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12348上海法网

离婚后前妻未按离婚协议办理房产过户,另一方能否拒绝履行付款义务?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6-03-27 分类:法律援助案例

一、基本情况

马先生来电表示离婚时双方有4套房屋,登记在前妻名下,房贷以前妻名义申请,离婚协议约定房屋一人2套,由马先生承担所有房贷,定期将贷款金额转账给前妻。但实际履行过程中,前妻未按照离婚协议将2套房产过户给自己。马先生想知道自己是否可以停止给前妻支付房贷,并了解如何通过法律手段促使前妻配合过户?

平台律师告知马先生,《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根据马先生陈述,其前妻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将其中2套房屋过户给马先生,马先生就停止向其前妻支付贷款费用,这可能导致断供。发生此类情况,房贷银行可能起诉其前妻,一旦前妻承担还款责任后可能依据离婚协议向马先生追偿。当然,还可能发生前妻在房贷银行起诉时要求法院追加马先生为共同被告,法院通常会判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如果马先生想尽快处理纠纷,律师还建议马先生可以主动起诉前妻,要求其依据离婚协议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建议: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事后一方能反悔,拒不履行吗从法律上来说,离婚协议不是儿戏,是严肃的法律文件,通常司法实践中会将其认定为不可撤销的公证件的性质。因此,双方签字之前务必深思熟虑,清晰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一旦签字生效,就应当秉持诚信原则,积极履行承诺。‌‌

您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有导致网站部分功能不可用,建议升级更换浏览器访问。 升级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