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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约有偿性服务,但最终未实施的,是否应当治安管理处罚?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4-08 分类:法律援助案例

      廖某在直播平台上与一女主播相谈甚欢,后双方约定由女主播向廖某提供有偿性服务,定价为1000元/晚。廖某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到场后,女主播表示要求廖某先支付500元,廖某欣然同意。付款后,廖某左等右等,也没等来女主播,遂报警。警察接警后,了解了事实情况,认为廖某涉嫌嫖娼,并最终对其处以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廖某当然不服,认为自己才是受害人,并未实施嫖娼行为,不应予以处罚。但在申请复议后,该处罚决定仍旧被复议机关维持,理由是,廖某已经与女主播谈妥有偿性服务的价格为1000元,且廖某也支付一半款项,即便女主播最终并未出现,但是双方之间对违法行为的实施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应当认为存在嫖娼行为。那廖某的行为是否应当被行政处罚呢?

      根据《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行为人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不予处罚;行为人自动放弃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不予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由于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应当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根据上述法条,平台律师认为,公安部出台的《解释》既然适用于所有的治安处罚行为,当然应包括《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所涉及的卖淫嫖娼行为,因此公安机关对有偿性服务的处罚决定正确。如被行政处罚人对行政处罚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法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一款;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行为人被行政处罚的,如被行政处罚人对行政处罚有异议,可及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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