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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农民工沈某请求给付劳动报酬提供法律援助案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03-23 分类:法律援助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检索主题词:农民工;请求给付劳动报酬;法律援助

二、案例正文

【案情简介】

江苏籍的沈某受雇于上海某广告公司,从事广告安装事宜。因公司拖欠沈某6950元劳务报酬,沈某曾多次催讨。后公司停止经营,沈某又向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催讨。陈某向沈某出具书面承诺,答应代公司支付。过了承诺履行期,陈某反悔拒绝支付,并与沈某多次发生口角冲突,两人被民警多次带回派出所批评教育。沈某无奈之下向南桥司法所寻求调解,但因陈某拒不支付劳务报酬且态度坚决,导致调解失败。在司法所的引导下,沈某来到奉贤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经奉贤区法律援助援助中心审查,沈某户籍资料登记信息中职业为“粮农”,申请事项为“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符合免于经济状况审查的情形。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其给予法律援助。同时,为了确保对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的暖心服务,法援中心当天审批、当天指派,并安排援助律师当天会见沈某。

接受指派的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费嘉彬律师与沈某进行了第一次会面。据沈某陈述,其在受雇于某公司期间,其主要是听从公司安排,不定期为公司服务,双方既未形成长期固定的劳动关系,又未曾签订过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沈某缴纳过社会保险。此次公司拖欠的工资原本是26950元,陈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已向其支付了2万元,剩下的6950元原本陈某也是答应给的,但后来经多次催要陈某均拒绝支付。

通过了解案情,梳理材料,费律师已心中有底。他确定了代理方案,决定以劳务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要求陈某和某广告公司共同承担支付劳务报酬6950元的责任。之后在第二次会面中,费律师的代理方案得到了沈某的认可,沈某在起诉状上签署了自己的名字。

事后,费律师代表沈某向奉贤区人民法院起诉。在法院组织的诉前调解程序中,因陈某仍坚持拒不支付的主张导致调解失败,法院决定开庭审理本案。

庭审中,陈某代表被告某广告公司及其自己出庭抗辩。陈某辩称:公司原欠沈某劳务报酬共26950元,自己和沈某系朋友,故作为个人已先行支付了20000元。目前公司确实尚欠沈某6950元,但公司还有其他三个股东,应一起承担当初的26950元。现自己给付的已远远超过了自己该负担的部分,所以应待其余股东与自己结清钱款后,才能支付给沈某6950元。陈某就此还提供了其本人与其他股东之间的《补充协议》来证明其主张。

对此,费律师发表代理意见:陈某提供的《补充协议》真实性无法辨别,且陈某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内部协议与本案不存在关联性。根据陈某签署的承诺书及司法所制作的调解笔录,足以证明沈某与某广告公司的劳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义务。沈某按约付出了劳务,公司也应依约支付劳动报酬。在公司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陈某自行承诺代为承担债务,对其本人具有法律效力,应承担共同履行的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以及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之规定,某广告公司及陈某应共同支付沈某劳务报酬6950元。

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之后,审判长当庭作出了某广告公司和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沈某劳务报酬695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判决。

收到判决书后,费律师帮助沈某在后续的强制执行程序中,积极联系执行法官,最终拿到了所有的劳务报酬。沈某为此赠送了“正义卫士 法律使者”锦旗一面,表达了对奉贤区法律援助中心和援助律师费嘉彬的感谢。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外来务工人员讨薪案件。争议焦点是如何定性此案以及通过何种途径解决纠纷。方案一是作为劳动合同纠纷,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方案二是确认劳务合同关系,向人民法院起诉。纵观整个案情,沈某在受雇于某公司期间,其主要是听从公司安排,不定期为公司服务,沈某与公司未形成长期固定的劳动关系,双方未曾签订过劳动合同,公司也未曾为沈某缴纳过社会保险。这种非紧密的关系,更适合定性为劳务合同关系。

本案的胜诉,也得益于沈某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在向某公司催讨未着时,其想到了要求法定代表人做出书面承诺,从而扩大了义务人的范围,增加了得到报酬的保障。在此提醒劳动者们,在催讨劳动报酬或劳务报酬时,若公司无力经营,或处于停业歇业状态,不妨换个思路,尽可能找到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相关股东,让其书面承诺履行义务,或以录音录像记录拖欠报酬的事实,以此作为今后仲裁或诉讼的重要证据,使案件有胜诉的机会。

编者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案发生于《民法典》生效之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典》施行后,《合同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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