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检索主题词: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社保缴纳;法律援助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外来务工人员严某自2015年5月起进入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严某每月底薪2500元,另根据销售利润的30%领取奖金。但严某入职后,公司只发放了四个月的底薪,之后严某每次找公司交涉,公司总是一拖再拖,每月只根据销售利润的30%发放奖金,迟迟不发底薪。另外,公司声称如果外地员工交社保,单位缴纳部分也要由员工自行承担,因此严某入职后缴纳社保的费用全部都是从个人奖金里扣除的。2020年,严某偶然了解到社保政策,便要求公司返还应由单位承担的缴费部分,并尽快发放一直拖欠未发的底薪。不料,公司负责人强硬地回绝了严某,“想干就干,不想干走人!”
2021年2月8日,严某自行申请劳动仲裁。因缺乏法律知识,公司又拒不承认事实,劳动仲裁裁决仅支持了严某一年的底薪,显然这样的结果与严某的实际损失差距较大。严某觉得专业的事情还是要请专业的人帮忙,2021年4月6日,严某来到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中心经审核,认为严某系农民工,与公司之间发生劳动争议,要求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范围,并可以免予审查其家庭经济状况。中心当日即作出了给予严某法律援助的决定,并指派了上海李海强律师事务所的施裕斌律师代理本案。
为在收到仲裁裁决后的15日内诉讼至法院,施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约谈了严某,详细了解案情,并着手查询其社保缴金记录、工资发放账单,调取仲裁庭审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拟好诉状后,于2021年4月13日提交至徐汇区人民法院。于此同时,施律师得知,公司也对仲裁裁决不服,认为与严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也已向法院起诉。徐汇法院依法将两案合并审理。
2021年7月20日,本案开庭审理,施律师提出了以下几点代理意见:
1.严某与公司的用工关系属于劳动关系。严某入职时就与公司签订了自2015年5月起至2020年5月止的书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约定,严某工作岗位为销售,实行八小时工时和做六休一,工资由公司按月发放并为其缴纳社保,严某需要服从公司管理和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根据公司日常对严某的用工管理,包括工资发放、奖金标准制定和审核,都充分反映了双方系劳动关系。公司称双方劳动关系已变更为劳务关系,既没有依据也未能合理解释,而双方劳动合同约定与实际履行情况一致,并未有过关于用工关系的变更,严某也未与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2.公司未支付严某工作期间工资差额部分(包含底薪以及多扣的社保费用)。根据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严某在职期间底薪工资为每月2500元,但严某只在刚入职时领取过四个月底薪,之后就未再领到过。根据公司的支付凭证,严某每月领款金额均为销售利润扣除社保缴费后对应的30%,与严某所称的30%奖金提成吻合。严某每月社保费用均正常缴纳,不存在未缴社保的情况,公司也承认严某社保缴费是全额从其收入中扣付的,可见支付凭证中未含底薪。
3.严某诉讼请求未超出法定时效。严某于2020年10月30日离职,2021年2月8日向徐汇区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此,本案诉请符合法律关于时效的规定。
4.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拘束力。公司与严某已在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底薪和缴纳社保,之后公司拒不履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公司均负有向严某履行的法律责任。同时经庭审查明,公司为严某补缴过5个月的社保,为便于统计和计算,最后严某所主张的社保和工资差额均取60个月计算。因此,公司应向严某支付60个月的底薪以及公司应承担的社保缴费部分,即(2500元+1200元)*60个月,共计22.2万元。
2021年11月25日,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严某与公司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公司需支付严某2015年5月11日至2020年10月3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含社保)共计22.2万元。
【案例点评】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仅一字之差,经常会被混淆,但是二者之间的用工性质、权利义务、报酬支付方式、救济途径、风险责任承担等均不相同。对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不仅仅要看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还要根据法律上劳动关系的成立标准进行综合判断和认定。本案中,法院就是根据用工关系情况认定严某与公司属于劳动关系。关于社保缴纳,《社会保险法》也明确规定了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员工共同承担,不应根据户籍不同而产生社保缴费分担上的区别。
春回大地,新一年的招工旺季随着春节假期的结束而来临。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在与单位签订合同之前,要认真仔细阅读合同上每一项条款内容,明确单位的用工性质,签订合同之后,自己留存的合同一定要妥善保存,以备不时之需。同时提醒企业方,应当依法规范用工,除了及时跟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之外,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无论用人单位是否与员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必须与员工共同承担缴纳社保的费用。如果用人单位将缴纳社保费用全部转嫁给员工个人承担,即涉嫌违法,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