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检索主题词:高龄孕妇;旷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援助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李某就职于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2019年在北京某生育中心通过试管婴儿技术怀孕。孕早期,李某因腹痛需在家休息保胎,便向公司请假并出具了生育中心的相关诊疗记录,结果反被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李某遂向公司生产经营地北京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部分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裁决支持了李某的部分诉请。公司不服,在公司注册地上海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收到法院传票后,李某情绪非常激动,她日常生活、工作都在北京,当时又在休养保胎,无力应诉。后经人劝说,李某得知本案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委托律师帮助其维权,于是拨通了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的联系电话。
工作人员详细询问了李某的情况,一是她与单位的劳动争议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二是她夫妻二人目前都处于失业状态,无固定收入,家庭经济拮据,便指导其备齐相关申请材料后通过网上申请或者邮寄方式递交,如通过初审,则只需来上海一次,即可办妥法律援助申请,同时直接与承办律师见面,办理委托手续。
经一系列准备后,李某见胎儿日趋稳定,便启程来到了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核验了她的身份证、经济困难证明等原件,证实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遂当场作出了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同时指派了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金爱珠律师为其提供援助。
当天中午,金律师与李某进行了面谈。律师了解到,李某是高龄孕妇,怀孕过程非常艰辛,孕早期她在外出公干途中腹部意外遭受撞击,造成持续性腹痛,经生育中心检查后建议在家休息保胎。两周后,李某重返工作岗位,但没几天又出现先兆流产迹象,生育中心诊断后建议她继续卧床休息,故李某向公司出示了病历,要求请病假。公司领导口头安抚了李某,但并未对其病假做明确表态。李某认为公司未拒绝自己的病假请求,便开始居家养胎。一个月后,公司以李某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
详细了解案情后,金律师认为在本案中,虽然李某未按部就班地依据公司规定完整地履行请假手续,其行为确实存在一定瑕疵,但并非无故旷工,系因其外出公干途中发生意外导致胎儿出现先兆流产迹象,才向公司提出了病假请求,而公司领导先是未对李某请假的行为作出明确表态,使李某产生了病假已被准许的误解,再是在李某休假一个月后未做任何沟通就直接将其开除,处理方式过于简单粗暴,也不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结合案情,金律师告知李某,如果法院认定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她可获赔约3.5万元,但本案因证据不足,诉讼风险较大,建议她争取调解。听了律师的分析,李某也觉得自身行为确有不妥之处,目前又怀着身孕诸多不便,她完全采纳了律师意见,同意调解。次日李某就返回了北京,金律师向承办法官说明了李某的特殊情况和调解意向,并沟通后续事宜。
突如其来的疫情,打乱了整个社会生活,也对案件审理造成了巨大影响。金律师一边用电话、微信方式与李某保持联系,安抚她烦躁的情绪,一边积极联系承办法官想方设法争取早日开庭。考虑到疫情形势复杂严峻,李某正处孕期,又不在本市居住,最终法院采取了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庭审方式——承办法官及双方代理人在上海法庭进行庭审,李某在北京通过网络连线参与庭审。庭审前金律师跟李某联系反复强调庭审纪律、注意事项等,为确保网络及设备无异常,保证庭审正常进行,金律师建议李某除了使用电脑网络联线,再准备一部智能手机,必要时可用微信视频方式联线,以备不时之需。
第一次庭审中,双方律师主要围绕公司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的问题进行辩论。金律师就李某怀孕的特殊情况,以及孕期女职工的权利保护进行了详尽的陈述,并当庭出示了李某整个人工受孕的诊疗记录和病史资料,公司对李某的处境表示理解、同情,但坚持认为李某未按照公司要求履行请假手续,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拒绝调解。庭后,金律师并未放弃调解,她仍然与李某、公司方代理律师保持联系,希望鉴于疫情期间降低出行风险,减轻双方诉累,而且李某预产期即将临近,建议相互理解各退一步,尽快做到案结事了。最终,在承办法官主持下,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李某3.3万元,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案件点评】
本案主要涉及到“三期”女职工劳动法律的特别保护问题,女职工的三期,是指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本案中,身在北京的李某因为孕期出现先兆流产迹象需要休假保胎,公司不但直接对李某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还在仲裁败诉后在其注册地上海提起诉讼,给李某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获悉后,指导李某通过网络或邮寄提交材料,指派律师当天会见,使李某只跑一次便完成了申请法律援助的所有手续;援助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协调法院采取线上庭审避免李某奔波,锲而不舍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使李某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成功维权,拿到了理想的赔偿金,取得了较好的援助效果。
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对于“三期”女职工应当给予更多的关爱和包容,在“三期”女职工遇特殊情况确需休息时,尽量采取人性化操作,为其提供便利;“三期”女职工也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确实需要休病假时,履行正常的请假手续,以免发生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