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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区法律援助中心对顾某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12-26 分类:法律援助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刑事;破坏生产经营罪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上世纪90年代初,70户农户开垦滩涂,并以承包的方式使用,从事水产养殖,后来农户逐步退出承包,并获得了相应的经济补偿。2020年6月起,其中64户农户委托顾某某向十几个政府部门写信,主张土地使用费,但因诉求过高,农户们对政府的答复结果均不满意。2020年9月15日,农户们因发现某养鸡场在该片土地上施工建设,便委托顾某某与7名农户代表一起前往乡政府,再次讨要说法未果。9月22日,顾某某等人因多次上访均未获得满意答复,遂转而去养鸡场。

当日上午10时许,顾某某同农户代表到达养鸡场时,已经有七、八十个村民先行到达。顾某某等人随后在施工项目部交涉,要求停止施工,中午12时50分许,有村民将附近一只电表箱的电源切断,并关掉水阀,以阻止施工。施工项目部人员当即报警,顾某某随后被刑事拘留,2020年11月30日被逮捕。经相关机构鉴定,顾某某等人的断电行为造成了施工单位机器设备损坏,修复费用共计5590元。

2020年11月30日,顾某某家属来到崇明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中心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援助条件,决定给予援助,并于当日指派上海市海通律师事务所张贤能律师为顾某某提供辩护。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查阅了本案卷宗,了解案件基本事实,并及时前往看守所会见了顾某某。在初次会见时,顾某某告诉援助律师,其家属在申请法律援助之前,曾先后委托过三名律师担任辩护人,但都因律师的观点同他差距太大,无法取得共识而解除了委托。面对不认罪的受援人,援助律师立即意识到这个案子可能比较棘手。凭着多年的执业经验,援助律师深知,如果不能同受援人进行有效沟通,是无法开展有效辩护工作的。为了赢得顾某某的信任,援助律师先从顾某某的家庭、工作等方面同他聊起,对他以往的种种曲折经历表示了充分的同情和关切。接着,同顾某某聊起了案件,详细询问了顾某某参与农户信访的过程,以及农户如何到达纠纷现场,村民对养鸡场实施断水断电行为的过程等细节问题,同时也询问了顾某某对于自己行为的认识,征询其对于律师辩护工作的要求。

在交谈过程中,顾某某承认事发之前讲过在必要时可以断电断水的话,但在事发当天没有讲过;在断电断水时,施工人员正在陆续上班,但还没有正式开始工作;断电断水时间短促,没有影响当天下午的施工活动,也没有造成设备的损坏。同时,顾某某明确要求律师为其做无罪辩护,援助律师经耐心沟通,对于本案的总体思路与顾某某取得了一致。

会见后,援助律师就顾某某的维权行为是否过激,是否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及现场勘验笔录中未涉及具体设备损坏情况等问题,多次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但办案机关仍然认为顾某某纠集多人去养鸡场闹事,造成施工单位设备损坏等行为构成了破坏生产经营罪,并于2021年1月28日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对顾某某提起公诉,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因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根据《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崇明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律师提供辩护,中心继续指派张贤能律师承办本案。

2021年3月22日,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公开审理,援助律师发表了以下辩护意见

一是顾某某不存在纠集村民的情形。事发当天上午,顾某某等人去养鸡场的目的是想向政府施压,并不是故意想扰乱施工秩序。当时他并未主动要求其他村民代表一同前往,更没有让村民代表鼓动其他村民前往养鸡场闹事。事实上,在顾某某到达养鸡场前,大多数村民已经到达,故不存在顾某某纠集村民的情形,只能认为是村民们为了自身的利益,自发前往事发现场 。

二是顾某某的行为未造成设备损坏。施工单位的施工设备都是常规普通设备,并非精密仪器。从日常生活经验而言,常用普通电器遇到停电时,只是自动停机而已,不大可能会因此而损坏。且相关村民拉断电闸、关掉水阀的时候工人们尚未开始施工,工地上的施工设备还没有开始运行,更不可能因断电造成损坏。

三是与所谓“设备修复损失”有关的该组证据,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详细记录了事发现场的状况,其中并无损坏设备的书面记载。涉案损坏设备既没有现场勘验记录,也没有提取笔录,损坏设备来源不明,因此,不足以证明是事发现场因停水、停电而造成的损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书和判决的依据。”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在涉案损坏设备的来源和损坏原因均不明确的情况下,对这些设备的修复费用进行的鉴定意见是毫无实际意义的。因此,建议法院对该组证据同本案是否具有关联性进行审查。

综合上述三点辩护意见,援助律师认为,顾某某的行为虽有不妥之处,但尚未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犯罪。

法院经评议后认为:顾某某等人的行为虽然构成了破坏生产经营罪,但是对于财产损失部分完全采纳援助律师意见,认为设备损坏同本案缺乏关联性,依法从轻判处顾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顾某某及其家人对援助律师的服务表示十分满意。

【案件点评】

现实生活中,各类矛盾和纠纷难免发生。而当发生矛盾和纠纷时,不应“缠访闹访”,无理取闹,而应理性正确面对,通过合法的途径去解决。本案当事人在为村民维权过程中,完全可以通过民事或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权,但他却罔顾法律,想通过给对方“施加压力”,迫使对方和自己协商解决,引发了随同前往的村民因一时冲动对相关单位实施断电断水等违法行为,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教训不可谓不深刻。

本案中,法律援助律师通过提供专业细致的刑事辩护服务,一方面使顾某某认识到自己“缠访闹访”的过激行为已涉嫌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犯罪,另一方面也客观公正向人民法院提出相关非法证据排除的辩护意见,并被法院采纳,有效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体现了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机制所取得的成效,充分发挥了援助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辩护作用,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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