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来电咨询:钱先生为了给新买的房子装修,特地找了一家在本地小有名气的装修公司洽谈房屋装修业务。于2023年5月2日向某装修公司交付“诚意金”1万元。然而该装修公司收完钱后,却迟迟不履行义务向钱先生出具装修方案等,经钱先生多次催促,对方也迟迟没有履行上述义务,更没有给出合理解释,甚至还被对方工作人员拉黑联系方式。钱先生想咨询自己该如何维权?
平台律师解答: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诚意金”并非法律概念。在司法实践中,如当事人有具体约定的,按照约定内容确认“诚意金”的性质;如当事人无约定的,则“诚意金”的性质应根据合同目的确认。在本案中,钱先生和装修公司尚未签署正式装修合同,“诚意金”仅为意向金。钱先生按照约定支付预付款后,装修公司至今没有履行约定交付装修方案等义务,致使合同目的现无法实现,构成违约,有权要求被告装修公司返还预付款1万元,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案例提示
在装修过程中,为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消费者在选择装修公司时应查看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书,签订合同时认真查看合同条款等。装修过程中应注意观察装修进展,若发现不符合双方约定之处应当及时沟通,存在争议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