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诉讼+调解
检索主题词:交通事故;残疾人;老年人;侵权责任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周某某于1941年出生,上海市户籍,常住于上海市嘉定区。2018年11月11日,周某某骑自行车外出时,被匡某某骑行的载货电动自行车撞倒,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匡某某负全责。周某某因事故造成左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入院治疗38天,住院期间的费用10万余元已由肇事方支付。2019年1月22日,周某某的儿子与对方签订《调解协议书》,确认因事故造成周某某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合计13万余元,扣除已先期支付的住院费用10万余元,匡某某还应支付周某某余款31000元,该调解协议书后经法院确认并履行完毕。2019年9月,周某某认为该调解协议书中未涉及伤残鉴定及赔偿的相关内容,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遂就此向匡某某提出赔偿要求,但对方一直表示此事已了,不会再进行回应。
2020年1月2日,周某某因肢体残疾,由嘉定区残联向其签发了残疾证。此后,周某某伤情再次出现反复,频繁出现腰疼、行走困难等症状,休养一段时间后,其继续就伤残鉴定赔偿问题与匡某某进行交涉,但对方一直不予理睬。后周某某通过嘉定区残联了解到可以通过法律援助免费委托律师代为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承担未尽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遂于2020年10月15日向嘉定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希望能由专业律师帮助其维权。
嘉定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核申请材料后认为,周某某因交通事故受到人身损害主张权利,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且其家庭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给予周某某法律援助,并指派上海市中天信律师事务所吴金平律师承办此案。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联系了周某某,考虑到周某某年事已高,又因交通事故致残,行动不便,便与其预约了上门会见,向其了解案件经过及法律诉求。
经了解,周某某与其妻育有一子,1998年妻子离世后不久,周某某的儿子便被诊断为精神残疾,二十多年来,都是由周某某独自照顾患病的儿子。2018年11月周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系由其子代其与匡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后由于周某某发现协议中未涉及伤残鉴定的相关内容,故认为该调解协议未能就赔偿事宜协商一致。但由于其当时伤势严重,无法行动,加之其子不愿就伤残鉴定问题再与对方交涉,故而周某某未能及时向对方提出异议。
2019年9月,周某某的身体渐渐恢复,便开始试图与对方就伤残鉴定及赔偿等问题进行协商,但对方在表示已承担了该承担的责任,且自身经济能力无法再承担更多费用后,便不再理睬周某某。
援助律师充分了解案情后分析认为,该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周某某是否能就伤残鉴定及赔偿的相关事宜再向对方提出赔偿请求。
援助律师查阅大量法条后认为:
1.周某某的儿子系精神残疾四级,其代表周某某签订《调解协议书》时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尚未可知,需待法院判定。若周某某对于其子代为签订的《调解协议书》效力存在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其子在签订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要求撤销该《调解协议书》。撤销该份协议书后,周某某可以重新就交通事故赔偿事宜与对方进行协商或直接向法院起诉,但由于争议发生时间较久,该撤销权的行使可能会受到一年除斥期间的限制。
2.若周某某认可《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那么该协议现已履行完毕,但由于签订时周某某并未完成伤残鉴定,伤残等级未定,协议书中并未对该部分内容做出约定,周某某现对该部分内容与对方存在争议,其依然能够就伤残鉴定及赔偿的相关事宜再向对方提出赔偿请求。
援助律师向周某某详细说明法律规定、分析法律关系后,周某某表示认可其子代为签订的《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不再就该协议书主张权利,现只要求对伤残鉴定及赔偿部分进行诉讼,并委托援助律师代为起草起诉书。
在起草起诉书的过程中,援助律师了解到肇事方匡某某系快递员,发生交通事故时,其正在为所属单位运送快递。考虑到对方已支付了13万余元的赔偿款,可能不再具有赔付能力,为了切实维护周某某的合法权益,援助律师决定将匡某某所在单位一同列为被告。但在确定匡某某的工作单位时,援助律师却遇到了难题。
在周某某提供的案件材料中,仅可见肇事方匡某某的个人材料,周某某在医院治疗时的医药费也是以肇事方以个人名义垫付的,若无法确定匡某某的工作单位,就无法将其列为本案的被告进行起诉。援助律师为此多次上门与周某某沟通,帮助其回忆当时的情况,寻找可能的线索。功夫不负有心人,援助律师终于通过一张《电动自行车行车执照》确定了匡某某所在工作单位的名称。
援助律师根据收集到的证据材料,代周某某起草了起诉书,要求匡某某及其工作单位赔偿周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物损费、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69368.5元。2020年11月3日,援助律师将起诉书与相关证据材料连同证据目录一并递交至法院。
法院受理该案后,委托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对周某某进行了伤残鉴定。2021年6月4日,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周某某构成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十级,损伤后休息期270日,营养期90日,护理期120日。
2021年8月3日,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在庭审过程中,匡某某始终坚称该案已签订过《调解协议书》并已履行完毕,不应再要求其承担责任。而匡某某所在单位则认为该起交通事故系匡某某行驶不当造成,与其无关,不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援助律师针对两被告的答辩意见指出:
1.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签订《调解协议书》时周某某尚未经伤残鉴定确定伤残等级,故未在调解时针对该部分内容进行协商,现经鉴定已确认周某某因交通事故致残程度为十级,匡某某应当对照伤残等级做出相应赔偿。
2.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本案匡某某在工作时间,因执行工作任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周某某受伤致残的结果,依法应由其所在工作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庭审结束后,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在结合周某某的年龄、家庭情况以及肇事方赔付能力等因素后,最终形成调解方案:由匡某某所在工作单位赔偿周某某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物损费在内的损失,合计人民币46105.5元。
调解结束后,援助律师再次上门将调解方案告知周某某,周某某表示接受该调解方案,并委托援助律师代为签署调解协议书。2021年9月24日,周某某收到匡某某工作单位支付的赔偿款后,特地制作了一面锦旗给援助律师,以感谢援助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给予的专业服务和人性关怀。
【案件点评】
这是一起老年人因交通事故致残要求损害赔偿的法律援助案件。一位与精神残疾的儿子相依为命的老人,二十余年来,一直承担着照顾家庭、照顾儿子的责任,却因为一场交通事故,从一位身体健康、四肢健全,能随时出门走走的老年人,变成了一位左腿伤残、行动不便,只能长时间在家休养的残疾人。为了帮助受援人真正走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困境,援助律师多次提供上门服务,通过屡次询问、沟通,发现案件中的重要细节;经过反复翻阅、查找案件材料,找到具有赔付能力的适格被告,最终通过调解的方式帮助受援人更快实现诉权,让受援人既感受到了法律的公正,亦感受到了社会的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