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诉讼+调解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成年子女;抚养费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李某某,2004年出生,自幼生长在单亲家庭,父母在其一岁多时协议离婚,自此李某某跟随母亲生活,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2018年起,抚养费标准调整为每月2000元,支付至李某某十八周岁止,上述协议内容由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2020年,李母经医院检查患有子宫内膜恶性肿瘤,庆幸的是尚属早期,经过对症治疗后病情得到控制和好转。2021年1月,李某某被诊断为抑郁症,为治疗疾病,李某某休学在家。2021年9月,李某某在病情好转后重新入校读高二。2022年1月,李某某满十八岁,李父在此后不再支付抚养费。与此同时,李母办理大病提前退休手续,每月退休工资仅为2000余元,不足支撑其本人及李某某日常生活费用支出。于是,李某某要求其父亲追加支付抚养费及部分医疗费,李父以《民事调解书》规定抚养费支付至李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止,且自己尚有父母需要赡养,另育有一女需要抚养开支较大为由,拒绝追加支付李某某抚养费及医疗费的请求。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某某于2022年9月2日向上海市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因抚养费纠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事项范围,且申请人的情况符合经济困难标准,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上海市中天阳师事务所叶琼辉律师承办本案。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向受援人李某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收集受援人的休学证明、出院小结、医疗费发票、李母的养老金发放银行流水单、李母的病情证明单等相关证据,并听取了受援人的意见。因李某某在2022年1月已年满十八周岁,故援助律师建议受援人主张抚养费的期间为2022年2月至2023年8月,合计19个月,即从李父支付抚养费截止日期的次月起,至推定受援人正常高中毕业上大学的前一个月止,建议受援人主张抚养费的标准为2000元/月,主张医疗费金额为5000元(按照住院医疗费发票中现金支付部分的50%计算)。经过详细说理和解释,受援人表示同意援助律师的建议。2022年9月7日,援助律师向法院递交了立案材料。2022年11月3日,法院通知双方当事人于进行诉前调解,因被告拒绝调解,本案转为正式立案。
2023年1月31日,本案在普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父向法庭提交了自己的工资银行流水、户口本及其父母的病历、医疗费票据,声称其工资每月仅8000余元,且另育有一女需要抚养,其父母亦有疾病需要承担相关赡养费用。援助律师发表了以下代理意见:
1.原告李某某虽已成年,但仍在校读高中,符合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法律规定,有权向被告主张抚养费。抚养费的标准是参照之前《民事调解书》中双方确认的金额,被告有稳定工资收入,对此应当有履行能力。
2.被告提交其父母的医疗费票据显示大部分费用均由社保报销,反而证明被告父母均有社保及退休工资,实际生活中无需被告在经济上承担高额的赡养费、医疗费。
3.援助律师同时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要求到被告单位调查其上一年度的经济收入情况、共有几张银行卡发放工资、奖金等。
庭审后,援助律师在等待法院邮寄调查令的过程中与李父单位电话联系,并约定前往调查的时间及接待部门。此时,被告担心其实际经济收入暴露,主动联系法官表示自己还有一张银行卡发放奖金,本案愿意调解。
2023年2月3日,经法院调解,李父愿意一次性支付受援人李某某自2022年2月至2023年6月间的抚养费人民币22000元、医疗费5000元。签订调解书当日被告李父履行完毕。
【案件点评】
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不断走高,子女与父母之间的抚养费纠纷已成为很多离婚案件的衍生案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用等,在司法实践中需要综合考量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意愿、所在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来确定抚养费金额。成年子女能否向父母主张追加抚养费,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明确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本案受援人李某某虽然已年满十八周岁,但因仍在校读高中,符合法律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范畴,因此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会见受援人,帮助其明确本案的具体诉讼请求金额;在庭审中,有理有据地发表代理意见;在受援人父亲拒绝调解后,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要求到被告单位调查其实际经济收入,最终促成父女达成一致的调解协议,且当日即履行完毕,有效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