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盗窃罪;刑事案件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到2020年6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因为生活拮据,纠集其朋友宋某某、龙某某等人组成盗窃团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套牌工程车、抽水泵、下井梯等作案工具,冒充国家电网工作人员,以施工作业的方式为掩护,先后在上海市杨浦区、静安区共同盗窃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敷设于相关电缆工井内、处于未通电状态下的休止电缆,后销赃牟利。被告人李某某负责组织人员、对实施盗割电缆线的场所进行选址、安排和监督现场“施工”、销赃及分发好处费。2020年6月10日,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将正在盗窃的宋某某、龙某某等人当场抓获,李某某当场逃逸。2021年1月13日,李某某在上海市杨浦区中原路被公安人员抓获,当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
2021年4月12日,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某涉嫌盗窃罪向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李某某未委托辩护人,根据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有关规定,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1日依法通知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提供法律援助。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核,认为李某某的案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当日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上海普衡律师事务所张燕律师承办本案。
接受指派后,张燕律师前往法院查阅了本案的所有卷宗材料,及时会见了被告人李某某,向其了解案件事实、告知权利义务、提供法律咨询。李某某对本案的罪名、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据其陈述,其共组织实施了三次盗窃电缆的行为:第一次盗窃发生在2020年5月17日晚,其组织宋某某等人盗割了杨浦区某变电站北侧电缆工井内的电缆135米,变卖后获得赃款51000元;第二次盗窃发生在2020年5月23日晚,其再次组织宋某某等人在杨浦区军工路某电缆工井内盗割电缆60米,变卖后获得账款23000元;第三次盗窃发生在2020年6月10日晚,李某某又组织了宋某某等人,准备在静安区的某电缆工井内盗窃电缆,在切割电缆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宋某某等人被当场抓获,其当场逃逸,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李某某表示,其盗窃的都是没有通电的电缆,因为自己失业了,没有收入来源,一时贪念,加上法律意识比较淡薄,才走上犯罪的道路,现在自己认罪服法,希望张燕律师为其做罪轻辩护,争取从轻量刑。通过会见和阅卷,结合了解到的案件事实,张燕律师告诉李某某,其盗割电缆线的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已经构成了盗窃罪,其行为不但破坏了公共设施,还造成了安全隐患,希望其吸取本案教训,出去后要遵纪守法,踏踏实实工作生活。
2021年4月27日,静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张律师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提出了从轻量刑的辩护意见:
1.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3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3.被告人李某某平时表现良好,没有前科劣迹,本案系初犯;
综上所述,希望法院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给被告人李某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予以从宽处理。
法院采纳了张律师的辩护意见,以李某某犯盗窃罪,当庭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发还被害单位。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纠集他人盗窃电缆的违法犯罪活动。电缆作为重要的传输材料,对国家的经济活动和居民生活保障都是不可或缺的,其本身也具有较高的经济属性,李某某正是看中了这点,便聚集多人组成团伙进行窃取,最终落得锒铛入狱的下场。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通过会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普法教育,针对其犯罪行为和案件事实进行法律分析,最终作出从轻量刑的辩护意见,得到了法院的认可,有效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司法人权。
笔者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义之财取不得,投机取巧行不通,莫伸手,伸手必被抓!盗割电缆线的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不但破坏了公共设施,造成了安全隐患,而且影响了市民夜间出行和城市文明形象。我们要自觉遵守法律,敬畏法律,做守法公民,谨防被利益冲昏头脑,一切危害国家、社会、人民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