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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对陈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提供法律援助案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03-23 分类:法律援助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调解

检索主题词: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法律援助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陈某,本案受援人,男,48岁,户籍地湖北省郧西县。

谢某,本案被告人,男,21岁,户籍地重庆市巫溪县。

2018年12月23日,谢某骑电动自行车行至上海市闵行区北翟支路进纪翟路东约100米时,与步行经过的陈某发生碰撞,导致陈某受伤。经上海市同仁医院诊断显示,陈某手部右侧桡骨骨折,进行内固定术,住院共花费医药费3万余元,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谢某与陈某负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谢某为逃避责任返回重庆且拒接陈某来电,索赔陷入僵局。为追讨赔偿金,陈某曾先后三次提交诉状,但因文化程度不高,文书格式不规范均未被受理,万般无奈的陈某找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闵行法院)法律援助窗口向值班律师寻求帮助,希望助其索赔维权。

当天法律援助窗口的值班律师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马雪平接待了陈某。据陈某诉说,其老家在湖北,妻子没有工作,儿子尚在读书,一家三口仅靠他维持生计,交通事故发生后,因其受伤无法工作,又追讨赔偿金未果,一家人的生活陷入了很大的困境。

陈某系外地农民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法律援助标准,涉案类型符合《法律援助条例》和《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中“因交通事故受到人身损害,主张权利的”情况,可以申请法律援助。马律师将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告知陈某并经其确认后,为其向上海市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转交申请材料。经中心审核,决定给予陈某法律援助,并指派马雪平律师承办该案。

本案系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依据以上规定,马律师逐一向陈某核实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金额。考虑到本案被告谢某户籍所在地位于重庆市且居无定所,将来再主张后续治疗费用可能面临较大困难,律师将后续治疗费也加入了赔偿清单,并于2019年11月8日向闵行法院重新提交诉状。

为降低公告送达风险,马律师向远在重庆的谢某自费邮寄法律文书,期间经过多方联系确认其电话未停机,并随时关注快递信息,保证法律文书有效送达,最终本案确定第一次开庭时间为2020年2月13日。

然而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突发,为疫情防控需要,闵行法院将开庭时间延期至3月24日并采用线上开庭模式,被告谢某在庭前告知法庭表示疫情期间不愿来沪。开庭前,马律师在电话中为原告陈某详细解读随申码操作流程以及出入法院必要的防疫措施。

3月24日,本案在闵行法院新虹桥法庭第一次开庭审理。被告谢某远程提交一份保险合同,显示案发当日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为其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事故发生时其系履行职务行为,认为原告的损失应由某公司承担,并申请追加某公司为第二被告,法庭经核实允许,本案定于4月24日第二次开庭。

4月24日,承办律师、原被告全部按时出庭。谢某坚持主张其在事故发生时系履行职务行为,但除保险合同外其并未提供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其他重要证据。某公司声称,谢某并非公司员工,保险合同真实性有待核实,事故当天谢某仅参与面试且尚未被录用,事故发生时也未履行工作职责。

法援律师指出,谢某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应由法院查明全部事实后认定,一旦认定,原告的所有损失应由某公司全部承担。庭审结束后法官组织双方调解,但因分歧太大调解未果。

为打破僵局,马律师采取“三步走”开展调解工作:

第一步:在未涉及具体赔偿金额的情况下,针对两被告在本案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分别予以分析。谢某提供的保单足以证明与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认定职务行为的前提成立;某公司当庭陈述的事实无法自圆其说,自动投保的说法难以被认可,法庭判定职务行为的概率较高,一旦职务行为性质成立,原告的所有赔偿金额将由某公司承担。

第二步:两被告通过律师分析,意识到败诉风险,在律师不懈努力下同意调解并表示愿意承担部分金额,确定赔偿金额合计35000元。

第三步:本案诉请金额合计41578元,原告前期进行手部内固定术,已花费3万余元,后续治疗费用还未产生,依据目前上海医疗平均水平,预计受援人再支出15000元较为合理,若后续治疗费用相差太多,我方还可另行提起诉讼,被告也将再次出庭应诉,由此产生的时间成本对双方都不利。

2020年4月26日,双方达成一致,最终确定调解金额为38000元。4月27日本案第三次开庭,双方签署调解笔录,谢某当庭支付原告陈某15000元,某公司承诺于5月15日前支付陈某23000元。庭后,马律师分别对原被告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双方均表示虚心接受。

2020年5月6日,某公司向原告陈某支付23000元,至此本案历经八个月最终顺利结案。

2020年5月21日,陈某满怀感激之情向马雪平律师送来锦旗,感谢上海市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及马律师在疫情期间帮其依法维权,拿回了应得的赔偿金。

【案例点评】

本案系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案件面临疫情期间法律文书外地送达,被告须从外地来沪参加庭审等诸多不利因素,承办律师在帮助受援人依法维权的同时,综合考量其处境与心态,积极寻求解决争端的有效途径,尽可能缩短受援人维权等待时间,保障了受援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疫情期间广大法律援助工作者默默奉献,将温暖传递给每个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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