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来电咨询:张女士在网上购买的摄影套装,该网页明确写明销售价格为99元,拍摄张数30张、精修照片8张、底片赠送8张。张女士表示,当时购买时只关注拍摄张数30张,未注意精修照片和赠送底片数量仅为8张。现在影楼不肯给剩余照片的底片,自己是否有权要求拿到所有底片??
平台律师解答: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如果张女士与影楼仅约定张女士对8张照片具有著作权,则根据法律规定,影楼受托创作的剩余照片的著作权归影楼所有,张女士无权取得。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本案中,因为影楼在套餐宣传页中已经明确赠送的底片数量为8张,而因为张女士自己疏忽大意未看清套餐内容,则张女士索取全部底片的诉求无法得到支持。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能侵犯他人肖像权,否则受害人有权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如果张女士的肖像权被影楼非法使用,可以要求影楼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如果该侵害尚未形成,但是合同又未明确约定底片的归属,那么张女士也是有权要求影楼删除未交付的底片,避免发生侵权事宜。
法律法规
《著作权法》
第十九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建议:消费者消费时,应当对双方都关注的问题进行明确的约定,或者仔细了解相关套餐的具体情况,如果对部分细节未约定的,也可以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进行约定,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消费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