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开设赌场罪;退赃退赔;从轻判决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20年年初,冯某及其他同伙三人被刘某(另案处理)聘用,先后在陕西省咸阳市多处设置日本弹珠赌博机20台。该团伙建立微信群招揽他人,通过网络摄像头提供实时观摩、协助赌客远程操控赌博机下注赌博,接受参赌人员投注并抽头渔利,冯某担任客服为赌客投注及结算赌资。
2021年3月起该案被告人陆续落网。冯某于2021年3月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批准逮捕。2021年6月18日,该案由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因冯某家庭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根据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有关规定,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冯某提供法律援助。2021年6月23日,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上海市银都律师事务所陆茜律师担任该案第三被告人冯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在法院审理阶段的辩护人。
接受指派后,陈律师于2021年6月24日前往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查阅相关卷宗,全面了解案情,摘录与冯某有关的内容及证据材料,形成案件的初步意见。
2021年6月25日,陆律师前往长宁区看守所会见冯某,通过核实案件的相关细节内容,了解到冯某系因家境困难急需用钱而应聘入职。冯某母亲于2017年因病去世,因治病负债累累,其父亲也体弱多病,无固定经济收入来源,时常需要有人照顾。冯某在应聘时被告知是做客服,并不知道是参与开设赌场,也没有特意组织人员参与赌博,而且每天赌客的数量都很少,多时也只有三四个,少时一天都没有赌客。冯某非法获取的利益也比较少,只有约2000元。冯某认为自己只是个打工人,违法所得也仅有2000元,却被主犯刘某牵连,担心判刑过重。针对冯某的担心,陆律师耐心解释了共同犯罪的相关规定和基本知识,使冯某认识到,在共同犯罪中辅助行为也是涉嫌犯罪的,同案犯对所有案值一起担责,但量刑时会按各自情节分别处理。陆律师告知冯某,退赃退赔可争取从轻处理,冯某表示愿意退赃退赔,并提供了其父亲的联系方式。
会见结束后,陆律师数次联系冯某父亲,协助其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退回违法所得2000元。公诉机关《起诉书》对冯某某的量刑建议为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1年6月29日,本案开庭审理,针对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冯某对符合客观事实的内容表示认可并认罪。结合本案事实及冯某供述,陆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犯罪嫌疑人冯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冯某在归案以后,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前后所作的供述一致,且庭前已认罪认罚,已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认识到错误,有悔改之意,建议法庭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从轻处罚。
2.犯罪嫌疑人冯某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和社会影响不大。犯罪嫌疑人在此次犯罪之前,一直遵纪守法,没有刑事犯罪行为。此次实施的犯罪行为系初犯、偶犯,与暴力性犯罪相比,其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因此请法庭酌情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罚。
3.犯罪嫌疑人冯某系家庭经济支柱,其家庭经济负担较重,全家全靠冯某一人的工资生活,根据庭前犯罪嫌疑人父亲反馈,冯某还欠有信用卡款项需要偿还,建议法庭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家庭实际情况和经济状况,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综合以上几点辩护意见,请法庭给予充分考虑,酌情对犯罪嫌疑人冯某予以从轻处罚,判处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最终,陆律师的辩护意见大部分被法院依法采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冯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冯某从看守所被释放后,第一时间通过其父亲的手机向陆律师表达了对法律援助机构和援助律师的感谢,并表示自己以后一定遵纪守法。
【案件点评】
随着电脑、智能手机、网络的普及,带来了更多的娱乐方式,人们可以通过手机玩游戏、看视频直播等,这也带来了一系列新的犯罪形式。本案中,冯某开设赌场就是非传统的模式,利用手机网络平台,召集赌客在网上参与赌博,通过网络摄像头提供实时观摩,协助赌客远程操控赌博机下注赌博,接受参赌人员投注并抽头渔利,然而就是这种无声的行为触犯了法律的底线。
冯某因家庭经济困难急需用钱卷入了本案,但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当意识到该行为涉嫌犯罪时并没有及时中止,而是继续帮助犯罪,最终导致多名被害人损失重大,其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陆律师接受指派后,积极与受援人、检察院、法院沟通,使受援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协助其进行退赔,并在庭上为冯某作罪轻辩护,最终为受援人争取到了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从轻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