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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刘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0-10-21 分类:法律援助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检索主题词:贩卖假包;法律援助;缓刑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刘某出生在农村,自小成绩优异,父母在家务农,省吃俭用才凑齐了学费把她送进大学,后来她凭自己的努力考取了某知名高校的研究生,毕业后又找到了一份稳定的工作,近些年父母身体状况堪忧,无法下地干活,家里失去经济来源,要靠刘某寄来的钱才得以维持日常生活,每个月到手的工资还没捂热就要赶紧寄回去,越来越大的生活压力迫使她开始留意兼职。一天,她无意中发现在网上开微店是个不错的生财之道,通过转卖贴上名牌的包每一单都可赚取一笔差价,急需用钱的她看到了商机,于是便在网上注册商店,客户在其开设的网店内选购商品后,由供货商直接代为发货。短短1年时间,刘某开设的网店销售额竟达20多万,但刘某却不知自己的行为早已逾越了法律的底线。

2019年12月20日,刘某被消费者举报贩卖假包,公安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以刘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且销售金额较大,向法院起诉追究其刑事责任。2020年3月5日,因刘某没有能力聘请辩护律师,根据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有关规定,徐汇区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在了解案情后,中心依法为其指派了上海达辰律师事务所陈骏律师承办此案。

由于正处新冠疫情防控关键阶段,看守所对疫情期间律师会见采取了严格措施。按照规定,会见需要提前二周预约,会见时要求律师配备口罩、护目镜、手套、鞋套,还需要提供律师14天内行程路径的相关证明。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积极帮助筹集防疫用品、开具相关证明,并与看守所联系,争取让陈律师能够尽早会见到刘某。

会见中,刘某向律师如实陈述了案情,并对自己法律意识的淡薄表示了深深的懊悔,她表示,自己根本不知道这是违法行为,现在只想尽一切所能弥补过错,希望律师能够帮她争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她也非常担心父母的身体状况和日常生活问题。

陈律师对刘某的经历及其对法律的无知感到惋惜和痛心。刘某作为某知名高校的硕士毕业生,有一份稳定的工作,职业前景一片光明,却因为缺乏法律基本知识而触碰了法律的底线,这个代价对于一个刚刚踏入社会、高学历的职场新人来说似乎太沉重了,不仅影响到她整个家庭的生活,甚至可能影响其一生的发展。陈律师经过慎重考虑,决定从积极退赔入手,尽力帮助刘某争取从宽处罚。

陈律师首先联系了刘某父母,其父母告知陈律师,失去了刘某的经济支援,他们已经入不敷出、生活拮据,且他们对刘某的犯罪行为失望至极,拒绝再与律师联系,也不愿意再听到关于刘某的任何消息。

正当陈律师犯愁的时候,接到了一通刘某在校期间同寝室室友的电话,让案件有了转机。室友说学生时期的刘某成绩好、人缘更好,同寝室的室友们都接受过刘某的帮助,刘某就像大姐姐一样照顾了她们好几年。对于刘某开网店的事情她们也知晓,并曾一时心动也想一起加入经营网店,大家也根本没有意识到这是违法行为。室友们得知刘某涉嫌犯罪后已经自发筹集了10万元,原想为她聘请一位律师,后来法院告知已经为其提供了法律援助,便只好作罢。

陈律师把刘某的情况简单地向室友们陈述后,指出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并且数额较大,如罪名成立,刘某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陈律师建议室友们将筹集的资金用于刘某案件的退赔,一来充分表明刘某认罪悔罪的态度与决心,有利于从轻或减轻对刘某的刑事处罚;二来让刘某感受到室友们对她的关心,使她尽快重拾信心、振作精神、积极面对未来。陈律师的建议得到了室友们的一致认可。

之后,陈律师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积极办理退赔手续,说明刘某的客观情况,得到了法官的认可。2020年3月20日,徐汇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陈律师当庭发表了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刘某是名校热门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平时表现一贯良好,没有任何前科劣迹,因不懂法而触犯了法律,到案后已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认罪、悔罪态度好,再犯的可能性极小,请求法院酌情从轻处罚。3.被告人主动认缴了自己的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虽然家境贫困,但还是通过朋友拼凑退缴了10万元违法所得,有积极的悔罪表现。4.被告人的一些特殊情况,刘某双亲疾病缠身,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家庭重担全靠刘某一人支撑,希望法庭量刑时能予以酌情考虑。

最终法院判决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刘某当庭对法院的宽大处理、律师尽心尽责的法律服务和室友在她最困难时伸出的援手表示了深深地感谢,并表示重返社会后将倍加珍惜来之不易的就业机会,坚守职业道德,学习法律知识,对法律始终保持敬畏之心。

【案件点评】

本案是值班律师充分发挥法律帮助职能,让检察机关从起诉转变为不予起诉的典型案件。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12条关于值班律师的职责规定,值班律师应当为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下列法律帮助:...(四)对检察院认定的罪名、量刑建议提出意见;(五)就案件处理,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出意见。本案中,值班律师在丁某某认罪认罚的见证过程中,认真听取了丁某某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在承办检察官提出对丁某某拘役一个月并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时,值班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向检察官口头提出是否可以对丁某某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同时,丁某某拒绝检测这一情节,值班律师关注到卷宗材料中并无丁某某拒绝酒精检测时具体情形的记录,结合丁某某的陈述,认为丁某某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抗拒检查的情形承办检察官听取值班律师意见,依法向公安机核实有关情况,并组织召开听证会,最终作出对丁某某不予起诉的决定。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见证,及时向检察官提出法律意见,促使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有效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较好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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