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仲裁+诉讼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劳动关系;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农民工林某于2014年12月1日开始入职A公司,担任配送司机。林某对自己是否需要与A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及单位是否给自己足额缴纳社保并未深究。2016年4月1日,林某的劳动关系转至某人力资源公司,2018年2月1日,林某的劳动关系又转至B公司,但林某的实际工作地点始终在A公司。在此期间,林某曾与B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年2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2021年2月1日,林某因身体不适前往上海市某医院就诊时,发现无法使用医保卡。经查询后得知,B公司在事先未向林某发出书面通知的情况下,于2020年12月31日直接办理了退工手续,致使其社保停缴。此时,林某才发现自己已被公司违规办理退工。
2021年2月25日,林某前往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接待窗口,打算为自己维权,当天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严瑾洁接待了他,林某向严律师说明了自己六年来在A公司工作的情况以及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莫名退工的情况。
严律师初步审查了林某提供的书面材料,林某是农村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因劳动纠纷申请法律援助,属于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同时可以免予审查经济困难状况,于是,严律师向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转交了林某的法律援助申请。2021年3月2日,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后正式受理了林某的法律援助申请,并指派已对案件情况有所了解的上海新惟律师事务所严瑾洁律师承办该案。
严律师再次与林某会面,梳理本案相关证据材料后,将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1.本案适格被告主体是A公司还是B公司。林某虽一再表示自己实际工作地点始终是在A公司处,但却与B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具体劳动关系指向的对象依旧是B公司,故综合本案证据材料,B公司应是适格被告,为便于查清案件事实,严律师将A公司依法追加为本案第三人,到庭应诉。
2.林某是否存在被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林某提供的材料分析,B公司存在以下两项不当行为:第一,在劳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未与劳动者进行沟通,擅自办理退工手续;第二,不及时缴纳社会保险金,致使劳动者无法使用医保卡。针对以上行为,严律师认为B公司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3.林某在三家不同单位工作期间的工作年限应当如何计算。如果仅按林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自2018年2月开始计算,则无法完全保护受援人的权利。严律师告知林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6条的规定,他的情形可以将在三个公司工作的年限合并计算。
在谈话过程中,严律师充分听取了受援人的想法,并向受援人详细讲解了本案涉及到的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以及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受援人在了解本案的风险后,向严律师表示愿意在普陀区仲裁委的主持下同公司进行调解,但因B公司无调解意愿最终未能进行。
2021年7月9日,本案经劳动仲裁庭审,普陀区仲裁委裁决认定本案被申请人B公司存在不当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对于林某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这一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仅支持林某2018年2月入职B公司后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作年限,并据此计算赔偿金。
2021年7月15日,林某对裁决意见不服,再次向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院一审阶段的法律援助。2021年7月18日,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后,受理了林某一审阶段的法律援助申请,并继续指派严瑾洁律师作为林某的代理律师。
本案于2021年9月28日和11月19日经过2次开庭审理,严律师根据本案事实、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1、B公司以其与A公司外包协议期满终止为由为原告办理退工手续,并未通知林某也未与林某协商,该行为属于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系违法解除。
2、2021年1月1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6条规定了:“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林某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一直工作于A公司,然因A公司的要求,林某的劳动关系不断变更直至与B公司建立,后又遭单方解除,故林某的工作年限应自2014年12月1日入职A公司时起算,直至被B公司单方解除的2020年12月31日止,共计6.5年。因此,应按照6.5年的工作年限计算赔偿金。
2021年12月10日,严律师收到普陀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法院支持了受援人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对林某在三家用工单位的工作年限予以合并计算,并据此计算赔偿金,判决B公司向林某支付赔偿金90961元。林某对判决结果十分满意,于2021年12月27日特赠送“困难之时伸援手 法律援助解民忧”锦旗一面,对严律师的热情服务和一丝不苟的办案作风表示感谢。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件,受援人林某始终在A公司工作,但劳动关系却先后换了三家单位,直到就医时发现医保卡无法使用,才得知已被单位违规退工。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帮助受援人梳理案件脉络,整理相关证据,并针对案件的难点有理有据地发表代理意见,本案经过仲裁和一审,终使林某合并计算三家单位工作年限的诉讼请求被法院支持,为其争取到了9万余元的赔偿金,有效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很多企业会将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外包至其他公司以减少日后可能产生的离职成本,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相应规范进行制约。劳动者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应当警觉起来,注意收集原单位要求变更劳动关系,以及自己仍在原单位工作的相关证据,以便在维权时掌握主动权。