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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对章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0-01-19 分类:法律援助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检索主题词: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容留他人吸毒;缓刑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1867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民警在抓捕一贩毒嫌疑人时,获悉一处未知吸毒点,613,在此吸毒点抓获吸毒人员章某,经审讯,章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15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章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移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81114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章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因章某没有委托辩护人,20181129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通知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章某提供辩护,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上海市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田苗为章某提供法律援助。

田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前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查阅案卷,查看公安机关制作的案发情况、询问笔录,了解事发经过,并审核案卷所附的全部证据。通过阅卷,田律师了解到章某与另一名被告人李某某在20179月至20186月间,先后6次在共同居住的出租屋内容留他人吸毒,到案后章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后被取保候审于户籍地安徽池州。

因章某取保候审期间不便来沪,田律师与其进行电话会谈。在会谈中,双方就指派情况、本案事实及辩护意见进行沟通,同时田律师向章某告知了法院审理案件的流程、章某所享受的法定权利义务以及诉讼辩护的风险,并且引导教育章某认识自己行为的错误。

通过会谈,田律师了解到章某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是章某陈述的几点情况引起了律师的注意。首先是关于容留他人吸毒的地点,章某表示该出租屋是由同住人李某某与房东签约租下的,每月租金基本都由李某某支付。其次是关于前来吸毒的人员,章某称到出租屋来吸毒的都是李某某的朋友,平时也有一些往来,吸毒有时是临时起意。最后是关于毒品的来源,章某表示毒品有的是由李某某提供,有的是来吸毒的人自带的,自己从来没有提供过毒品,而且也从未收取过吸毒的人任何费用。田律师在交谈中还了解到章某是HIV携带者,需要长期治疗,身体状况欠佳。

20181226日,本案在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法庭上,公诉人给出的量刑意见是:从轻处罚,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田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为章某作罪轻和缓刑的辩护,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章某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情节相对较轻。涉案中容留他人吸毒的住所为另一名被告人李某某承租,来吸毒的人员也都为李某某的朋友,虽然被告人章某与他同住,也对该住所享有一定的支配权,但他对该房屋的控制权和话语权相对较弱。而且被告人章某等容留他人吸食的毒品种类是冰毒。因冰毒本身不像海洛因危害大,所以虽然被告有容留的行为,但情节相对较轻。

2.被告人章某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章某等容留他人吸毒的对象主要都是在好友之间,较为固定,未向不特定人群提供吸食毒品的场所,而且场所也均为无偿提供,社会危害性控制在一个很小的范围内,不具备扩散性。

3.被告人章某是偶犯、初犯,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章某法律意识淡薄,他的本意是找一个地方一起吸毒,有时甚至是临时起意,主观上其实不具备强烈的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故意,他对容留他人吸毒这一犯罪本身和其后果的了解和认识是不足的,主观恶性也相对较小。

4.被告人章某有较好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被告人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今天当庭也表示认罪,口供也无反复,体现了他较好的悔罪表现,有接受改造,重新做人的积极意愿。

5.被告人章某患有严重疾病,建议适用缓刑。被告人章某患有重病,需要定期使用药物控制和治疗,长期关押不利于病情的控制,鉴于案件本身及被告人章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参与程度和具体犯罪情节,对其采取缓刑,应不具备再次危害社会的可能,且能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最后,本案被告属于社会的特殊群体,犯罪固然可恨,但也有可怜之处,他曾积极去寻找再次融入社会的方式,但也许出于对未来的迷茫,让他自甘堕落。此次涉案是对他的一次教训,希望也能成为对他的一次鞭策,即使未来短暂,也希望他能够积极面对人生。

2019124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宣判:被告人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案件点评】

我国刑法第354条对容留他人吸毒罪作了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本案是一起被告人与另一同案犯在一年间多次容留他人吸毒的案件。因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以为和朋友在家里吸毒,没有收取报酬,便不会触犯法律,不料却因此触犯了刑法。本案中援助律师始终站在被告人的立场,听取被告陈述,根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主观恶性的大小、认罪悔罪的态度以及身体条件为其辩护,尽力争取缓刑,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这种柔性的惩戒方式不仅是对被告人的一种教育和鞭策,也让他有了迎接新生活的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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