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12348上海法网

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唐某请求恢复劳动关系 提供法律援助案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3-02-21 分类:法律援助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仲裁

检索主题词:请求恢复劳动关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举证责任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18日,唐某经体检达标后入职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电工维修工作,约定月工资5000元。2022年1月24日,公司电话通知唐某,因其体检血糖超标,不符合入职要求,次日无需再来上班。经交涉,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了唐某入职6天的工资2035元,但不同意恢复劳动关系。2022年1月28日,唐某自行前往松江区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2022年1月25日起至仲裁生效之日的工资。

收到仲裁开庭通知后,唐某深感自身法律知识匮乏,不知如何应对,故于2022年2月25日来到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中心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告知唐某,其请求恢复劳动关系的事项符合《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在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情形,又因其是低保户,根据法律援助法,可以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中心当场受理了唐某的法律援助申请并决定给予援助,考虑到本案3月10日即将开庭,中心当即指派了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经验丰富的王惠娟律师承办该案。

王律师接到中心指派后,马上电话联系唐某告知指派事宜并征询其意见,在其同意指派代理后预约在律所见面。在约见中,王律师详细了解了唐某的案情、仲裁请求等细节。唐某表示,其不认可辞退原因,自己完全是按照公司入职要求进行体检的,因首次体检空腹葡萄糖指标不达标,又相继进行了三次复检,并于2022年1月7日的复检中达标,经公司审核通过后,其于2022年1月13日填写入职登记表,并于同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后,公司未将书面劳动合同交给自己,却突然通知其无需再来上班,唐某表示不能接受。在核查证据时,王律师发现唐某在申请仲裁时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其认为因事实清楚无需提供材料,应由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举证责任。王律师立即就举证责任分配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释明,并就本案中唐某应承担哪些方面的举证责任、应提供哪些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给予说明和建议,并告知其不举证的法律风险。唐某听取意见后表示,会考虑并搜集现有证据再决定是否提交。

随后,王律师电话联系松江区劳动仲裁委的承办仲裁员,确认案件中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并告知援助指派事宜以保证后续法律文书及时送达等问题。待收到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后,王律师再次约见唐某,与之一一核实证据材料并听取唐某的意见。后续,王律师又多次通过电话和微信与唐某沟通确认证据材料,并先后两次向松江区劳动仲裁委提交证据材料。

2022年3月10日,案件如期开庭审理。鉴于无法确定仲裁生效日期,唐某当庭同意变更仲裁请求为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2022年1月25日起至仲裁裁决之日的工资,按月工资5000元计算。庭审中,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同意恢复劳动关系,辩称:唐某入职时未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且未按要求出具三甲医院的复检证明,入职资料不符合标准,且约定的5000元月工资属于税前工资。王律师结合庭审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首先,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属违法。根据唐某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主管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唐某办理入职手续前提交了体检报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人事部门审核多日后,方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入职手续并要求上岗,现以其血糖问题提出解除通知是违法的。同时,唐某至今未收到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的任何以未提交无违法犯罪记录为由的解除通知,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审核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现唐某当庭也表示其无违法犯罪记录,故对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庭提出的该理由不予认可。

其次,月工资5000元为税后标准。唐某提交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招聘广告信息,信息显示工资标准为5000元,实际工作6天的工资2035元经双方确认后己发放,足以证明月工资5000元为税前的说法不成立,而且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却拒不提交,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022年3月25日,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了裁决书,支持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要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恢复与唐某的劳动关系并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人民币10000元。

【案件点评】

本案的受援人有法律维权意识并积极实施维权行动而提起劳动仲裁,但就举证责任规定方面存在一定的认知偏差,认为举证责任完全在被申请人,即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仅需陈述事实就可以了。在提供法律援助的过程中,援助律师就举证责任多次给予受援人充分释明及风险提示,并帮助受援人一一核实、确认、整理证据材料,提交至劳动仲裁委,最终劳动仲裁委根据提交的证据材料支持了受援人的全部仲裁请求,有效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因无法确定仲裁生效之日,经劳动仲裁委释明后,受援人当庭将仲裁请求由“支付离职发生日至仲裁生效之日的工资”变更为“支付离职发生日至仲裁裁决之日”的工资。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若一方当事人对裁决中的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在诉讼维权时,应注意区分两者的区别。

您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有导致网站部分功能不可用,建议升级更换浏览器访问。 升级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