还,为躲避催要便在微信上将朱某某删除。后朱某某报警,警方找到陈某某并依法将其取保候审。
因陈某某系未成年人,且未委托辩护人,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8月11日依法通知奉贤区法律援助中心对陈某某提供法律援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奉贤区法律援助中心于当日依法指派办案经验丰富、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彭咏梅律师承办此案。
彭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前往检察院调阅案件卷宗,了解案件事实,后联系受援人陈某某预约会见。因陈某某被取保候审在陕西老家,无法赶来上海,双方约定于8月14日进行视频会见。视频会见中,彭律师向陈某某及其家属告知受奉贤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其辩护人,受援人及家属表示同意。之后,彭律师向陈某某了解案件事实,并为其进行法律咨询。陈某某表示,其刚开始确实是想帮助朱某某购买游戏皮肤,但收到朱某某钱的时候,正好碰上自己的生日,就用这钱过了生日,之后游戏皮肤又涨价了,就买不起了。后来朱某某一直催问游戏皮肤的事,其无法应对,就把朱某某删除了好友。陈某某还表示,其本想等凑够钱就还给朱某某,但朱某某已经报警了。陈某某接到警方的电话后,在母亲陪同下主动前往派出所配合调查,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并在母亲的帮助下向朱某某退赔了2万元,得到了朱某某的谅解,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十分后悔。彭律师在耐心听取陈某某的陈述后,明确告知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涉嫌诈骗罪。同时彭律师也肯定了陈某某的认罪态度,认为其在接到警方的电话后能够主动前往派出所配合调查,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可以认定为自首,是法定从轻情节;其积极退赔的表现,也有利于从宽处罚。最后,彭律师还对受援人陈某某进行普法教育,告知其什么是犯罪,犯罪将给人生带来什么影响,如何走好人生之路等等,陈某某耐心倾听,诚恳接受。
2021年8月24日,彭律师根据阅卷和会见情况,向办案检察机关出具了以下法律意见:
1.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在案发时未满18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在接到办案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前往派出所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案情,应当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3.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在其母亲的帮助下已经向被害人退赔了2万元且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的损失已经挽回并得到赔偿,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4.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之前无违法乱纪行为,此次属于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彭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是未成年人,具有自首、已对受害者退赔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初犯等情节,建议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021年10月12日,彭律师带陈某某前往检察院,参与检察院对受援人作出附条件不予起诉听证并发表上述法律意见。检察院决定对陈某某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六个月。彭律师告知陈某某在考验期间应注意的事项,并劝诫其今后工作生活中应知法守法。2022年4月12日考验期满,检察院对陈某某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案件终于尘埃落定,但彭律师的工作并没有结束。她电话联系了陈某某,详细解释了“不起诉”的含义及相关注意事项,并告诫陈某某不能因为本案件不予起诉而心存侥幸,再去触犯法律;同时针对陈某某因此次犯罪,变得有些意志消沉,彭律师对其进行了劝解,认为其还年轻,具有很强的可塑性,犯了错误不要灰心,建议其平时要加强法律学习,通过学法、知法、懂法、用法,走好人生的道路。
【案件点评】
本案中,陈某某法律意识淡薄,为了获取金钱,在交易中未能做到有诚信、有担当,故而涉案。陈某某系未成年人,其犯罪动机简单,犯罪行为具有很大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所以主观恶性不深。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特定的年龄群体,思想可塑性大,既有容易接受教育改造、悔过自新的一面,也有容易受到外界影响致使再犯的一面。因此,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彭律师把重点放在教育感化上,一方面告诫陈某某其行为已经触犯法律,促使其能够认识犯罪,诚恳地认罪、悔罪;另一方面帮助陈某某树立正确的三观,劝解陈某某尽快放下思想包袱,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运用法律走好人生之路,对陈某某起到了教育、感化、挽救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